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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健康状况告知书,很多带病者选择了隐瞒。究其缘由,是因为害怕,担心将自己身体不健康的情况如实告知后,会导致保险公司给出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有数据显示,90%以上的被保险人都是可以被承保的。只不过,对这些带病者,在保险公司核保时被称为“非标准体”或“次健康体”,核保时的程序更为严格,比如会要求出示被保险人的病历、体检结果,填写专项健康问卷,甚至会被要求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等,最后的核保结果可能也与标准体不同。
拒保是最坏情况
保险公司的核保结果一般有6种:保险公司同意以标准体(标准费率)承保;保险公司要求加费(非标准费率)承保,比如,如果被保险人体重超重,患高血压、糖尿病等,保险公司会要求增加一定比例的保费,加费还可分为永久性加费和临时性加费,前者较常见;保险公司要求约定除外责任(多为标准费率)承保,即在标准合同之外,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单独约定将某些保险责任列入不承保范围,比如,患胆囊结石的人投保住院医疗津贴险时,保险公司要求将因胆囊结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导致的住院列为除外责任,降低保额承保,常见的如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与其投保的金额不相匹配,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降低投保金额到合理范围内,延期承保,即被保险人目前尚有待观察的异常状况,如根据现在不明朗的情况做出加费或拒保的决定,对公司和投保人来讲可能都是不公平的,如处于“××疾病待查”阶段的情况;因风险太大,目前和以后均无法承保,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会选择拒保。对带病者来说,6种情况均有可能发生,拒保只是最坏的情况。
查病只是一方面
是否患病,只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核保时要看的一个方面。有多年核保核赔工作经验的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运营官王志林表示,“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综合风险进行评价,以此作为承保的依据”。
保险公司考量的项目很多,主要可以分为5个方面,“健康是一方面,即被保险人自己及直系亲属的既往病史,近几年出现的身体反常状况、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的情况等和‘病’有关的项目,还有吸烟和饮酒史,年龄,体重等,还要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投保金额要与收入、需求相匹配;被保险人的兴趣喜好也是考量因素,比如是否有参与高风险活动,如滑翔机、攀岩、漂流等爱好;被保险人的职业危险程度也会影响核保,比如经常在外奔波的推销员就要比坐办公室的文员风险等级高;此外,还要看投保人的投保目的,这个主要通过代理人来了解。”
“综合风险评估是保险公司核保时的准则,但具体落实到不同险种,考量的主要风险是有侧重的。”比如人寿保险中,死亡概率是影响费率的最主要因素。因此,投保寿险时主要看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重疾险、医疗险这样的健康保险,关键是看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果是投保意外险,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参与高风险活动的情况,将是主要考虑的方面,大部分健康问题不会影响意外险的承保(少数特例除外)。
同一种病核保结果可能不同
带病投保,很多人觉得自己被保险公司“量刑”过重,是否真如此呢?
核保不仅看表象
王女士患糖尿病,和病友聊起投保寿险时发现,跟自己患病情况差不多的病友加费30%,而自己却加费50%,为此她非常不解。为什么同病却不同费呢?
投保人不能单纯地看患病情况。一方面,病情有轻有重,看似相同,实则不同;另一方面,向糖尿病这样风险高的慢性疾病,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王志林举例说,“即使两位被保险人患病完全相同,一个被保险人有家族糖尿病史,且双亲均因此早亡,而另一位被保险人却没有家族病史,相比之下,前者的核保结果肯定严格。”类似的,比如一个年轻人和老年人,同样是高血压,但对保险公司来说,意味风险程度是不同的,因为老年人血压偏高比较正常,而年轻人则可能因此容易患上其他疾病。
险种异结果可不同
姜先生25岁,身体健康,除了患有多发性胆囊结石外,身体再无其他异常。在某公司投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费用津贴保险时,保险公司给出的核保结果却是:重大疾病保险正常承保,住院费用津贴保险对胆囊结石和其引发的胆囊疾病作除外责任处理。
就像前文所说,投保险种不同,考量的主要风险有所侧重。多发性胆囊结石是纯粹的胆道疾病,住院手术概率较大,因此在医疗险核保时,对此疾病及并发症做除外责任处理。而姜先生年龄较小,身体健康,患重大疾病的概率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因此可以正常承保。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并非见到患病就一刀切,而是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类似地,同样情况下,储蓄型险种较保障型险种加费低,定期寿险较终身寿险加费低。
核保是经验性工作
今年31岁的马先生,体重85公斤,身高1.74米,血脂有点高,还有轻度脂肪肝。前天,他打算买份寿险,一家保险公司在标准费率上要多收他15%的保费,一气之下,他转到另一家保险公司,没想到这家公司要多收他20%的保费。
在某寿险公司从事核保工作的王先生告诉记者,核保员做出判断,主要是根据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可以比喻成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把一些保单再分保给再保险公司)制定的核保手册上的规定,还要依靠自身积累的经验。核保手册是根据理赔经验数据汇总制定的,不同的再保险公司制定的核保手册的规定可能会略有差异,而且核保员的经验不同,因此,做出的核保结果可能会有差异。不过,王先生也表示,各公司做出的核保结果不会有很大的差别,不会存在某家公司核保特别宽松的情况,因为“如果核保特别宽松,就会出现‘洼地效应’,导致投保人逆选择,造成该保险公司风险过大。”
因患病、超重等原因导致被保险公司要求加费、除外责任……并不可怕,是提醒被保险人,需要为将来的生活提前规划并尽早在健康状况尚可时获得保障。而隐瞒重要事实,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即使现在能按标准费率买到保险,将来在最需要保障时反而难以得到赔付。
两大法系对如实告知的相关规定英美法系:
