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 并非“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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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虽已派遣
  派遣单位也必须办理工伤保险
  [案例]2014年元月6日,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往江西一家工厂工作的肖玉茹在上班期间,因电线短路引发的火灾烧伤,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鉴于肖玉茹并未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其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保险待遇。而面对肖玉茹的索赔请求,公司与工厂却踢起了“皮球”:公司认为,肖玉茹的实际用工单位为工厂,事故也发生在工厂的工作场所,故理应由工厂担责;工厂则觉得其只是临时用工,真正的用人单位是公司,只能由公司给予赔偿。究竟应当由谁负责呢?
  [点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只有劳务派遣单位才是为派遣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公司没有为肖玉茹办理工伤保险,显然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派遣工虽未上班
  派遣单位也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至2014年2月15日,连小琴已被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派往上海一家单位工作达5个月之久。期间,由于上海的单位处在生产淡季,除只安排了少部分员工上班外,其余包括连小琴在内的人员被要求回家休息两个月,听候上班通知。面对连小琴索要这两个月工资的请求,公司表示只能按劳付酬,即应以劳动为尺度计算报酬,提供劳动多所支付的报酬就多,反之就少,未提供劳动也就没有报酬。连小琴没有上班,自然没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公司也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真的是这样吗?
  [点评]劳务派遣公司照样必须向连小琴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指出:“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即虽然连小琴已经两个月没有上班,但这并非是因为连小琴的个人原因所导致,在法律有着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借口“按劳付酬”拒绝支付连小琴的工资。假如公司我行我素,连小琴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要是公司逾期仍不支付,则必须向连小琴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事先未告知工种
  派遣工面对危害有权拒绝上岗
  [案例]2014年3月1日,赖婷娟接到所在派遣公司派往山西大同工作的通知时,曾询问过自己的具体岗位,但公司只是含糊地答复“去了就知道”。到达后,赖婷娟才得知将在矿山井下作业,遂以该工作不适合自己为由,明确拒绝上班,并要求公司收回成命。可公司认为,其将赖婷娟派出后,对方单位怎么安排赖婷娟的工作与公司无关,作为赖婷娟也应当无条件服从对方单位的安排。如果赖婷娟公然抗命,公司只能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难道我就别无选择,只能违心接受吗?”赖婷娟哭丧着脸,不知如何是好。
  [点评]赖婷娟有权拒绝上岗,且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也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公司在赖婷娟追问之下仍拒不告知工作岗位,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第(一)项则已将矿山井下作业列入其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也就决定了公司不得拿赖婷娟抗命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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