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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审判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民事审判应注重法律效果;正确体现民法精神。为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关键词:民事审判;法律效果;社会和谐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民事审判是关系千家万户、社会和谐的法治工程。民事案件审判范围宽、涉法面广。作为民事审判人员,一定要精通法律、政策,更要有一颗公正的心。民事法官要做法律的忠实执行者,要做人性阳光的传播者、法制文明的捍卫者、和谐社会的构建者。法官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要凭道德良知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民事审判人员应坚守职业道德准则,不辜负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的期望。在审判实践中,民事审判员要成为一名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法官,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审判的法律效果。只有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民事审判才能体现法的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有益贡献。
一、树立政治观念,搞好民事审判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官,应该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在执法过程中办案人员应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党的宗旨贯彻到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人民法官要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做到大局观念强、职能作用发挥好,注重审判管理、办案质量高、效果好。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国内经济形势日新月异,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小。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人民内部矛盾亦大量凸现。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矛盾纠纷的专门机关,在为社会发展服务方面担负的责任十分重大。做好审判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在物欲横流、拜金主义盛行的今天,法官必须坚定政治信念,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牢扎根在自己心中。
法官要用高标准来要求自己、衡量自己,通过自己的形象和魅力,实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让当事人通过法官的形象学会尊重法律,继而形成整个社会自觉守法,实现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在工作中民事法官要从大局出发,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人民内部团结,使经办的案件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
二、搞好民事审判确保法律效果
作为民事法官,办案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要让追求公正成为的重要内容,成为人生追求,成为自然天性。法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审判纪律,要为公平正义执法。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庭间审理,都应保持公正心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案件不能先入为主,厚此薄彼,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和理由要给予同等关注,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找事实,辩法析理,息讼宁人,将和谐的意见表述在法庭上,使诉讼双方当事人意见表达更为真实,保证所办民事案件公平合法;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应有“公心、爱心、信心、耐心、诚心”,。民事审判中的“公心”就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办案过程中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爱心”就是法官要爱岗敬业,心装案件,要学会“阳光审判”,春风化雨般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杜绝冷、横、硬及机械教条执法;“信心”就是要求法官要有充分的自信,要学会克服困难,知难而上,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采取各种措施,做好民事审判工作;“耐心”就是对各种无理的声音,不同意见听得进、忍得住。在听的过程中找到纠纷的根源,找到调解的钥匙;“诚心”就是要视当事人为亲人,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不应有好此恶彼之念,一律论事不论人,以高效文明的服务、真情实意、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是靠法官的言语行动表现出来的。如果法官不时刻保持公正的心态,办案中心理上产生错位,很容易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误解。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产生负面作用,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法官要公正、高效、文明司法,坚持搞好审判服务,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工作理念,把维护合法权益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要全面提升民事服务标准和水平,结合审判实践,落实便民、利民、惠民措施,使诉讼更节约,更方便,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三、搞好民事审判,保障社会和谐
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审判工作中产生良好“法律效果”的案件,必然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否则,则必然相反。在法院队伍中,既有一心扑在人民审判事业上的好法官,也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司法腐败分子。贪官已不再只是个别政府官员,人民法院队伍中照样出现了令人切齿的腐败分子。这些披着执法外衣,干着盗贼勾当的“司法蛀虫”,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大权,巧取豪夺,依权谋私,把主持公平与正义的审判机关变成了贪污腐败的“温床”。这些人在获取既得利益的同时,也彻底败坏了党心、民心;败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念;使法律丧失了权威、法官丧失了尊严。正如一位著名法学家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对社会的损害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源头……”。在已被媒体披露的阜阳中院法官腐败大案及深圳法院腐败案中,那些本应与罪恶划清界线的所谓“法官”们,其犯罪手段与犯罪伎俩,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这些“黑心”法官,造成的“灰色”影响,直接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他们的所作所为让人民法院的主流感到汗颜,他们玷污了神圣的国徽、公正的天平,给神圣的法官职业带来耻辱。他们的行为,不但把自己的荣誉甚至生命送入“地狱”,也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正常进行,成为历史的罪人。