投保人责任略重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将会影响投保人的索赔权利,导致投保人无法或者不能全部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有权取消保单,即解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这一原则在早在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就得到了确认。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在《保险法》中都规定了 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单签发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可抗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2年的抗辩期内充分做好核保审查工作,2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因怀疑投保人的告知不属实而否定保单的有效性。该条款主要是出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来制定的。虽然有“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但是,美国纽约州法院的判例认为,即便保险合同中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有欺诈的意图;或者投保人一方明知该重要事实而有意不申报该重要事实的情况存在,上述行为都是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违背,将不适用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大陆法系:保险公司举证责任大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目的是对保险合同标的物的危险进行评估。在订立一份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要对投保风险进行风险选择,并加以筛选、分类,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承保条件如何以及采用何种费率来与投保人订立一份保险合同。即适用“危险估计说”的理论主张。
在日本,有一个经典案例:投保人没有告知自己的情况,而是要求去保险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参加体检。经保险公司体检后,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后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被拒赔后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虽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保险公司的体检与去一般医院的体检是不同的,平时去医院的体检侧重于检查身体是否健康,是否有疾病的存在,是生理意义上的体检,而保险公司的体检则侧重于对保险合同标的物的危险进行评估,对风险加以筛选、分类以决定是否承保,是法律意义上的体检,体检结果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应当更加严格。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体检医师应当更加谨慎,使用的设备应当比一般临床的医院体检时使用的设备更加先进,才能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体检就没有必要。由于保险公司的体检医师在进行体检时未尽谨慎的,注意的意识,因此不能以此来进行抗辩,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从两大法系的做法来看,英美法系偏重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大陆法系的做法侧重于对保险合同标的物的危险进行评估,以及保险公司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
有数据显示,90%以上的被保险人都是可以被承保的。只不过,对这些带病者,在保险公司核保时被称为“非标准体”或“次健康体”,核保时的程序更为严格,比如会要求出示被保险人的病历、体检结果,填写专项健康问卷,甚至会被要求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等,最后的核保结果可能也与标准体不同。
拒保是最坏情况
保险公司的核保结果一般有6种:保险公司同意以标准体(标准费率)承保;保险公司要求加费(非标准费率)承保,比如,如果被保险人体重超重,患高血压、糖尿病等,保险公司会要求增加一定比例的保费,加费还可分为永久性加费和临时性加费,前者较常见;保险公司要求约定除外责任(多为标准费率)承保,即在标准合同之外,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单独约定将某些保险责任列入不承保范围,比如,患胆囊结石的人投保住院医疗津贴险时,保险公司要求将因胆囊结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导致的住院列为除外责任,降低保额承保,常见的如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与其投保的金额不相匹配,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降低投保金额到合理范围内,延期承保,即被保险人目前尚有待观察的异常状况,如根据现在不明朗的情况做出加费或拒保的决定,对公司和投保人来讲可能都是不公平的,如处于“××疾病待查”阶段的情况;因风险太大,目前和以后均无法承保,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会选择拒保。对带病者来说,6种情况均有可能发生,拒保只是最坏的情况。
查病只是一方面
是否患病,只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核保时要看的一个方面。有多年核保核赔工作经验的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运营官王志林表示,“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综合风险进行评价,以此作为承保的依据”。
保险公司考量的项目很多,主要可以分为5个方面,“健康是一方面,即被保险人自己及直系亲属的既往病史,近几年出现的身体反常状况、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的情况等和‘病’有关的项目,还有吸烟和饮酒史,年龄,体重等,还要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投保金额要与收入、需求相匹配;被保险人的兴趣喜好也是考量因素,比如是否有参与高风险活动,如滑翔机、攀岩、漂流等爱好;被保险人的职业危险程度也会影响核保,比如经常在外奔波的推销员就要比坐办公室的文员风险等级高;此外,还要看投保人的投保目的,这个主要通过代理人来了解。”
“综合风险评估是保险公司核保时的准则,但具体落实到不同险种,考量的主要风险是有侧重的。”比如人寿保险中,死亡概率是影响费率的最主要因素。因此,投保寿险时主要看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重疾险、医疗险这样的健康保险,关键是看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果是投保意外险,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参与高风险活动的情况,将是主要考虑的方面,大部分健康问题不会影响意外险的承保(少数特例除外)。
同一种病核保结果可能不同
带病投保,很多人觉得自己被保险公司“量刑”过重,是否真如此呢?
