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医务工作者均主张应用《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特殊性主要是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导致,而弥补的办法主要是通过第三方鉴定。虽然在法律适用上,医疗事故一般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主体,但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当有专门立法。医疗事故鉴定也因此存在很多复杂的矛盾,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造成医疗事故医疗单位的性质、我国的医疗体制和医学专业技术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