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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8月13日起,必须根据欧盟指令2002/96对电气电子设备进行标记。
欧盟要求制造商更多地承担RoHS和WEEE指令的义务。为了使消费者今后不再将旧设备投向家庭垃圾并明确识别制造商,欧盟规定了设备的相应标记。
根据2003年1月27日关于旧电气电子设备的欧盟指令2002/96,制造商必须履行标记电气电子设备的义务。
该指令涉及的设备必须:
1. 分开收集电气电子设备的标记——有轮子的划叉的废物桶;
2. 明确识别制造商的标识;
3. 拥有设备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进入流通的提示。
标记的组成部分及其
意义
安在设备上的标记分为三部分:制造商标识、打叉的废物桶以及进入流通的限制日期。
为了识别制造商和2005年8月13日以后进入流通的设备,必须将明确识别制造商的信息安在产品上。这些信息是:
1. 商标名称、商标、注册的公司号码或识别制造商的其他相应方法。
2. 欧盟指令2002/96本身已在附件中包含标记电气电子设备打叉的废料桶的符号。用这个标记使用户明确,这些设备不能与家庭垃圾一起清除。
3.如确定指令规定相关设备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进入流通”。可用下面方式标记:
(1) 制造或进入流通的日期或根据标准EN28601以编码文本方式——规定JJJJ-MM-TT或以可供回收利用的设备使用代码的其他编码文本形式;
(2)打叉的废物桶下面的横杠的标记(如图所示)。
如果根据图打叉的废物桶下面的横杠作为进入流通的标记使用,则不需要标明制造日期。但也可以两种形式结合,就是说,除按图标记外还可以以非编码或编码形式在产品上标明日期。
在WEEE指令的附件IV中已含有的打叉的废物桶标记可在下面补充一横杠,以便标记2005年8月13日进入流通。
制造商必须在设备上作标记
根据欧盟指令以下类型的电气电子设备必须作标记:
1. 家用大型设备
2. 家用小型设备
3. IT和通信设备
4. 消费类电子设备
5. 照明装置
6.电气电子工具(固定大型工具除外)
7. 玩具以及运动与业余活动设备
8. 医疗设备(除所有植入和感染产品外)
9. 监视和控制设备
10.自动输出设备
如果在例外情况下由于物理尺寸和其他限制不能直接在设备上标记,标记可以安在电气设备的包装上、电源线上、使用说明书或保修单上。
仅工商部门使用的设备——“纯B2B-产品”——,决不用于私人家庭的,至少在德国不必用“打叉的废物桶”符号作标记。
有时,制造商往往将标记与其他检验和安全标志一起安在型号标牌上。标记必须可理解、耐久、简易明了、不易去掉。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准确地界定日期不可能,某些制造商在开始承担标记义务之前已提前根据预先规定在其电气电子设备上作了标记。
WEEE指令第11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注意,2005年8月13日后进入流通的电气电子设备的每个制造商必须通过标记可明确识别。
怎样理解“进入流通”
根据欧盟原则,第一次有偿或无偿提供产品在欧洲共同市场上销售或在欧共体范围内使用理解为“进入流通”。也就是说提供的产品是以在欧洲内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为目的。“进入流通”的概念与产品种类无关,而与每个产品有关,不取决于它是否作为单件或是以批量制造。
欧盟要求制造商更多地承担RoHS和WEEE指令的义务。为了使消费者今后不再将旧设备投向家庭垃圾并明确识别制造商,欧盟规定了设备的相应标记。
根据2003年1月27日关于旧电气电子设备的欧盟指令2002/96,制造商必须履行标记电气电子设备的义务。
该指令涉及的设备必须:
1. 分开收集电气电子设备的标记——有轮子的划叉的废物桶;
2. 明确识别制造商的标识;
3. 拥有设备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进入流通的提示。
标记的组成部分及其
意义
安在设备上的标记分为三部分:制造商标识、打叉的废物桶以及进入流通的限制日期。
为了识别制造商和2005年8月13日以后进入流通的设备,必须将明确识别制造商的信息安在产品上。这些信息是:
1. 商标名称、商标、注册的公司号码或识别制造商的其他相应方法。
2. 欧盟指令2002/96本身已在附件中包含标记电气电子设备打叉的废料桶的符号。用这个标记使用户明确,这些设备不能与家庭垃圾一起清除。
3.如确定指令规定相关设备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进入流通”。可用下面方式标记:
(1) 制造或进入流通的日期或根据标准EN28601以编码文本方式——规定JJJJ-MM-TT或以可供回收利用的设备使用代码的其他编码文本形式;
(2)打叉的废物桶下面的横杠的标记(如图所示)。
如果根据图打叉的废物桶下面的横杠作为进入流通的标记使用,则不需要标明制造日期。但也可以两种形式结合,就是说,除按图标记外还可以以非编码或编码形式在产品上标明日期。
在WEEE指令的附件IV中已含有的打叉的废物桶标记可在下面补充一横杠,以便标记2005年8月13日进入流通。
制造商必须在设备上作标记
根据欧盟指令以下类型的电气电子设备必须作标记:
1. 家用大型设备
2. 家用小型设备
3. IT和通信设备
4. 消费类电子设备
5. 照明装置
6.电气电子工具(固定大型工具除外)
7. 玩具以及运动与业余活动设备
8. 医疗设备(除所有植入和感染产品外)
9. 监视和控制设备
10.自动输出设备
如果在例外情况下由于物理尺寸和其他限制不能直接在设备上标记,标记可以安在电气设备的包装上、电源线上、使用说明书或保修单上。
仅工商部门使用的设备——“纯B2B-产品”——,决不用于私人家庭的,至少在德国不必用“打叉的废物桶”符号作标记。
有时,制造商往往将标记与其他检验和安全标志一起安在型号标牌上。标记必须可理解、耐久、简易明了、不易去掉。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准确地界定日期不可能,某些制造商在开始承担标记义务之前已提前根据预先规定在其电气电子设备上作了标记。
WEEE指令第11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注意,2005年8月13日后进入流通的电气电子设备的每个制造商必须通过标记可明确识别。
怎样理解“进入流通”
根据欧盟原则,第一次有偿或无偿提供产品在欧洲共同市场上销售或在欧共体范围内使用理解为“进入流通”。也就是说提供的产品是以在欧洲内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为目的。“进入流通”的概念与产品种类无关,而与每个产品有关,不取决于它是否作为单件或是以批量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