核保不仅看表象
王女士患糖尿病,和病友聊起投保寿险时发现,跟自己患病情况差不多的病友加费30%,而自己却加费50%,为此她非常不解。为什么同病却不同费呢?
投保人不能单纯地看患病情况。一方面,病情有轻有重,看似相同,实则不同;另一方面,向糖尿病这样风险高的慢性疾病,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王志林举例说,“即使两位被保险人患病完全相同,一个被保险人有家族糖尿病史,且双亲均因此早亡,而另一位被保险人却没有家族病史,相比之下,前者的核保结果肯定严格。”类似的,比如一个年轻人和老年人,同样是高血压,但对保险公司来说,意味风险程度是不同的,因为老年人血压偏高比较正常,而年轻人则可能因此容易患上其他疾病。
险种异结果可不同
姜先生25岁,身体健康,除了患有多发性胆囊结石外,身体再无其他异常。在某公司投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费用津贴保险时,保险公司给出的核保结果却是:重大疾病保险正常承保,住院费用津贴保险对胆囊结石和其引发的胆囊疾病作除外责任处理。
就像前文所说,投保险种不同,考量的主要风险有所侧重。多发性胆囊结石是纯粹的胆道疾病,住院手术概率较大,因此在医疗险核保时,对此疾病及并发症做除外责任处理。而姜先生年龄较小,身体健康,患重大疾病的概率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因此可以正常承保。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并非见到患病就一刀切,而是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类似地,同样情况下,储蓄型险种较保障型险种加费低,定期寿险较终身寿险加费低。
核保是经验性工作
今年31岁的马先生,体重85公斤,身高1.74米,血脂有点高,还有轻度脂肪肝。前天,他打算买份寿险,一家保险公司在标准费率上要多收他15%的保费,一气之下,他转到另一家保险公司,没想到这家公司要多收他20%的保费。
在某寿险公司从事核保工作的王先生告诉记者,核保员做出判断,主要是根据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可以比喻成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把一些保单再分保给再保险公司)制定的核保手册上的规定,还要依靠自身积累的经验。核保手册是根据理赔经验数据汇总制定的,不同的再保险公司制定的核保手册的规定可能会略有差异,而且核保员的经验不同,因此,做出的核保结果可能会有差异。不过,王先生也表示,各公司做出的核保结果不会有很大的差别,不会存在某家公司核保特别宽松的情况,因为“如果核保特别宽松,就会出现‘洼地效应’,导致投保人逆选择,造成该保险公司风险过大。”
因患病、超重等原因导致被保险公司要求加费、除外责任……并不可怕,是提醒被保险人,需要为将来的生活提前规划并尽早在健康状况尚可时获得保障。而隐瞒重要事实,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即使现在能按标准费率买到保险,将来在最需要保障时反而难以得到赔付。
两大法系对如实告知的相关规定英美法系:
投保人责任略重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将会影响投保人的索赔权利,导致投保人无法或者不能全部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有权取消保单,即解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这一原则在早在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就得到了确认。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在《保险法》中都规定了 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单签发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可抗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2年的抗辩期内充分做好核保审查工作,2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因怀疑投保人的告知不属实而否定保单的有效性。该条款主要是出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来制定的。虽然有“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但是,美国纽约州法院的判例认为,即便保险合同中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有欺诈的意图;或者投保人一方明知该重要事实而有意不申报该重要事实的情况存在,上述行为都是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违背,将不适用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大陆法系:保险公司举证责任大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目的是对保险合同标的物的危险进行评估。在订立一份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要对投保风险进行风险选择,并加以筛选、分类,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承保条件如何以及采用何种费率来与投保人订立一份保险合同。即适用“危险估计说”的理论主张。
在日本,有一个经典案例:投保人没有告知自己的情况,而是要求去保险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参加体检。经保险公司体检后,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后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被拒赔后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虽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保险公司的体检与去一般医院的体检是不同的,平时去医院的体检侧重于检查身体是否健康,是否有疾病的存在,是生理意义上的体检,而保险公司的体检则侧重于对保险合同标的物的危险进行评估,对风险加以筛选、分类以决定是否承保,是法律意义上的体检,体检结果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应当更加严格。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体检医师应当更加谨慎,使用的设备应当比一般临床的医院体检时使用的设备更加先进,才能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体检就没有必要。由于保险公司的体检医师在进行体检时未尽谨慎的,注意的意识,因此不能以此来进行抗辩,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从两大法系的做法来看,英美法系偏重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大陆法系的做法侧重于对保险合同标的物的危险进行评估,以及保险公司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