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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合同法的重视也越来越高,本文主要就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合同法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法律;分析和研究
一、前言
减损和损益相抵这两个规则,是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其对一些违约行为具有约束性,对人们的交易行为具有约束性,可以保证交易的合理性与安全性,可以保证赔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当事人进行保护,保证不同当事人财物的合理性,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合同法的法律目标,实现合同法的价值最大化目标。
二、经济学角度阐述
站在经济学的角度,对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进行分析。对于经济学来说,其在进行假设的前提下,来对个体的发展和追求进行研究。对于人类个体来说,其主要追求是对经济的追求。这一经济的追求具有理性化的特点,但是其主要的缺点是缺失主要的手段来实现理性经济的发展目标。其中法律性的缺失就是人们在追求理性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波斯纳理论给出,如果在当下社会存在自主交易的行为,对于资源来说,其会朝向最大化价值方向应用。一旦资源作为最大化价值来被应用后,就具有了效率性特点,可以进行有效的应用。从规范角度来说,规范理论给出,经济学可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可以对社会中的不同资源进行合理化分配。我国经济学研究人员认为,经济学的发展和使用效率是法律发展的基础,其具有正义性特点,增加了经济和效率的联系性。效率性的不断增强,给予了正义新的发展定义,但也忽视了法律性。社会不断发展,面对这一形势,我国研究人员加强了对法律的认识度,增加了对效率的正当性联系。所以,对于合同法来说,其在进行构建时,需要涵盖经济学理论知识,建立在契约自由体系上,来保证合同投资与交易的合理性。
三、损益相抵规则阐述
1.损益相抵规则法律性阐述
对于减损规则法律发展来说,其在进行法律作业时,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约束,明确违约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益相抵规则法律来说,损益相抵规则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赔偿作业具有约束与限制的作用。总的来说,损益相抵规则法律也具有损益同销的特点。其是指在一定的环境中,对于损失的发生是因为相同原因,并得利益时,损益相抵规则法律给出,需要在损害的索赔财物体系中进行扣除这一利益原则。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对损益相抵规则法律阐述,主要包括两个不同内容:一是站在利益说的角度来看,假使发生的事件具有利益性关系,其会对于损害主体带来利益损害,则应该把受到损害主体的利益涵盖在赔偿中。二是站在反利益说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在对损害进行赔偿后,被损害的主体,其赔偿后的利益应该小于赔偿前期的利益。在对利益说和非利益说进行对比时,可以给出非利益说,对利益的限制和抑制更具法律性和科学性。
2.损益相抵规则的目的性法律依据
损益相抵规则目的理论论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第一,损益相抵规则填补性目的。损益相抵规则的目的性,主要从损害赔偿角度来看赔偿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具有法律性的依据。第二,损益相抵规则预防性目的。损益相抵规则预防性目的包括预防性目的与处罚性目的。对于处罚性目的来说,其主要是为预防性目的服务,是预防性目的主要辅助力量,预防性目的也叫做威慑性目的,其对潜在的损害人具有影响,可以利用合理的方法和举措,来避免损害的产生。在发生损害性质的事件后,其在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利益与损害同时,可以利用损益相抵规则来对其得到的利益进行扣除,对加害主体的利益补救范围增加,对损益相抵规则作用具有削弱性。因此,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目的性,对损益相抵规则进行限制,可以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的实际应用性。第三,为了保证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性,增加其赔偿的合理性,需要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的立法元素,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性,来对损害主体和赔偿主体的利益进行维护。
3.损益相抵规则条件
损益相抵规则需要建立在以下条件基础上,来进行实施,保证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性和实际应用性。第一,要保证损益相抵规则在实施时,确保在相同主体受到损害后,才可以给予其利益获得能力。第二,要保证利益自身可以满足损益相抵规则条件。利益从其字面上来说,就是好处的意思。通常来说,对于损益相抵规则具有积极性利益特点,其主要体现在财产的增加。第三,损益相抵规则的消极意义,则是代表应该减少的利益,还是原有的财产数值,没有产生财产的减少。损益相抵规则的利益需要保证其是新产生的,保证其是在产生损害问题期间和产生损害问题后产生,需要剔除原有的利益。第四,也要保证这一利益是当下大众较为认可,是利于促进社会发展的且被社会接受和认可的利益。第五,损益相抵规则的利益剔除,必须要保证其在一定的损害内容中进行剔除保证利益的产生和损害具有相同性质,其才具有利益相互抵扣的空間。但是利益的产生和损害具有相同性质的剔除,仅仅可以针对单一损害来进行抵扣。
四、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阐述
1.合理性和标准性总体阐述
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包括合同法减损规则的合理性和标准性。合同法减损规则合理性这一法律理论,是减损方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不具有明确的定义和概念。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的合理性和标准性,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合理化的判断和衡量。一些研究人员在进行研究时,认为合理人和善意标准,经济和客观性标准是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的主要体现。但是总的来说,对于合同法减损规则的合理性和标准性这一法律特点,只要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其对一个具有理性思维的个体都会具有行为上的约束效力,不论客观的结果和合同法减损是否被克制,只要其利用的减损方法具有合理性和标准性,满足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化发展目标,其就可以要求主体进行赔偿。对于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的这一合理性和标准性原则,其主要包括主观意义的标准和合理判断与客观上的合理和标准性判断。
