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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红头文件”套上“紧箍咒”
作者:邓蔚霞
11月23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规定细化了监督法的相关内容,回应了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迫切要求,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监督法的精神,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将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四大类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纳入规定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
为了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考虑到省、市、县、区人大的机构设置和分工的差异性,规定确定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为对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并授权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自行确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的积极主动作用,同时又要抓住监督重点、保证监督质量,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并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原则。规定区分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其他主体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处理办法,对审查要求应当进行审查,对审查建议应当研究后决定是否进行审查;同时明确了具体审查机构,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立法解决志愿者组织“户口”难题
作者:王伟文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对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规定:“每年3月5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目前我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形式多样,各组织之间联系比较松散,志愿服务资源整合难度大,社会化动员程度低。而根据国家有关社团法人登记的规定条件,大多的志愿服务组织尚不能依法登记成为法人。而随着实践的发展,立法工作者认为,条件成熟时,其他志愿服务组织也可依法登记成为独立社团法人。这样的工作架构,既符合实际,又为发展留有空间。为此,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要使志愿服务事业得到全面、可持续地发展,必须建立配套的经费保障机制。为此,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等三个方面,并对社会捐赠、资助作了具体的规定。
健身设施开放共享
作者:朱振进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了政府在全民健身事业中的职责,规定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务体系;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对外开放。条例规定:“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从本质上讲不是公共体育设施,但考虑到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占了全部健身设施的60%以上,只有将这部分健身设施开放了才能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考虑到学校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必须是不能影响教学,并且一部分设施的开放涉及收费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所以条例又规定:“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此外,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监管。条例规定,“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对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作者:邓蔚霞
11月23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规定细化了监督法的相关内容,回应了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迫切要求,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监督法的精神,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将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四大类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纳入规定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
为了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考虑到省、市、县、区人大的机构设置和分工的差异性,规定确定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为对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并授权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自行确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的积极主动作用,同时又要抓住监督重点、保证监督质量,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并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原则。规定区分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其他主体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处理办法,对审查要求应当进行审查,对审查建议应当研究后决定是否进行审查;同时明确了具体审查机构,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立法解决志愿者组织“户口”难题
作者:王伟文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对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规定:“每年3月5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目前我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形式多样,各组织之间联系比较松散,志愿服务资源整合难度大,社会化动员程度低。而根据国家有关社团法人登记的规定条件,大多的志愿服务组织尚不能依法登记成为法人。而随着实践的发展,立法工作者认为,条件成熟时,其他志愿服务组织也可依法登记成为独立社团法人。这样的工作架构,既符合实际,又为发展留有空间。为此,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要使志愿服务事业得到全面、可持续地发展,必须建立配套的经费保障机制。为此,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等三个方面,并对社会捐赠、资助作了具体的规定。
健身设施开放共享
作者:朱振进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了政府在全民健身事业中的职责,规定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务体系;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对外开放。条例规定:“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从本质上讲不是公共体育设施,但考虑到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占了全部健身设施的60%以上,只有将这部分健身设施开放了才能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考虑到学校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必须是不能影响教学,并且一部分设施的开放涉及收费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所以条例又规定:“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此外,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监管。条例规定,“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对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