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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标制度虽然不以使用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市场上持续有效的使用,是确定商标保护范围的重要因素。2013年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对商标先用行为的保护所体现正是倡导商标使用的商标法立法宗旨,以及推动公平竞争的市场诚信经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以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先决条件,并受到原使用范围,附加区别标识等条件限制。既要维护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要维持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