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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传统分类依据注重升格条件要素的表面化差异性,与德日刑法理论强调升格条件的实质内涵区分迥然不同,后者具有简约性与明确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是升格条件的形式区分标准;责任主义原理是升格条件的实质区分标准.区分纯正加重犯与不纯正加重犯,能够更好地从理论架构上解决这种既存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