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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自治区主席铁木尔·达瓦买提发出了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命令全疆开始施行业经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我区解放后第一次公布的一项重要的行政规章。它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自治区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