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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下简称“非国有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