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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珠江人寿而言,投资收益尤其是地产投资,是其成立以来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让珠江人寿一度打破了寿险行业“七亏八盈”的规律,实现了快速盈利。而如今,违规的不动产投资,则令珠江人寿接到了来自银保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并多次面临被警告与罚款的窘境。
2021年3月18日,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人寿”)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珠江人寿存在因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等共计三项违法行为。
对珠江人寿而言,投资收益尤其是地产投资,是其成立以来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让珠江人寿一度打破了寿险行业“七亏八盈”的规律,实现了快速盈利。但物极必反,如今,违规的不动产投资,则令珠江人寿接到了来自银保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并多次面临被警告与罚款的窘境。
热衷地产投资
立足于广州,以珠江为名,珠江人寿于2012年12月28日成立,是一家由广东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共同投资的综合性寿险公司,也是目前唯一一家总部设立在广州的寿险公司。
保险行业素来有“七亏八盈”的说法,主要是指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一般会面临连续亏损七年的境况,之后才能慢慢进入盈利的时期。而珠江人寿在展业的第三年,即打破了这样的常态,实现了首次盈利。
2015年,珠江人寿实现营业收入25.93亿元,同期实现净利润为0.42亿元,扭虧转盈。根据珠江人寿2015年年度报告,25.93亿元的营业收入中,来自保险业务收入的部分仅为1.19亿元,而投资收入则达到了24.41亿元。应当说,珠江人寿得以迅速实现首次盈利,主要归功于投资项目上的收益。
到了2016年,珠江人寿的保险业务收入飙升至151亿元,但高峰之后往往容易走向下坡路,之后几年内,珠江人寿的保险业务收入一路下滑,减少至2017年的102.56亿元,再锐减至2018年的42.16亿元,到了2019年,保险业务收入仅剩下33.35亿元。
与此同时,珠江人寿的投资收益部分则保持了较好的稳定性,2016年-2019年分别实现投资收益33.34亿元、45.15亿元、35.19亿元以及39.20亿元。到了2019年,投资收入再度超过保险业务收入成为其重要的收入来源。
保险公司的盈利,主要靠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两部分驱动。对于珠江人寿而言,当保险业务收入日益缩减时,投资收益的多与少对公司能否实现盈利则变得至关重要。
而珠江人寿热衷投资地产项目,是其投资的一大重要特点。
据珠江人寿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珠江人寿旗下拥有9家子公司,子公司的业务性质均为房地产,珠江人寿持有其中8家子公司100%的股权、1家子公司60%的股权。值得注意的是,到了2019年末,投资上述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已经占到珠江人寿股本的57%。
热衷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并非只有珠江人寿一家。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能够保证自身长期的安全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抵御通货膨胀,并实现保险投资的社会性。
但祸福转换之间,总需要掌握某个平衡点。对于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活动来说,该平衡点之一便是监管红线。
上述三宗违法行为,并不是珠江人寿第一次因投资不动产的违规操作而被警告。早在2019年11月,珠江人寿曾因当年二季度末不动产类资产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72%,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突破了30%的监管上限。银保监会要求珠江人寿不得新增不动产相关投资,并积极调整资产结构,持续监测权益类资产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情况,防止超监管比例。
三宗违法行为
第一,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珠江人寿在2017年5月至9月期间,向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四个项目子公司100%的股权,珠江人寿按照约定向项目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四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分别为7.84亿元、8.59亿元、7.01亿元和8.82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项目实际融资借款金额合计分别为4.32亿元、4.48亿元、3.96亿元和4.27亿元,融资规模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已经分别达到55.15%、52.16%、56.48%和48.37%。
而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二项第4条规定,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但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珠江人寿上述投资行为明显已经突破了监管的红线。
第二,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
珠江人寿曾于2019年4月向宁波安宸基金投资5亿元,资金用于开发广州新瑶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城新围项目,并约定用途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及工程建设款。
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珠江人寿这5亿元的投资金额,经多次流转、扣除各流转银行账户原有余额后,仍有3.37亿元资金进入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并被用于新塘镇群星村经济联合社项目竞拍保证金。
保险资金被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而珠江人寿在持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期间,没有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实际用途,实时监督资金后续使用和运营情况,并及时纠正资金用途错误情况,没有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则同时违反了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
第三,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
处罚决定书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珠江人寿涉及股东关联方的7个项目,应收利息共计90笔,合计9.44亿元,其中有10笔应收利息账龄达1年以上,金额合计为1.13亿元。更甚者,珠江人寿投资于宁波安昌基金、首泰仁基金的2笔项目,投资资金合计18亿元,已被股东关联方无偿占用超过2年。
但对于资金被占用的问题,珠江人寿却没有就此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也没有就投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归还事项,与有关各方签订明确协议,并积极回收款项。此行为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第二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三项第1条等规定。
综上各项违法行为,银保监会对珠江人寿罚款合计9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合计48万元,共计138万元。
可以看到,珠江人寿的违法行为,并不都是新近发生的举动,有的甚至是可追溯到四年前的投资项目。“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对保险公司来说,不应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而突破监管红线以及法规要求。
罚单与警告,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保险公司的各项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健康正常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如何不断自省并做到不再重蹈覆辙,则需要保险公司时常进行自我监督与规范。
