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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世界的通达应当是我们研究法律历史整体性的一个基本前提。但是,如何进入古人的思想世界,依据何种标准进行评价及其在价值论基础上重新进行认同,进而演绎活着的法律文化传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核心问题。正是在此意义上,在这个没有封闭的框架中,我们需要找出一种适应时代阐释的活着的东西——历史中从来无法断绝的更为本原的思想。它不仅仅需要历史的传统来界定和彰显它的存在,而且需要一种出自日常生活的观念来支持和认同此种活着的思想。人类社会变迁的历史就是从虚无性之中开出的历史,所有的历史都是被人类的思想观念赋予了相对意义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