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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因托运人未尽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正确申报的义务,将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订舱托运,使船舶在不知道货物性质的情况下装船、运输,造成某司船舶在短期内连续2次发生火灾事故。幸亏船舶能及时、果断、正确的处置,控制了火势的进一步恶化,最后在有力的岸基支持下,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才未酿成重大事故,也未造成人员伤害,是不幸中的大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