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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被害人并不是完全的无辜者,在集资者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中,被害人有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本身具有的投机心理降低了刑法的值得保护性。被害人信条学作为研究行为人与被害人交互关系的学说,通过对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之一“认识错误”的限缩解释,以被害人的视角完成对集资诈骗罪成立与否的评价,以此突显出被害人的主体性地位,限制集资诈骗罪的扩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