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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指导性质的界定将关系到法律规制的范围、力度及方式。当行政指导受到法律规制后,作为事实行为看待是合适的;"非强制性"应是行政指导的本质特征,法律规制的意义则在于尽可能消除实践中的"事实上的强制力,"保障相对人自主选择权;行政指导所依据的权力类型主要体现为说服性权力的运用,不同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传统权力运作模式,应对其设计区别于传统强制性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