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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条例出台,宁波市将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地方立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集中监管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共同监管相结合模式的城市。
从2003年开始,宁波逐步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政府统一建立的市、县、镇(街道)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交易和监管。同时,通过大力推进监管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开化和电子化,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招投标监管全流程“无纸化”和“零跑腿”,有力助推了招投标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不彻底、市场资源共享不充分、运行不规范、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亟需通过立法促进和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创新交易监管体制” 等重要指示,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为宁波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和效益,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实行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为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的多头执法、“同体监督”、监督不力等问题,条例规定,实行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授权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集中监管,同时授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等其他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实施共同监管,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监督和查处职责,有效形成互相衔接和相互监督制约的监管格局。
此外,条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制,让监管更有效力。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电子服务系统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立“一体三级”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条例明确全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各类领域性、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通过连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在线服务、监管设施,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整合共享。
目前宁波市设立了市、区县(市)、镇乡(街道)三个层级的交易场所,其中,有143个乡镇(街道)已建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基层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三资”交易项目公开规范交易,对确保小微权力在合法、规范、廉洁的轨道上运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保障了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拓宽了基层民主监督的渠道,改善了基层党群关系,稳固了基层政权。
实行交易目录化管理,明确交易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12月印发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规定,“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进平台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据此,条例对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作了列举式规定,对目录制定主体、调整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还明确,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
考虑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广泛、方式多样、专业性强等特征,条例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交易项目受理登记时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竞争主体、专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等分别作了列举规定。
推广使用电子交易和电子保函
2015年,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允许企业以保证保险合同代替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支付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截至2020年上半年,通过投标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等累计释放保证金近300亿元,为企业实际减负达15亿元以上。这一试点经验被写入条例,为推广我市首创的保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将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现金压力。
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向更加便捷、高效、智能化方向发展。条例还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推行监管、服务标准化和“无证明”等改革
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条例紧紧围绕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标准化管理、服务,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标准化工作办事指南,并通过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网上办理等途径,简化交易流程,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能够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批准文件、证照、身份或者資格证明等资料信息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
从2003年开始,宁波逐步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政府统一建立的市、县、镇(街道)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交易和监管。同时,通过大力推进监管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开化和电子化,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招投标监管全流程“无纸化”和“零跑腿”,有力助推了招投标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不彻底、市场资源共享不充分、运行不规范、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亟需通过立法促进和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创新交易监管体制” 等重要指示,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为宁波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和效益,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实行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为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的多头执法、“同体监督”、监督不力等问题,条例规定,实行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授权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集中监管,同时授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等其他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实施共同监管,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监督和查处职责,有效形成互相衔接和相互监督制约的监管格局。
此外,条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制,让监管更有效力。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电子服务系统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立“一体三级”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条例明确全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各类领域性、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通过连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在线服务、监管设施,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整合共享。
目前宁波市设立了市、区县(市)、镇乡(街道)三个层级的交易场所,其中,有143个乡镇(街道)已建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基层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三资”交易项目公开规范交易,对确保小微权力在合法、规范、廉洁的轨道上运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保障了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拓宽了基层民主监督的渠道,改善了基层党群关系,稳固了基层政权。
实行交易目录化管理,明确交易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12月印发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规定,“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进平台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据此,条例对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作了列举式规定,对目录制定主体、调整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还明确,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
考虑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广泛、方式多样、专业性强等特征,条例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交易项目受理登记时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竞争主体、专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等分别作了列举规定。
推广使用电子交易和电子保函
2015年,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允许企业以保证保险合同代替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支付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截至2020年上半年,通过投标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等累计释放保证金近300亿元,为企业实际减负达15亿元以上。这一试点经验被写入条例,为推广我市首创的保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将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现金压力。
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向更加便捷、高效、智能化方向发展。条例还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推行监管、服务标准化和“无证明”等改革
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条例紧紧围绕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标准化管理、服务,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标准化工作办事指南,并通过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网上办理等途径,简化交易流程,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能够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批准文件、证照、身份或者資格证明等资料信息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