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一定要在权利、物质面前保持清醒头脑,不做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事,多做利国、利民、爱民、亲民的事情,努力做新时代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关键词:民事审判;法律效果;社会和谐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民事审判是关系千家万户、社会和谐的法治工程。民事案件审判范围宽、涉法面广。作为民事审判人员,一定要精通法律、政策,更要有一颗公正的心。民事法官要做法律的忠实执行者,要做人性阳光的传播者、法制文明的捍卫者、和谐社会的构建者。法官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要凭道德良知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民事审判人员应坚守职业道德准则,不辜负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的期望。在审判实践中,民事审判员要成为一名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法官,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审判的法律效果。只有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民事审判才能体现法的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有益贡献。
一、树立政治观念,搞好民事审判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官,应该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在执法过程中办案人员应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党的宗旨贯彻到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人民法官要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做到大局观念强、职能作用发挥好,注重审判管理、办案质量高、效果好。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国内经济形势日新月异,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小。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人民内部矛盾亦大量凸现。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矛盾纠纷的专门机关,在为社会发展服务方面担负的责任十分重大。做好审判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在物欲横流、拜金主义盛行的今天,法官必须坚定政治信念,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牢扎根在自己心中。
法官要用高标准来要求自己、衡量自己,通过自己的形象和魅力,实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让当事人通过法官的形象学会尊重法律,继而形成整个社会自觉守法,实现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在工作中民事法官要从大局出发,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人民内部团结,使经办的案件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
二、搞好民事审判确保法律效果
作为民事法官,办案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要让追求公正成为的重要内容,成为人生追求,成为自然天性。法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审判纪律,要为公平正义执法。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庭间审理,都应保持公正心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案件不能先入为主,厚此薄彼,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和理由要给予同等关注,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找事实,辩法析理,息讼宁人,将和谐的意见表述在法庭上,使诉讼双方当事人意见表达更为真实,保证所办民事案件公平合法;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应有“公心、爱心、信心、耐心、诚心”,。民事审判中的“公心”就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办案过程中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爱心”就是法官要爱岗敬业,心装案件,要学会“阳光审判”,春风化雨般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杜绝冷、横、硬及机械教条执法;“信心”就是要求法官要有充分的自信,要学会克服困难,知难而上,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采取各种措施,做好民事审判工作;“耐心”就是对各种无理的声音,不同意见听得进、忍得住。在听的过程中找到纠纷的根源,找到调解的钥匙;“诚心”就是要视当事人为亲人,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不应有好此恶彼之念,一律论事不论人,以高效文明的服务、真情实意、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是靠法官的言语行动表现出来的。如果法官不时刻保持公正的心态,办案中心理上产生错位,很容易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误解。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产生负面作用,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法官要公正、高效、文明司法,坚持搞好审判服务,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工作理念,把维护合法权益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要全面提升民事服务标准和水平,结合审判实践,落实便民、利民、惠民措施,使诉讼更节约,更方便,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三、搞好民事审判,保障社会和谐
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审判工作中产生良好“法律效果”的案件,必然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否则,则必然相反。在法院队伍中,既有一心扑在人民审判事业上的好法官,也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司法腐败分子。贪官已不再只是个别政府官员,人民法院队伍中照样出现了令人切齿的腐败分子。这些披着执法外衣,干着盗贼勾当的“司法蛀虫”,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大权,巧取豪夺,依权谋私,把主持公平与正义的审判机关变成了贪污腐败的“温床”。这些人在获取既得利益的同时,也彻底败坏了党心、民心;败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念;使法律丧失了权威、法官丧失了尊严。正如一位著名法学家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对社会的损害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源头……”。在已被媒体披露的阜阳中院法官腐败大案及深圳法院腐败案中,那些本应与罪恶划清界线的所谓“法官”们,其犯罪手段与犯罪伎俩,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这些“黑心”法官,造成的“灰色”影响,直接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他们的所作所为让人民法院的主流感到汗颜,他们玷污了神圣的国徽、公正的天平,给神圣的法官职业带来耻辱。他们的行为,不但把自己的荣誉甚至生命送入“地狱”,也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正常进行,成为历史的罪人。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一定要在权利、物质面前保持清醒头脑,不做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事,多做利国、利民、爱民、亲民的事情,努力做新时代人民满意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