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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即当债务人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新破产法同时也规定了受理破产案件还应符合有关形式要件方面的要求。笔者通过对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剖析,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