2.合理性和标准性详细阐述
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的合理性和标准性,包括主观意义的标准和合理判断与客观上的合理和标准性判断。第一,对主观意义的标准性和合理性进行阐述。其主要是指在善意观念下,对于当事人来说,其在履行自身法律行为时,是一个理性的行为,是一个正常的行为,是一个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体都会产生的行为。如果一个违约主体明确告诉违约的主体要与其结束合同的续签。那么就会给予主观意义的标准性和合理性建议的人,自主的认识到进行合同的签署将会带来合同的浪费。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会对不同主体的行为具体规范化。第二,客观上的合理和标准性判断,主要是增加其对不同主体减损义务的判断,避免在事后对其进行减损合理和标准性判断,保证合理和标准性判断的实效性。
五、结论
本文主要就当下社会较为热点的话题,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来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对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进行分析和研究。其次,对于合同法减损规则来说,主要是对合理性和标准性进行分析,对合同法减损规则合理性和标准性详细阐述。最后,对合同法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的来说,对于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对不同损害问题,利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处理,保证合同的不同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保证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来促进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蔡一博. 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赔偿[D].华东政法大学,2015.
[2]周芳玄. 可预见性规则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张孝江. 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符东杰. 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规则及其适用[D].苏州大学,2010.
[5]刘越. 合同法中的信赖利益赔偿研究[D].湘潭大学,2003.
[6]廖德智.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之损害赔偿研究[D].湘潭大学,2003.
[7]尹诚. 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D].中国政法大学,2001.
【关键词】合同法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法律;分析和研究
一、前言
减损和损益相抵这两个规则,是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其对一些违约行为具有约束性,对人们的交易行为具有约束性,可以保证交易的合理性与安全性,可以保证赔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当事人进行保护,保证不同当事人财物的合理性,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合同法的法律目标,实现合同法的价值最大化目标。
二、经济学角度阐述
站在经济学的角度,对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进行分析。对于经济学来说,其在进行假设的前提下,来对个体的发展和追求进行研究。对于人类个体来说,其主要追求是对经济的追求。这一经济的追求具有理性化的特点,但是其主要的缺点是缺失主要的手段来实现理性经济的发展目标。其中法律性的缺失就是人们在追求理性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波斯纳理论给出,如果在当下社会存在自主交易的行为,对于资源来说,其会朝向最大化价值方向应用。一旦资源作为最大化价值来被应用后,就具有了效率性特点,可以进行有效的应用。从规范角度来说,规范理论给出,经济学可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可以对社会中的不同资源进行合理化分配。我国经济学研究人员认为,经济学的发展和使用效率是法律发展的基础,其具有正义性特点,增加了经济和效率的联系性。效率性的不断增强,给予了正义新的发展定义,但也忽视了法律性。社会不断发展,面对这一形势,我国研究人员加强了对法律的认识度,增加了对效率的正当性联系。所以,对于合同法来说,其在进行构建时,需要涵盖经济学理论知识,建立在契约自由体系上,来保证合同投资与交易的合理性。
三、损益相抵规则阐述
1.损益相抵规则法律性阐述
对于减损规则法律发展来说,其在进行法律作业时,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约束,明确违约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益相抵规则法律来说,损益相抵规则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赔偿作业具有约束与限制的作用。总的来说,损益相抵规则法律也具有损益同销的特点。其是指在一定的环境中,对于损失的发生是因为相同原因,并得利益时,损益相抵规则法律给出,需要在损害的索赔财物体系中进行扣除这一利益原则。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对损益相抵规则法律阐述,主要包括两个不同内容:一是站在利益说的角度来看,假使发生的事件具有利益性关系,其会对于损害主体带来利益损害,则应该把受到损害主体的利益涵盖在赔偿中。二是站在反利益说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在对损害进行赔偿后,被损害的主体,其赔偿后的利益应该小于赔偿前期的利益。在对利益说和非利益说进行对比时,可以给出非利益说,对利益的限制和抑制更具法律性和科学性。
2.损益相抵规则的目的性法律依据
