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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 景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迅速发展,从事海上航行的船员供不应求。由于对海员的培训、发证和值班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不少海上事故由人为因素造成。部分海员素质不高,对船舶的技术状况缺乏应有的了解,难以全面掌握新技术,或对复杂的海上环境不能完全适应,缺乏应变能力。因此,提高海员的技术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培训和发证规定,明确船上值班要求,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为此,国际海事组织于1978年6月14日―7月7日在伦敦召开海员培训与发证国际会议,讨论通过《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有关推动海员培训工作的23项决议。该公约包括17条法律条款和25条技术规则。法律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船员证书、监督程序、等效措施、修正程序等。技术规则对船员的值班职责和发证标准及证书格式等作出详尽的规定。这是国际上首部关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基本要求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我国于1981年6月8日核准该公约。
1995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缔约国大会,通过对该公约的1995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将相关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和建议性规则2个部分。所有规则都定有最低要求,并建立资料交流和质量评估制度。按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1997年2月1日生效。
2 主要内容
该公约的技术条款在公约的附则中,附则共分6章。
第1章为总则,涉及定义、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有关近岸航行的原则和监督程序等方面内容。
第2章为船长―甲板部。该章主要规定航行值班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该章还规定对2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另外还规定对200总吨以下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以及2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参与航行值班的普通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该章还包括旨在确保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精通业务和不断掌握最新知识的要求。在附录中对此还有进一步的要求。
第3章为轮机部。该章主要规定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还规定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 kW或以上和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该章还规定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周期性无人看守机舱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以及对参与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的强制性要求。
第4章为无线电部。该章第1条是对于无线电值班和维修的规定。该章对无线电报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以及确保其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要求作出规定。该章还对无线电话务员发证作出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5章为对液货船的特别要求。该章规定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6章为救生艇业务。该章规定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978年制定该公约的外交大会,除了通过该公约外,还通过23个决议,这些决议进一步细化该公约的要求。
该公约于1991年、1994年进行修正,又于1995年进行全面修正,1995年修正后的公约替代1978年的公约。
3 修改情况
3.1 1991年修正案
通过日期:1991年5月22日(海安会21号决议);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日。该修正案主要增加执行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所必需的要求。
3.2 1994年修正案
通过日期:1994年5月25日(海安会33号决议);生效日期:1996年1月1日。该修正案取代原公约关于液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第5章。
3.3 1995年修正案
此次修改公约主要通过《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规则》(简称《STCW规则》)。该规则包括许多原公约中的技术性条款。该规则的A部分是强制性要求,B部分为建议性要求。将技术条款分成两部分的目的是便于管理、修改和更新。考虑到程序和法律方面的因素,对规则的修改不需召开外交大会。
原1978年公约曾在许多方面受到批评。有批评意见指出该公约有不少词句含义不清,导致实际执行公约时各主管机关有不同的解释,因而执行弹性过大。还有批评意见认为公约的执行从未一致过,公约也未严格规定缔约国有执行该公约的责任。
外交大会通过的最重要的修正案是关于第1章(总则)的。修正内容主要包括:
(1)公约缔约国须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详细的关于保证实施公约的管理性措施的资料。该资料将由国际海事组织的高级技术机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用来确定缔约国是否有能力表明他们能够完全有效地实施该公约。其他缔约国应接受被确认完全履约的国家颁发的证书。此项要求十分重要,因为它意味着政府必须确保具备执行公约的必要行政管理、培训和发证机制和资源。原公约中无此项要求,因此有观点认为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标准各异,并不可靠。对于资料交流,《STCW规则》A部分(强制要求)中还有更详细的要求。
(2)规定港口国监督的加强程序,允许在发现可能对人员、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的情况时进行干预。
(3)规定防止值班人员疲劳的措施。
《STCW规则》B部分的内容为建议性指南,旨在帮助各缔约国实施公约,其中列举的事例也只是说明怎样可以满足公约的要求。虽然是建议性的规定,但它仍然代表国际海事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经过磋商达成的一致意见。直至2002年2月1日,缔约国仍可继续为已于1998年8月1日前开始培训或海上服务,并在2002年2月1日之前提出申请的海员签发、认可和签证证书。
3.4 1997年修正案
通过日期:1997年6月(海安会67号决议);生效日期:1999年1月1日(默认接受)。
该修正案主要涉及客船人员的培训,在第5章里新增第3条:客船人员的培训和资质。对《STCW规则》也进行相关修正,包括大规模操作训练、熟知训练、为客船乘客提供服务的人员的安全培训、应急操作和人类行为培训等。
3.5 1998年修正案
通过日期:1998年12月9日(海安会78号决议);生效日期:2003年1月1日(默认接受)。
对《STCW规则》进行修正的目的在于提高船员最低适任标准,特别是那些在散货船上涉及货物系固、货物积载的人员,因为这些操作容易对船体结构造成不适当的应力效应。修正案主要对A-II/1节及A-II/2节进行修正。
