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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杭州汽车城、成都西部汽车城等汽车有形市场就促进汽车流通领域的合理竞争和有序发展,建立和谐的汽车市场经营环境,对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关探讨。
由商务部牵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但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执行的力度不尽相同。在汽车流通领域实施该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汽车流通方式,理顺汽车市场交易秩序,强化对流通领域的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汽车流通环境。特别是当时我国加入WTO后面临全面开放,为保护我国汽车流通领域企业的利益,加大外国汽车品牌在我国建立销售网络的投资和成本,吸引国际资本对我国汽车市场的投资,促进我国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然而,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办法》的实施,并没有达到当时预想的目的,暴露出很多问题,有的还造成了负面影响,行业内的许多企业和相关人士提出了很多尖锐的意见。
在2004年《办法》征求意见时,在汽车流通领域就得到许多批评的意见。相关人士认为,《办法》硬性规定汽车流通领域只能采取品牌销售的办法,这本身就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抑制了汽车市场多元化的格局。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原本实力悬殊,但法律上是平等的法人,由于《办法》的实施,使经销商的地位由与汽车厂家的合作变为了汽车厂家的从属。《办法》实施后,汽车生产企业掌控了流通企业(汽车经销商)的发展命脉,经销商如何经营,经营的规模、范围、地域,利润空间都由厂家左右,经销商只是听命于厂家。而成百上千万元的投入和巨大的周转资金压力,却全部由经销商自行承担,经销商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呈现的问题
问题1
强化品牌的垄断地位,使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汽车销售企业和消费者被更加弱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加容易遭到侵害。《办法》规定了厂家高度的销售控制权,汽车经销商必须在得到汽车厂家品牌许可之后才可以销售汽车,汽车生产企业掌握了汽车流通企业的发展命脉,经销商必须听命于厂家,把本应该由市场来调控的自由竞争环境变成了由厂家审批认可的行政管理机制,强化了市场的垄断。而消费者则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办法》客观上帮助汽车厂商把已经形成的买方市场再变回卖方市场。比如个别品牌的市场“饥饿”销售方法就屡试不爽,而且正在被其他品牌效仿,正有星火燎原之势,经销商加价销售在汽车市场已经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正在为汽车厂家的“忽悠”买单。
问题2
《办法》以品牌授权的方式由厂家管理汽车流通市场,代替了政府的一部分职能,使政府管理缺位,把社会的汽车市场变成为汽车厂家的市场。那些多年来一直奉公守法的经销商,有的由于没有得到汽车厂家的品牌授权,合法商户忽然之间变成了非法商户。其实,汽车厂家就是一个企业,难以承担管理市场的能力和功能。目前汽车市场的情况是:由于《办法》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有众多反对和抵制的呼声,使品牌授权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造成已获授权和未获授权的经销商都在进行汽车销售,已经造成市场管理的混乱。政府法规性文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政府文件的权威、严肃性遭到挑战,政府的形象也因此受到损害。
问题3
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虽然强调《办法》没有对汽车经销商的经营业态进行规定,只是规定了其必须符合厂家的建设要求,而各汽车厂家为了垄断市场,都在推行4S店的经销模式,《办法》无异于肯定和强化了4S店的经营模式,否定、抑制了其他经营业态。然而,当前在汽车销售领域最活跃的销售形态却不是4S店,而是有形汽车市场。有形汽车市场有着4S店难以企及的优势:它节约了各种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有效组合了政府和企业的各种功能,活跃和繁荣了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了功能多样的能够集中展示、销售便于消费者挑选的汽车消费环境(详见附件)。这是一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经营业态,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业态形式。但是这种业态不利于形成垄断,而有利于市场竞争,因此不被汽车厂家认可,有的厂家甚至不允许自己的品牌汽车进入有形汽车市场销售。目前,我国大量4S店的建设耗费了惊人的土地资源(全国近万家,北京300多家,每家用地平均5000平米)。这些店过分强调品牌维修,使稀缺的能工巧匠以及能够共享的机械设备仅限于某单一品牌,造成人力资源和设备重复投资的浪费;这些销售店点多、分散,给消费者选车、购车和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许多麻烦;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燃油,穿梭于各部门之间造成交通拥堵。《办法》实际上起到了帮助汽车厂家抵制有形汽车市场业态发展的作用,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问题4
