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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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作为《民法典》新增制度,仍有规定模糊之处和规范上的空白.在居住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轨迹中可以探知,居住权的人役性并不是固有属性,居住权的本质属性是所有与使用的分离.居住权客体是他人房屋,农村房屋、房屋部分及附属设施也为居住权客体.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可依合同、遗嘱或者遗赠设立,通过遗嘱的方式设定居住权,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居住权.未来,居住权制度还会随着实践的积累不断丰富和发展.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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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河北 保定 0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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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作为《民法典》新增制度,仍有规定模糊之处和规范上的空白.在居住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轨迹中可以探知,居住权的人役性并不是固有属性,居住权的本质属性是所有与使用的分离.居住权客体是他人房屋,农村房屋、房屋部分及附属设施也为居住权客体.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可依合同、遗嘱或者遗赠设立,通过遗嘱的方式设定居住权,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居住权.未来,居住权制度还会随着实践的积累不断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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