3.6 2006年修正案
通过日期:2006年5月9日;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默认接受)。
该修正案增加有关船舶保安员和快速救生艇操作员培训和发证的新的最低强制性要求,并对培训公约和培训规则的A部分和B部分作出相应修改。
3.7 2010年修正案
2010年6月21―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外交大会,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进行全面修改,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海员素质,包括海员的船舶驾驶能力和对海上恶劣环境及海盗等各种风险的应变能力。这表明国际社会对海员的重视。
在马尼拉召开的外交大会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作出第2次全面修改。此次修改是在1995年修正案基础上进行的,并形成《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综合文本。公约每个章节都有重要变化,主要包括:理顺船员证书管理体系,提高证书签发、签证和认可的审查要求,防止伪造船员适任证书和强化对缔约国履约评估的改进措施;明确并细化独立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人员资格要求及质量体系审核要求,明确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签发要求,增加电子员和电子技工及高级值班水手与高级值班技工的适任要求以及消除疲劳、确保船员有足够休息时间的要求等。这次修改体现当今航海业和航海技术的最新发展,对我国的影响相当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我国输出船员的竞争力,同时关系到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尤其在提高船员素质和抵御海盗袭击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4 与我国的关系
我国于1981年6月8日交存加入文件,故该公约自1984年4月28日起对我国生效。公约及其各项修正案对我国均有约束力。该公约同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我国既是拥有逾万总吨商船队和万海员的航运大国,又是拥有1.8万km陆地海岸线和1.4万km岛屿海岸线并有众多对外开放港口的沿海大国,同时还是船员输出国。为确保我国船舶的航行安全并保护我国的海域和港口环境,国内海运院校、海事主管机关和航运企业有必要全面了解《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STCW规则》的详细内容并切实采取行动。
5 缔约国现状
截至2010年5月31日,接受该公约的国家或地区为: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比利时、伯里兹、贝宁、玻利维亚、巴西、文莱、保加利亚、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朝鲜、刚果、丹麦、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赤道几内亚、厄立特尼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基里巴斯、科威特、拉脱维亚、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摩尔多瓦、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韩国、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尔、塞拉里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瑞典、瑞士、叙利亚、泰国、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图瓦卢、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坦桑尼亚、美国、乌拉圭、瓦努阿图、委内瑞拉、越南、也门,另有3个联系会员:我国香港、我国澳门和法罗群岛。●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迅速发展,从事海上航行的船员供不应求。由于对海员的培训、发证和值班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不少海上事故由人为因素造成。部分海员素质不高,对船舶的技术状况缺乏应有的了解,难以全面掌握新技术,或对复杂的海上环境不能完全适应,缺乏应变能力。因此,提高海员的技术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培训和发证规定,明确船上值班要求,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为此,国际海事组织于1978年6月14日―7月7日在伦敦召开海员培训与发证国际会议,讨论通过《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有关推动海员培训工作的23项决议。该公约包括17条法律条款和25条技术规则。法律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船员证书、监督程序、等效措施、修正程序等。技术规则对船员的值班职责和发证标准及证书格式等作出详尽的规定。这是国际上首部关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基本要求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我国于1981年6月8日核准该公约。
1995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缔约国大会,通过对该公约的1995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将相关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和建议性规则2个部分。所有规则都定有最低要求,并建立资料交流和质量评估制度。按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1997年2月1日生效。
2 主要内容
该公约的技术条款在公约的附则中,附则共分6章。
第1章为总则,涉及定义、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有关近岸航行的原则和监督程序等方面内容。
第2章为船长―甲板部。该章主要规定航行值班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该章还规定对2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另外还规定对200总吨以下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以及2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参与航行值班的普通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该章还包括旨在确保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精通业务和不断掌握最新知识的要求。在附录中对此还有进一步的要求。
第3章为轮机部。该章主要规定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还规定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 kW或以上和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该章还规定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周期性无人看守机舱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以及对参与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的强制性要求。
