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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中国作为WTO成员国,虽然已初步形成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与Trips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应该以Trips制定的保护水平为标准,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准确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增设政府主管部门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增设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规定和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