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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是司法行为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法与情一定是对立的。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法律与民事情理相去甚远这种特殊情况,审判机关结合案情、运用法理,巧妙地做出与民情相呼应的审判,那么,该审判肯定是科学运用法律、并以法律形式彰显法、情、理相交融的典型范例。
日前,记者即遇到一起两车相撞、双方互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者小白却面临他所获得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窘境。该案经法官辨法析理,终于做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
今年2月,小白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给客户送货。当他抄近路在主路逆行时,正遇小林驾车冲来,两车躲闪不及撞到一起,小白当场身亡,小林重伤住院。交警认定:小白驾驶车辆逆向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林超速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为处理小白的后事,妻子小郭支付了医疗费3460元、停尸费2600元、住宿费400元、修车费23000元,交通餐饮费5300元。根据责任认定,小郭要求小林按40%赔偿上述费用,以及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元。
小林觉得自己的损失更大,不同意小郭的要求,提出小郭应该赔偿他的车辆维修费及医疗费,按60%的比例,需赔偿他30万元。小林说:“小白离世给其父母、妻子、女儿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我可以大度一点,向他们致歉!同时,不再要求其亲属赔偿两家债务相抵后尚欠我的6万元。”
小郭没讨回钱,反讨来一身债务。和家人一商量,便将小林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给一个公道。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自身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从表面情况看,小林的说法没什么不对,照他说的做了,在法律上也能说得过去,但于情于理总有点儿说不过去。难道小白死了,还要赔小林钱吗?
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小白作为侵权人应承担60%的民事责任,支付小林车辆修理费、医疗费29.3万元。因小白已经死亡,其亲属在因本起事故可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于小白的医疗费、停尸费、丧葬费、交通费、食宿费是间接受害人小郭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遗产;子女抚育费是对小白未成年女儿未来的生活保障,死亡赔偿金是对小白近亲属财产利益的赔偿,也不属于遗产。因此,以上费用小林应当支付,不能与小林所要求的赔偿相抵消。故小林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小郭23.4万元。
收到判决书时,小林感到纳闷。“俗话说死人头上三分理,无论法官,包括我自己都同情小白。不过,同情歸同情,情感可以影响执法,但不能代替法律。” 小林说:“我看不懂法院这个判决,不知道它是依据哪些法律判的?”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过失相抵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一大难点,怎样相抵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目前,对精神抚慰金及医疗费等费用是否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尚存在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此规定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依据。
本案如果简单地套用过失相抵原则,将医疗费、食宿费等完全纳入相互抵消内容之中,那么,势必会出现过失较大的小白在失去生命的同时,还要赔偿小林的损失这种情况。试想,小白人都死了,还要赔偿他人数万元损失,很容易给人以司法不公的印象,同时,也违背过失相抵规则的应用宗旨。
由于本案中的小白、小林都受伤住院,双方既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在此情形下应当以过错来分配责任,没有必要纯粹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而造成更大的不公。因此,判令小郭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小林予以赔偿,使其在赔偿小林之后,尚能获得10多万元的赔偿。这样的判决,凸显出人情事理与法的结合。
法院对小林的赔偿范围是这样划定的:小林遭受的损失由小白造成,而小白已经死亡,故对小林的赔偿只能在小白有遗产的情况下进行。《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小郭对小林的赔偿应依法限定在该遗产范围内,除非小郭等人自愿多偿还,小林不能得到更多的额外赔偿。
另外,小郭等人作为小白的亲属亦享有部分权利,可以获得小林的赔偿,而对小林的赔偿不能从死亡赔偿金等项目里扣除。
日前,记者即遇到一起两车相撞、双方互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者小白却面临他所获得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窘境。该案经法官辨法析理,终于做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
今年2月,小白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给客户送货。当他抄近路在主路逆行时,正遇小林驾车冲来,两车躲闪不及撞到一起,小白当场身亡,小林重伤住院。交警认定:小白驾驶车辆逆向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林超速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为处理小白的后事,妻子小郭支付了医疗费3460元、停尸费2600元、住宿费400元、修车费23000元,交通餐饮费5300元。根据责任认定,小郭要求小林按40%赔偿上述费用,以及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元。
小林觉得自己的损失更大,不同意小郭的要求,提出小郭应该赔偿他的车辆维修费及医疗费,按60%的比例,需赔偿他30万元。小林说:“小白离世给其父母、妻子、女儿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我可以大度一点,向他们致歉!同时,不再要求其亲属赔偿两家债务相抵后尚欠我的6万元。”
小郭没讨回钱,反讨来一身债务。和家人一商量,便将小林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给一个公道。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自身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从表面情况看,小林的说法没什么不对,照他说的做了,在法律上也能说得过去,但于情于理总有点儿说不过去。难道小白死了,还要赔小林钱吗?
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小白作为侵权人应承担60%的民事责任,支付小林车辆修理费、医疗费29.3万元。因小白已经死亡,其亲属在因本起事故可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于小白的医疗费、停尸费、丧葬费、交通费、食宿费是间接受害人小郭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遗产;子女抚育费是对小白未成年女儿未来的生活保障,死亡赔偿金是对小白近亲属财产利益的赔偿,也不属于遗产。因此,以上费用小林应当支付,不能与小林所要求的赔偿相抵消。故小林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小郭23.4万元。
收到判决书时,小林感到纳闷。“俗话说死人头上三分理,无论法官,包括我自己都同情小白。不过,同情歸同情,情感可以影响执法,但不能代替法律。” 小林说:“我看不懂法院这个判决,不知道它是依据哪些法律判的?”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过失相抵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一大难点,怎样相抵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目前,对精神抚慰金及医疗费等费用是否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尚存在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此规定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依据。
本案如果简单地套用过失相抵原则,将医疗费、食宿费等完全纳入相互抵消内容之中,那么,势必会出现过失较大的小白在失去生命的同时,还要赔偿小林的损失这种情况。试想,小白人都死了,还要赔偿他人数万元损失,很容易给人以司法不公的印象,同时,也违背过失相抵规则的应用宗旨。
由于本案中的小白、小林都受伤住院,双方既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在此情形下应当以过错来分配责任,没有必要纯粹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而造成更大的不公。因此,判令小郭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小林予以赔偿,使其在赔偿小林之后,尚能获得10多万元的赔偿。这样的判决,凸显出人情事理与法的结合。
法院对小林的赔偿范围是这样划定的:小林遭受的损失由小白造成,而小白已经死亡,故对小林的赔偿只能在小白有遗产的情况下进行。《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小郭对小林的赔偿应依法限定在该遗产范围内,除非小郭等人自愿多偿还,小林不能得到更多的额外赔偿。
另外,小郭等人作为小白的亲属亦享有部分权利,可以获得小林的赔偿,而对小林的赔偿不能从死亡赔偿金等项目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