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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作为分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手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已经在国际金融市场获得了迅速发展。而我国自1999年以来,就国内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也在积极进行探讨与研究。2003年1月23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一直致力推出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历经一年多的酝酿、谈判,终于与德意志银行达成了共识,双方签订了资产证券化协议,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同时更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在进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一、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
1资产支持证券的供给不足
资产证券化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有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资产证券化的根本动机是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问题,而这些不良信贷资产基本上是以国有企业负债及由此形成的企业资产形式存在,且多数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即使有担保或抵押,大都也是厂房、机器设备等,难以转化为现金流的资产。因此,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大部分不良信贷资产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的条件,甚至与资产证券化的质量要求相去甚远。
2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
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项金融创新,短时间内还不为大众投资者所熟知,加之在运作过程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广大个人投资者往往对此缺乏热情。从国际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主体主要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以及外国机构投资者。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依然较低,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来看,市场投资的主体主要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有实力参与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很少,加之我国对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资金、外资进入证券市场仍有较严格的限制,这直接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发展缺乏法律规范与保障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牵涉到众多的交易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机构投资者等,其交易结构复杂,必须有相应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其运作。而我国现有的相关立法难以指导资产证券化的正常开展,同时缺乏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资产证券化的从业机构的组织形式、证券化资产的组合、收益的来源和分配进行严格的规范,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甚至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直接阻碍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行。
4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
由于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融资者与投资者等各方的风险与收益,因此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公正、公平的信用评级可以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充分的市场信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然而目前我国的证券评级业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估不细,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缺少高资质的从事信用评级的专业机构,现有的一些能够提供类似服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也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运作规范。如果由这些机构承担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业务,难以达到透明、准确、客观、公正的要求,评级结果也很难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
5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
资产证券化在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道德风险问题:如果银行资产证券化能顺利实现,银行就能将其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而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在承担了较高的风险的同时却无法获得与高风险投资相对应的高收益,这部分超额报酬就会转化为银行收益。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银行很可能在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额度的同时,降低某些贷款者的信用等级要求,增加高风险贷款的数量。当这些资产包装上市之后,如果贷款人出现信用危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就可能引发支付危机,最终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对策
1合理设计证券化品种,构建资产池
首先,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和要求,应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清理、分类,选择那些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企业有能力支付利息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作为证券化的主要资产对象。其次,在此基础上,按照债务主体的行业、地域、规模等的分散性进行分类组合,并按照预期将那些可以实现近期变现、中期变现或远期变现的资产按一定的比例组合在一起,这样才能保证在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个时期都有现金净流入,使资产池的组合更符合证券化运作的要求。
2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作保障。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便于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都相应出台了各自的资产证券化法规和条例,我国也应当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并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产法》、《税法》、《会计法》等进行修改、补充与完美,为今后开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建立完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
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降低证券化成本,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其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以此来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
4培育完善资本市场,放宽机构投资者入市限制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流通需要一个良性和规范的市场环境,需要一些有实力、有远见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因此,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需要通过市场自身的发展完善来培育和发展更多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也需要政府通过改革现有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放宽对机构资金包括保险资金、商业银行资金、外资等的入市限制,以促进资本市场投资需求的充分发育,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推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5规范证券化主体行为,化解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同时也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其众多的行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增大了其市场风险。为此,必须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各个行为主体尤其是商业银行的操作行为,提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度,在证券化的推行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化解道德风险。
一、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
1资产支持证券的供给不足
资产证券化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有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资产证券化的根本动机是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问题,而这些不良信贷资产基本上是以国有企业负债及由此形成的企业资产形式存在,且多数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即使有担保或抵押,大都也是厂房、机器设备等,难以转化为现金流的资产。因此,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大部分不良信贷资产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的条件,甚至与资产证券化的质量要求相去甚远。
2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
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项金融创新,短时间内还不为大众投资者所熟知,加之在运作过程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广大个人投资者往往对此缺乏热情。从国际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主体主要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以及外国机构投资者。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依然较低,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来看,市场投资的主体主要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有实力参与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很少,加之我国对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资金、外资进入证券市场仍有较严格的限制,这直接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发展缺乏法律规范与保障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牵涉到众多的交易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机构投资者等,其交易结构复杂,必须有相应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其运作。而我国现有的相关立法难以指导资产证券化的正常开展,同时缺乏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资产证券化的从业机构的组织形式、证券化资产的组合、收益的来源和分配进行严格的规范,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甚至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直接阻碍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行。
4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
由于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融资者与投资者等各方的风险与收益,因此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公正、公平的信用评级可以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充分的市场信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然而目前我国的证券评级业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估不细,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缺少高资质的从事信用评级的专业机构,现有的一些能够提供类似服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也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运作规范。如果由这些机构承担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业务,难以达到透明、准确、客观、公正的要求,评级结果也很难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
5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
资产证券化在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道德风险问题:如果银行资产证券化能顺利实现,银行就能将其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而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在承担了较高的风险的同时却无法获得与高风险投资相对应的高收益,这部分超额报酬就会转化为银行收益。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银行很可能在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额度的同时,降低某些贷款者的信用等级要求,增加高风险贷款的数量。当这些资产包装上市之后,如果贷款人出现信用危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就可能引发支付危机,最终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对策
1合理设计证券化品种,构建资产池
首先,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和要求,应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清理、分类,选择那些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企业有能力支付利息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作为证券化的主要资产对象。其次,在此基础上,按照债务主体的行业、地域、规模等的分散性进行分类组合,并按照预期将那些可以实现近期变现、中期变现或远期变现的资产按一定的比例组合在一起,这样才能保证在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个时期都有现金净流入,使资产池的组合更符合证券化运作的要求。
2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作保障。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便于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都相应出台了各自的资产证券化法规和条例,我国也应当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并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产法》、《税法》、《会计法》等进行修改、补充与完美,为今后开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建立完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
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降低证券化成本,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其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以此来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
4培育完善资本市场,放宽机构投资者入市限制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流通需要一个良性和规范的市场环境,需要一些有实力、有远见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因此,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需要通过市场自身的发展完善来培育和发展更多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也需要政府通过改革现有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放宽对机构资金包括保险资金、商业银行资金、外资等的入市限制,以促进资本市场投资需求的充分发育,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推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5规范证券化主体行为,化解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同时也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其众多的行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增大了其市场风险。为此,必须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各个行为主体尤其是商业银行的操作行为,提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度,在证券化的推行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化解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