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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将网络出版服务平台经营者纳入许可准入的范围,基本解决了其前身《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网络出版主体准入制度因容易被规避而形同虚设的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有助于促使网络出版服务平台经营者主动承担起其应尽之社会责任,从而更有效地净化网络出版环境。然而,新规定中的准入制度却忽视了实践中不同网络出版服务平台的不同功能,以及云出版普及的发展趋势,一概地将所有网络出版服务平台都“视同”出版单位,为之设定相同的“准入条件”,并要求不同功能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都履行“出版单位”应尽之义务,这将会对网络出版产业未来的发展及新业态的形成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