第4章为无线电部。该章第1条是对于无线电值班和维修的规定。该章对无线电报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以及确保其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要求作出规定。该章还对无线电话务员发证作出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5章为对液货船的特别要求。该章规定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6章为救生艇业务。该章规定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978年制定该公约的外交大会,除了通过该公约外,还通过23个决议,这些决议进一步细化该公约的要求。
该公约于1991年、1994年进行修正,又于1995年进行全面修正,1995年修正后的公约替代1978年的公约。
3 修改情况
3.1 1991年修正案
通过日期:1991年5月22日(海安会21号决议);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日。该修正案主要增加执行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所必需的要求。
3.2 1994年修正案
通过日期:1994年5月25日(海安会33号决议);生效日期:1996年1月1日。该修正案取代原公约关于液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第5章。
3.3 1995年修正案
此次修改公约主要通过《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规则》(简称《STCW规则》)。该规则包括许多原公约中的技术性条款。该规则的A部分是强制性要求,B部分为建议性要求。将技术条款分成两部分的目的是便于管理、修改和更新。考虑到程序和法律方面的因素,对规则的修改不需召开外交大会。
原1978年公约曾在许多方面受到批评。有批评意见指出该公约有不少词句含义不清,导致实际执行公约时各主管机关有不同的解释,因而执行弹性过大。还有批评意见认为公约的执行从未一致过,公约也未严格规定缔约国有执行该公约的责任。
外交大会通过的最重要的修正案是关于第1章(总则)的。修正内容主要包括:
(1)公约缔约国须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详细的关于保证实施公约的管理性措施的资料。该资料将由国际海事组织的高级技术机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用来确定缔约国是否有能力表明他们能够完全有效地实施该公约。其他缔约国应接受被确认完全履约的国家颁发的证书。此项要求十分重要,因为它意味着政府必须确保具备执行公约的必要行政管理、培训和发证机制和资源。原公约中无此项要求,因此有观点认为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标准各异,并不可靠。对于资料交流,《STCW规则》A部分(强制要求)中还有更详细的要求。
(2)规定港口国监督的加强程序,允许在发现可能对人员、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的情况时进行干预。
(3)规定防止值班人员疲劳的措施。
《STCW规则》B部分的内容为建议性指南,旨在帮助各缔约国实施公约,其中列举的事例也只是说明怎样可以满足公约的要求。虽然是建议性的规定,但它仍然代表国际海事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经过磋商达成的一致意见。直至2002年2月1日,缔约国仍可继续为已于1998年8月1日前开始培训或海上服务,并在2002年2月1日之前提出申请的海员签发、认可和签证证书。
3.4 1997年修正案
通过日期:1997年6月(海安会67号决议);生效日期:1999年1月1日(默认接受)。
该修正案主要涉及客船人员的培训,在第5章里新增第3条:客船人员的培训和资质。对《STCW规则》也进行相关修正,包括大规模操作训练、熟知训练、为客船乘客提供服务的人员的安全培训、应急操作和人类行为培训等。
3.5 1998年修正案
通过日期:1998年12月9日(海安会78号决议);生效日期:2003年1月1日(默认接受)。
对《STCW规则》进行修正的目的在于提高船员最低适任标准,特别是那些在散货船上涉及货物系固、货物积载的人员,因为这些操作容易对船体结构造成不适当的应力效应。修正案主要对A-II/1节及A-II/2节进行修正。
3.6 2006年修正案
通过日期:2006年5月9日;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默认接受)。
该修正案增加有关船舶保安员和快速救生艇操作员培训和发证的新的最低强制性要求,并对培训公约和培训规则的A部分和B部分作出相应修改。
3.7 2010年修正案
2010年6月21―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外交大会,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进行全面修改,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海员素质,包括海员的船舶驾驶能力和对海上恶劣环境及海盗等各种风险的应变能力。这表明国际社会对海员的重视。
在马尼拉召开的外交大会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作出第2次全面修改。此次修改是在1995年修正案基础上进行的,并形成《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综合文本。公约每个章节都有重要变化,主要包括:理顺船员证书管理体系,提高证书签发、签证和认可的审查要求,防止伪造船员适任证书和强化对缔约国履约评估的改进措施;明确并细化独立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人员资格要求及质量体系审核要求,明确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签发要求,增加电子员和电子技工及高级值班水手与高级值班技工的适任要求以及消除疲劳、确保船员有足够休息时间的要求等。这次修改体现当今航海业和航海技术的最新发展,对我国的影响相当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我国输出船员的竞争力,同时关系到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尤其在提高船员素质和抵御海盗袭击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4 与我国的关系
我国于1981年6月8日交存加入文件,故该公约自1984年4月28日起对我国生效。公约及其各项修正案对我国均有约束力。该公约同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我国既是拥有逾万总吨商船队和万海员的航运大国,又是拥有1.8万km陆地海岸线和1.4万km岛屿海岸线并有众多对外开放港口的沿海大国,同时还是船员输出国。为确保我国船舶的航行安全并保护我国的海域和港口环境,国内海运院校、海事主管机关和航运企业有必要全面了解《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STCW规则》的详细内容并切实采取行动。
5 缔约国现状
截至2010年5月31日,接受该公约的国家或地区为: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比利时、伯里兹、贝宁、玻利维亚、巴西、文莱、保加利亚、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朝鲜、刚果、丹麦、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赤道几内亚、厄立特尼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基里巴斯、科威特、拉脱维亚、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摩尔多瓦、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韩国、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尔、塞拉里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瑞典、瑞士、叙利亚、泰国、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图瓦卢、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坦桑尼亚、美国、乌拉圭、瓦努阿图、委内瑞拉、越南、也门,另有3个联系会员:我国香港、我国澳门和法罗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