监管红线与消费者权益,应当是时刻悬在保险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021年3月18日,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人寿”)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珠江人寿存在因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等共计三项违法行为。
对珠江人寿而言,投资收益尤其是地产投资,是其成立以来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让珠江人寿一度打破了寿险行业“七亏八盈”的规律,实现了快速盈利。但物极必反,如今,违规的不动产投资,则令珠江人寿接到了来自银保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并多次面临被警告与罚款的窘境。
热衷地产投资
立足于广州,以珠江为名,珠江人寿于2012年12月28日成立,是一家由广东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共同投资的综合性寿险公司,也是目前唯一一家总部设立在广州的寿险公司。
保险行业素来有“七亏八盈”的说法,主要是指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一般会面临连续亏损七年的境况,之后才能慢慢进入盈利的时期。而珠江人寿在展业的第三年,即打破了这样的常态,实现了首次盈利。
2015年,珠江人寿实现营业收入25.93亿元,同期实现净利润为0.42亿元,扭虧转盈。根据珠江人寿2015年年度报告,25.93亿元的营业收入中,来自保险业务收入的部分仅为1.19亿元,而投资收入则达到了24.41亿元。应当说,珠江人寿得以迅速实现首次盈利,主要归功于投资项目上的收益。
到了2016年,珠江人寿的保险业务收入飙升至151亿元,但高峰之后往往容易走向下坡路,之后几年内,珠江人寿的保险业务收入一路下滑,减少至2017年的102.56亿元,再锐减至2018年的42.16亿元,到了2019年,保险业务收入仅剩下33.35亿元。
与此同时,珠江人寿的投资收益部分则保持了较好的稳定性,2016年-2019年分别实现投资收益33.34亿元、45.15亿元、35.19亿元以及39.20亿元。到了2019年,投资收入再度超过保险业务收入成为其重要的收入来源。
保险公司的盈利,主要靠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两部分驱动。对于珠江人寿而言,当保险业务收入日益缩减时,投资收益的多与少对公司能否实现盈利则变得至关重要。
而珠江人寿热衷投资地产项目,是其投资的一大重要特点。
据珠江人寿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珠江人寿旗下拥有9家子公司,子公司的业务性质均为房地产,珠江人寿持有其中8家子公司100%的股权、1家子公司60%的股权。值得注意的是,到了2019年末,投资上述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已经占到珠江人寿股本的57%。
热衷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并非只有珠江人寿一家。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能够保证自身长期的安全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抵御通货膨胀,并实现保险投资的社会性。
但祸福转换之间,总需要掌握某个平衡点。对于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活动来说,该平衡点之一便是监管红线。
上述三宗违法行为,并不是珠江人寿第一次因投资不动产的违规操作而被警告。早在2019年11月,珠江人寿曾因当年二季度末不动产类资产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72%,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突破了30%的监管上限。银保监会要求珠江人寿不得新增不动产相关投资,并积极调整资产结构,持续监测权益类资产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情况,防止超监管比例。
三宗违法行为
第一,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珠江人寿在2017年5月至9月期间,向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四个项目子公司100%的股权,珠江人寿按照约定向项目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四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分别为7.84亿元、8.59亿元、7.01亿元和8.82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项目实际融资借款金额合计分别为4.32亿元、4.48亿元、3.96亿元和4.27亿元,融资规模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已经分别达到55.15%、52.16%、56.48%和48.37%。
而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二项第4条规定,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但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珠江人寿上述投资行为明显已经突破了监管的红线。
第二,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
珠江人寿曾于2019年4月向宁波安宸基金投资5亿元,资金用于开发广州新瑶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城新围项目,并约定用途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及工程建设款。
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珠江人寿这5亿元的投资金额,经多次流转、扣除各流转银行账户原有余额后,仍有3.37亿元资金进入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并被用于新塘镇群星村经济联合社项目竞拍保证金。
保险资金被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而珠江人寿在持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期间,没有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实际用途,实时监督资金后续使用和运营情况,并及时纠正资金用途错误情况,没有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则同时违反了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
第三,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
处罚决定书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珠江人寿涉及股东关联方的7个项目,应收利息共计90笔,合计9.44亿元,其中有10笔应收利息账龄达1年以上,金额合计为1.13亿元。更甚者,珠江人寿投资于宁波安昌基金、首泰仁基金的2笔项目,投资资金合计18亿元,已被股东关联方无偿占用超过2年。
但对于资金被占用的问题,珠江人寿却没有就此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也没有就投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归还事项,与有关各方签订明确协议,并积极回收款项。此行为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第二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三项第1条等规定。
综上各项违法行为,银保监会对珠江人寿罚款合计9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合计48万元,共计138万元。
可以看到,珠江人寿的违法行为,并不都是新近发生的举动,有的甚至是可追溯到四年前的投资项目。“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对保险公司来说,不应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而突破监管红线以及法规要求。
罚单与警告,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保险公司的各项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健康正常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如何不断自省并做到不再重蹈覆辙,则需要保险公司时常进行自我监督与规范。
监管红线与消费者权益,应当是时刻悬在保险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