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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途径,当事人在遇到行政纠纷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救济途径,这两种救济途径构成了一个相互衔接的法律程序。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年来越来越突出的行政纠纷问题,一些学者开始推行复议先行的主张,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先行程序,进而加强行政复议效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