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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治社会越来越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完善,经济法是一种类型,也是一个概念,指的是基于市场经济关系,解决经济法律问题,乃至于延伸到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以及权利制约等多方面的法律体系,因为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空白性、僵硬性缺陷,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问题一直成为人们探讨的关键,本文结合实际,也来说一说对于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的理解,希望能有帮助。
关键词:经济法视野;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
引言:
因为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空白性、僵硬性缺陷,经济法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难点,不可避免的对公共利益保护造成影响,在经济法视野下,探讨如何使得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如何解决经济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法治社会不断进步,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以及公共利益保护简单探析
经济法简单而言就是对我国内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约束,是国家管理和约束社会经济的根本依据,也延伸到技术、信息、服务、人员、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范畴。
经济法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经济法的存在就是为调节社会基础关系,社会基础关系是在保证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才能维持,因此经济法就是在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法律依据,实行经济法来管理社会、管理经济市场,维护相对脆弱的经济结构,维持可持续发展、多元化发展的策略,保护弱势群体,促进良性竞争。
二、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难点
(一)经济法存在局限性
法律总是存在滞后性、空白性、僵硬性的缺陷,并且我国在经济法立法初期,缺乏对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意识,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生态的百花齐放,分享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社交经济等各种经济模式应运而生,出现了打车、共享单车、小猪短租、蚂蚁金服、微信支付、游戏、电商、直播、外卖、短视频、共享单车P2P、众筹融资等多种业态,社会经济朝着都有多元化、抽象化方向发展,经济法不一定适用。
(二)经济法存在模糊性
因为经济的多元化,尤其随着企业朝着规模化、集团化、全球化的趋势发展,经济模式越来越复杂,导致经济法也在随之不断变化,但经济法存在着模糊性,垄断或未垄断、侵权或未侵权的定义界限越来越模糊,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法律对于经济内涵、特征的判定难以把握,本身就难以构成明确的指标。当然,这对监管工作的要求也就越高,要不断完善法律建设,把涉及法律的条条框框做到精细化,当然,也对不宜过度解释的内容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建设高效的监管体系和执法体系,建立一个有法治保障的开放而竞争经济体系。
(三)经济法存在抽象性
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多样性等特性,经济法也随之存在抽象性的特点,公共利益在不同领域内、不同形势下、不同载体中都是不同的,其本质是抽象的[1],抽象性带来的特点就是难以判定,并且经济法往往与其他法律冗杂在一起,是相對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关系,同时政府管理模式对这种百花齐放的市场生态应该是平等参与、自行发展的态度,但基于经济法,公共利益保护双方一是国家相关主管机关,一是为经营者,往往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所以,在公共利益抽象性以及多重矛盾性特点下,经济法司法较难,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问题。 三、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探讨
(一)实体法视角下
不断完善法律建设,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范畴进行列举,对设计公共利益的案例进行收录,不断完善公共利益的概括性法律规定,尽可能将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法律的条条框框做到精细化。但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采取开放式的列举、概括式的规定更加现实,更加符合实际,允许对不宜过度解释的内容概括化解释,允许司法机关“一事一议”的方式判定[2],确定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定权,在此基础上,建设高效的监管体系和执法体系,建立一个有法治保障的开放而竞争经济体系。例如,2020年阅文集团和旗下文学作者的合同事宜,阅文集团过度侵占作者著作权,被指合同霸道,但事实上,国家对于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制度、监管系统仍需完善,不能以此有效约束企业,结合实际案例,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精确性和完整性,就能够有效约束企业与市场行为。
(二)程序法视角下
1.坚持立法公正: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我国政府立法管理态度是宏观调控的政策,其本质是“政府——市场——人民”,通过市场为纽带,实现政府与人民的有效对话,只要坚持以人为本,再加上科学调研、科学论证以及实践证据采集为举出,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大方向不会出错,只需要适当优化、调整即可。
2.坚持司法原则:法律难判定时的三大基本原则是2.1:价值位阶是指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2.2:个案平衡是指同一位阶的价值冲突,综合考虑主体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利益[3];2.3:比例原则是不得超过适当范畴。司法时坚持三大基本原则。
3.坚持执法透明:在实行公共利益保护的时候,坚持执法透明的理念,权力机关判定法律受社会、公民约束,让社会群体知情,聆听社会群体意见,又甚至让社会群体参与,以避免错判问题,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社会公平[4]。
(三)构建市场评价机制,辅助法治
政府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完善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对数据的分析以及对市场的调查,以数据的分析与市场的调查来调控市场的流向。另外,也可以市场为主体构建评价机制,比如市场信誉机制等,以市场经济自发的力量来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这一点可以辅助法治。
四、结束语
结合上文来说,在市场经济百花齐放的今天,如何落实经济法,维护公共利益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有着局限性、模糊性、抽象性的特点,上面从实体法、程序法、市场评价辅助三方面来分析了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问题,希望能有帮助。
参考文献
[1]石英, 王勇. 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 当代法学, 2012(04):27-33.
