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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王某2012年5月登记结婚后,主动将自己婚前的8万元存款连同工资卡都交给了王某,由她负责家庭一切开销。谁知,王某过日子不会精打细算,花钱大手大脚,我们为此经常吵架,感情越来越差,我现在想离婚。请问,离婚时我能否要求王某返还这8万元存款?
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般不会因为结婚而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在夫妻离婚时仍归该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你结婚时自愿将8万元婚前个人存款交付给妻子用于家庭开销,至今已经3年时间,如果该笔存款已因夫妻共同生活消耗完毕,你就不能主张返还该存款,也无权要求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列支该8万元钱款。
我与王某2012年5月登记结婚后,主动将自己婚前的8万元存款连同工资卡都交给了王某,由她负责家庭一切开销。谁知,王某过日子不会精打细算,花钱大手大脚,我们为此经常吵架,感情越来越差,我现在想离婚。请问,离婚时我能否要求王某返还这8万元存款?
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般不会因为结婚而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在夫妻离婚时仍归该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你结婚时自愿将8万元婚前个人存款交付给妻子用于家庭开销,至今已经3年时间,如果该笔存款已因夫妻共同生活消耗完毕,你就不能主张返还该存款,也无权要求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列支该8万元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