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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公司法》在对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功不可没。但由于制定时正处于市场化的初期,对于国际上的一些成熟的通用做法和行之有效的治理原则缺乏了解,加上部门利益的影响,原《公司法》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问题是强制性规范多而授权性规范少、操作性和可诉性不强、缺少对中小股东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对有些不作为的规定缺少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制等。本次修订的新《公司法》着眼于协调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利益主体以及职工、供应商、债权人、消费者、社区等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大大增强了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