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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