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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1983年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日益暴露出各种问题,不仅检察机构设置不合理,检察权配置亦不科学,给检察权运行之制度化与法定化造成极大困难。为此,在全面推行司法改革之际,修改完善《检察院组织法》在所难免。具体而言,可从完善检察院组织法结构体系、完善检察机构设置、科学配置检察权、以及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等四个层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