损益相抵规则目的理论论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第一,损益相抵规则填补性目的。损益相抵规则的目的性,主要从损害赔偿角度来看赔偿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具有法律性的依据。第二,损益相抵规则预防性目的。损益相抵规则预防性目的包括预防性目的与处罚性目的。对于处罚性目的来说,其主要是为预防性目的服务,是预防性目的主要辅助力量,预防性目的也叫做威慑性目的,其对潜在的损害人具有影响,可以利用合理的方法和举措,来避免损害的产生。在发生损害性质的事件后,其在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利益与损害同时,可以利用损益相抵规则来对其得到的利益进行扣除,对加害主体的利益补救范围增加,对损益相抵规则作用具有削弱性。因此,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目的性,对损益相抵规则进行限制,可以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的实际应用性。第三,为了保证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性,增加其赔偿的合理性,需要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的立法元素,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性,来对损害主体和赔偿主体的利益进行维护。
3.损益相抵规则条件
损益相抵规则需要建立在以下条件基础上,来进行实施,保证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性和实际应用性。第一,要保证损益相抵规则在实施时,确保在相同主体受到损害后,才可以给予其利益获得能力。第二,要保证利益自身可以满足损益相抵规则条件。利益从其字面上来说,就是好处的意思。通常来说,对于损益相抵规则具有积极性利益特点,其主要体现在财产的增加。第三,损益相抵规则的消极意义,则是代表应该减少的利益,还是原有的财产数值,没有产生财产的减少。损益相抵规则的利益需要保证其是新产生的,保证其是在产生损害问题期间和产生损害问题后产生,需要剔除原有的利益。第四,也要保证这一利益是当下大众较为认可,是利于促进社会发展的且被社会接受和认可的利益。第五,损益相抵规则的利益剔除,必须要保证其在一定的损害内容中进行剔除保证利益的产生和损害具有相同性质,其才具有利益相互抵扣的空間。但是利益的产生和损害具有相同性质的剔除,仅仅可以针对单一损害来进行抵扣。
四、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阐述
1.合理性和标准性总体阐述
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包括合同法减损规则的合理性和标准性。合同法减损规则合理性这一法律理论,是减损方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不具有明确的定义和概念。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的合理性和标准性,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合理化的判断和衡量。一些研究人员在进行研究时,认为合理人和善意标准,经济和客观性标准是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的主要体现。但是总的来说,对于合同法减损规则的合理性和标准性这一法律特点,只要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其对一个具有理性思维的个体都会具有行为上的约束效力,不论客观的结果和合同法减损是否被克制,只要其利用的减损方法具有合理性和标准性,满足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化发展目标,其就可以要求主体进行赔偿。对于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的这一合理性和标准性原则,其主要包括主观意义的标准和合理判断与客观上的合理和标准性判断。
2.合理性和标准性详细阐述
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的合理性和标准性,包括主观意义的标准和合理判断与客观上的合理和标准性判断。第一,对主观意义的标准性和合理性进行阐述。其主要是指在善意观念下,对于当事人来说,其在履行自身法律行为时,是一个理性的行为,是一个正常的行为,是一个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体都会产生的行为。如果一个违约主体明确告诉违约的主体要与其结束合同的续签。那么就会给予主观意义的标准性和合理性建议的人,自主的认识到进行合同的签署将会带来合同的浪费。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会对不同主体的行为具体规范化。第二,客观上的合理和标准性判断,主要是增加其对不同主体减损义务的判断,避免在事后对其进行减损合理和标准性判断,保证合理和标准性判断的实效性。
五、结论
本文主要就当下社会较为热点的话题,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来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对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进行分析和研究。其次,对于合同法减损规则来说,主要是对合理性和标准性进行分析,对合同法减损规则合理性和标准性详细阐述。最后,对合同法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的来说,对于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对不同损害问题,利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处理,保证合同的不同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保证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来促进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蔡一博. 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赔偿[D].华东政法大学,2015.
[2]周芳玄. 可预见性规则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张孝江. 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符东杰. 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规则及其适用[D].苏州大学,2010.
[5]刘越. 合同法中的信赖利益赔偿研究[D].湘潭大学,2003.
[6]廖德智.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之损害赔偿研究[D].湘潭大学,2003.
[7]尹诚. 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D].中国政法大学,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