[1]孙健. 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 法制与社会, 2017, 000(028):19-20.
[1]苗慧. 论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 知识经济, 2016, 000(019):12-13.
[1]李超. 论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00180-00180.
关键词:经济法视野;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
引言:
因为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空白性、僵硬性缺陷,经济法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难点,不可避免的对公共利益保护造成影响,在经济法视野下,探讨如何使得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如何解决经济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法治社会不断进步,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以及公共利益保护简单探析
经济法简单而言就是对我国内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约束,是国家管理和约束社会经济的根本依据,也延伸到技术、信息、服务、人员、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范畴。
经济法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经济法的存在就是为调节社会基础关系,社会基础关系是在保证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才能维持,因此经济法就是在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法律依据,实行经济法来管理社会、管理经济市场,维护相对脆弱的经济结构,维持可持续发展、多元化发展的策略,保护弱势群体,促进良性竞争。
二、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难点
(一)经济法存在局限性
法律总是存在滞后性、空白性、僵硬性的缺陷,并且我国在经济法立法初期,缺乏对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意识,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生态的百花齐放,分享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社交经济等各种经济模式应运而生,出现了打车、共享单车、小猪短租、蚂蚁金服、微信支付、游戏、电商、直播、外卖、短视频、共享单车P2P、众筹融资等多种业态,社会经济朝着都有多元化、抽象化方向发展,经济法不一定适用。
(二)经济法存在模糊性
因为经济的多元化,尤其随着企业朝着规模化、集团化、全球化的趋势发展,经济模式越来越复杂,导致经济法也在随之不断变化,但经济法存在着模糊性,垄断或未垄断、侵权或未侵权的定义界限越来越模糊,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法律对于经济内涵、特征的判定难以把握,本身就难以构成明确的指标。当然,这对监管工作的要求也就越高,要不断完善法律建设,把涉及法律的条条框框做到精细化,当然,也对不宜过度解释的内容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建设高效的监管体系和执法体系,建立一个有法治保障的开放而竞争经济体系。
(三)经济法存在抽象性
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多样性等特性,经济法也随之存在抽象性的特点,公共利益在不同领域内、不同形势下、不同载体中都是不同的,其本质是抽象的[1],抽象性带来的特点就是难以判定,并且经济法往往与其他法律冗杂在一起,是相對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关系,同时政府管理模式对这种百花齐放的市场生态应该是平等参与、自行发展的态度,但基于经济法,公共利益保护双方一是国家相关主管机关,一是为经营者,往往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所以,在公共利益抽象性以及多重矛盾性特点下,经济法司法较难,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问题。 三、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探讨
(一)实体法视角下
不断完善法律建设,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范畴进行列举,对设计公共利益的案例进行收录,不断完善公共利益的概括性法律规定,尽可能将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法律的条条框框做到精细化。但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采取开放式的列举、概括式的规定更加现实,更加符合实际,允许对不宜过度解释的内容概括化解释,允许司法机关“一事一议”的方式判定[2],确定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定权,在此基础上,建设高效的监管体系和执法体系,建立一个有法治保障的开放而竞争经济体系。例如,2020年阅文集团和旗下文学作者的合同事宜,阅文集团过度侵占作者著作权,被指合同霸道,但事实上,国家对于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制度、监管系统仍需完善,不能以此有效约束企业,结合实际案例,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精确性和完整性,就能够有效约束企业与市场行为。
(二)程序法视角下
1.坚持立法公正: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我国政府立法管理态度是宏观调控的政策,其本质是“政府——市场——人民”,通过市场为纽带,实现政府与人民的有效对话,只要坚持以人为本,再加上科学调研、科学论证以及实践证据采集为举出,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大方向不会出错,只需要适当优化、调整即可。
2.坚持司法原则:法律难判定时的三大基本原则是2.1:价值位阶是指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2.2:个案平衡是指同一位阶的价值冲突,综合考虑主体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利益[3];2.3:比例原则是不得超过适当范畴。司法时坚持三大基本原则。
3.坚持执法透明:在实行公共利益保护的时候,坚持执法透明的理念,权力机关判定法律受社会、公民约束,让社会群体知情,聆听社会群体意见,又甚至让社会群体参与,以避免错判问题,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社会公平[4]。
(三)构建市场评价机制,辅助法治
政府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完善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对数据的分析以及对市场的调查,以数据的分析与市场的调查来调控市场的流向。另外,也可以市场为主体构建评价机制,比如市场信誉机制等,以市场经济自发的力量来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这一点可以辅助法治。
四、结束语
结合上文来说,在市场经济百花齐放的今天,如何落实经济法,维护公共利益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有着局限性、模糊性、抽象性的特点,上面从实体法、程序法、市场评价辅助三方面来分析了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问题,希望能有帮助。
参考文献
[1]石英, 王勇. 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 当代法学, 2012(04):27-33.
[1]孙健. 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 法制与社会, 2017, 000(028):19-20.
[1]苗慧. 论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 知识经济, 2016, 000(019):12-13.
[1]李超. 论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00180-0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