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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也是我国国有企业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总则,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四种形态”新增为单独条款,将管党治党最新实践经验固化为制度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也给国有企业强化党内监督、加强纪律建设提供了新指南、新途径和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