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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海关监管货物的来源负有审查义务的仓储企业法人,明知他人走私货物.虽然一再向走私人表示拒绝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但事实上一直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并不向海关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共同走私。二、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根据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相关法律修改后,只要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制定机关明令废止,并且不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就仍然可以适用。三、对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