由于《办法》规定汽车品牌销售企业要按照汽车厂家的要求建设统一的店铺、统一的品牌形象、统一的售后维修保养体系,从而压抑了经销商和维修保养企业的品牌建立,造成了同一品牌下服务无优劣的假象,强化了汽车品牌形象,弱化了实际服务质量,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伤害。汽车的销售方式、售后服务方式、维修保养方式、装饰美容方式等是多种多样的,然而汽车厂家为了使其利益最大化,当然会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方式。作为政府的法规性政策,不能只为汽车厂家一方的利益着想,而应当考虑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当前贯彻执行《办法》的过程中,无疑使占我国汽车品牌90%以上的国外汽车品牌的销售网络得到了充分的免费宣传,为国际汽车大鳄节约了可观的品牌宣传费用,而侵害了本土经销商的利益。
问题5
从进口汽车的销售情况来看,《办法》赋予了总代理主宰市场的权力。总代理按照其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已经使一批进口汽车经销商退出市场,剩下的不得不按照总代理的指令兴建4S店,或沦为二级分销商。进口汽车品牌轻而易举的就得到了需要投入巨资打造的销售网络,根本没有实现加大外国汽车品牌在我国建立汽车销售网络投资的初衷,而恰恰适得其反。《办法》把一笔可观的投资拒之于国门之外,已经对我国的民族利益造成了侵害。
问题6
从目前汽车市场的总体情况来看,《办法》实施以来,由于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手段不到位,并没有对规范、整理市场起到什么效果,车市的秩序依然如故。经营多种品牌的经销商依然在经营;不允许进入有形汽车市场销售的汽车品牌依然在有形汽车市场进行销售;没有任何经营资质的“拼车”公司和“拼缝”人员依然如故的活跃在汽车市场周边;消费者的投诉也依然如同以往,而且还有增加的趋势。所不同的是又给经销商办了一遍品牌授权手续,给社会又增加了一些麻烦和额外的成本。
对调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建议
建议1
对汽车市场管理、监督的职能应该是政府,汽车市场的有序发展不能仅寄希望于品牌销售许可。企业是利益的团体,对社会、对市场的公信力很弱,让一个企业去管理另一群企业的办法是难以理顺市场秩序的。政府应该对车市的和谐发展有所作为,而不应该仅仅是“备案”。
建议2
在汽车服务贸易领域应该造就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应该强化垄断;应该把汽车服务贸易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放在同等的地位,而不是从属。政府不应该在政策法规上让同等法律地位的法人不平等。
建议3
汽车品牌销售是当今众多汽车销售方式中的一种,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要符合实际,不要强行规定企业一定要采取某种销售模式、而不能采取另一种销售模式。汽车销售方式是多元化的,有的方式适合某种品牌的销售,有的方式适合在某个城市的销售,有的方式适合某个经营人员的销售。政府部门的政策应该让多元化的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和谐的发展,而不应该人为的强行组合,只推崇其一,而偏废其他。
建议4
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要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相一致,出台的政策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降低投资成本、降低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建立有利于竞争和多元化发展的汽车销售体系。不要用政策法规限制或鼓励某种经营方式,应该让市场经济去检验这种业态。但是在审批兴建汽车销售企业时,应该把鼓励节约社会资源、反对浪费社会资源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建议5
对于有形汽车市场的建设,希望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在下述问题方面给予把关。一是作好城市发展规划,避免城市盲目发展有形汽车市场、4S店等汽车销售项目,避免汽车销售过度竞争,造成不必要的土地、资金及社会资源的浪费。二是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中应允许品牌经销商在市场内自行设立分支机构,厂家不得干预。三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在工商部门监管的汽车市场内设立非分支机构的二级经销商,便于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禁止汽车厂商以区域销售为借口,歧视非本地消费者,应允许经销商在汽车市场内向所有消费者销售汽车。五是为构建节约型社会,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市场建设项目时,应充分听取行业组织(商会、协会)的意见后再批复。
附:有形汽车市场相关资料
有形汽车市场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汽车营销模式。它集中交易、集中服务的模式,可降低经销商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是最经济的交易模式。象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有3-4家有形汽车市场就可以满足汽车销售的需要,中小城市1-2家即可。而如果全部采用4S店模式,每个城市、每个品牌只设立一个4S店就需要40多家,平均每家用地5000平米就需要20万平米,而北京的4S专卖店已近300家。就有形汽车市场和4S店相比,在土地利用率和投资成本上,有形汽车市场都优于4S店模式,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的中国现在更应该鼓励汽车的集中交易。
有形汽车市场的设立为政府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了可能。现在各地方都在汽车有形市场内开始设立政府办公服务机构(如最早在亚运村汽车市场内建立的“一站式”办公服务大厅),使消费者不出市场就可以完成所有购车手续的办理。但这种服务机构只有建立在有巨大销售规模的有形汽车市场内才有意义,因为政府部门不可能在全国6000多家4S店内都设立这样的服务机构。
汽车有形市场的发展对促进国内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汽车市场的存在打破了外资控制的汽车生产厂家想垄断汽车销售渠道的目的。由于汽车市场处在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利益之间,能够对消费者、经销商和生产厂家的利益起到协调的作用,促进行业竞争,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