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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要求一方在缔约中向另一方披露重要信息,可谓对契约自由形成了严重限制。如何看待这种限制成为披露义务上升为一般性先契约义务的关键所在。在该义务的历史沿革中,它诞生于萌发契约自由的罗马法,消失于契约自由遭到极度压制的中世纪契约法和契约自由过度高涨的古典契约法,但最终被现代契约法所重新确认。解构披露义务在契约法及理论更替中如此多舛的命运是探明契约自由与私法干预之间实质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是求得该义务立法正当性的当然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