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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预言:吴英不会死。
4月20日下午,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按照司法惯例,吴英将不可能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最高法院,负责死刑复核的是刑五庭。在《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前,最高法院内部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提审率要达到70%。
在最高法院发布的消息中,认定了吴英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这与今年2月7日,浙江高院网站发布的就吴英案答记者问中的定罪观点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的消息认为,吴英的一、二审判决正确,但认为吴英免死的理由是“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从1月18日吴英案二审判决至4月20日死刑复核结束,共3个月时间。据称这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属于正常时间。
吴英案发至今6年来,一直为公众关注。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法院认为,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报最高法院复核。
吴英二审为何判处死刑的?似可说,是被民间集资的传统判处死刑的。在中国,民间借贷源远流长,考察贷款人信用和控制贷款风险,都演进出一套相当成熟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在苏浙,商品经济发达,民间借贷就像喝茶吃饭一般经常并必须。吴英经营缺钱了,伸手便借,不觉怪异。
吴英是被民企身份判处死刑的吗?《法人》杂志发布《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称:在企业家犯罪中,国企多贪腐,民企多诈骗。民企难以从银行贷款,只好民间借贷,借高利贷,如果撞上了冰山,就成了诈骗。温州老板的跑路,就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搞不到新的贷款,也还不起之前背上的高利贷。
吴英是被模糊的司法界定判处死刑的吗?有专家认为,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的基本区别,在于举债人有否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盈利能力。假如一再如实报亏,同时一再借钱,那还不算诈骗。但吴英的做法相反。她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隐瞒实际亏损,又一再以真金白银返还放贷人,使人深深误信其盈利能力。
但从吴英案目前呈现出来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其借贷行为的整个过程似乎并不存在强制和欺诈行为,吴英的本色集团在吴英被刑拘之前经营状况良好,其本色酒店、KTV、汽车美容店、洗衣店等项目都在正常运转。吴英在东阳、义乌、湖北等地拥有的商铺、地产、房地产项目,从2006年至今,房地产的价格翻了数倍,她拥有的珠宝价格在5年中也翻了几倍。即便不考虑吴英的资产的升值,仅以吴英被刑拘、资产被非法没收和拍卖的当时,其资产的真实价值也足以偿还所欠债务。
吴英的行为,到底是非法集资?还是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连司法机关都难以解释清楚。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院、高检和公安厅曾联合下发《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2011年12月6日,最高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亦对民间金融实行了一定的保护举措。
吴英案发在此之前,如果在之后,是否有缓?实际上,司法部门和学界对此类案件的反复解释和争论,正说明司法界定的模糊。
此外,吴英案也与目前的融资环境有关。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12月,M2新增量就达到了2.61万亿元。对于M2单月的新增量来说,2.61万亿元已属于天量范畴。即便是在货币政策极其宽松的2009年,M2单月新增规模最高亦不过2.4万亿元。这或许意味着,尽管基调仍为“稳健”,但事实上的“宽松”已经在2011年的最后一个月到来。
尽管中国很有钱,有81万亿本外币存款,而在温州,本地的储蓄,加上从上海、香港撤回的资金,有7000多亿元的存款。但中国却出现了大面积的钱荒,钱荒逼得温州老板跑路。为什么?
近年银行准备金率一步步提到历史高位,大商业银行达到21.5%,中小银行是19.5%,但却把利率压得很低,只有3.5%。目前的通胀率是5%上下,谁能借到钱谁就能得益。但银行的钱很难贷出来,被央行的法定准备金扣了一部分。商业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是6.1%,而民间是20%到30%,于是形成了货币供给的双轨制,有门路者在银行拿到钱,就可以到市场上去放高利贷,市场焉能不乱?有这样的市场环境,就算判了一个吴英,又怎能阻挡后面的吴英们前赴后继?
吴英的前面有孙大午。2003年,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因被指向3000多户农民借款达1.8亿多元,被拘,后在全国舆论压力下,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入实刑。
一年前,孙大午在参加一档电视节目录制时表示:“说吴英经营不善是成立的,如果宣告破产倒是一种解脱。”当时吴英案已二审,吴英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希望能避免最高可判处死刑的“集资诈骗罪”。孙大午当时直言,希望众多民营企业家出面担保吴英出狱还债,他愿意给吴英担保1000万到1个亿。“此案就应该给吴英还债的空间和时间,如果还不了就走破产程序,再对吴英和高利贷者进行处罚,政府还有收益。”
但吴英的同乡“小姑娘”杜益敏就没有这么幸运,她被以集资诈骗罪处死。
更早,最著名的在同类案件中被处死者还有长城公司沈太福和新兴集团邓斌。真要吴英死的,摆上台面的,似乎是传言中联名上书的十几名东阳官员。但正是这一无法证实的传言,无意中使吴英赢得了公众的同情,并决定了吴英的免死。
中国改革开放30年,规则尚在确立之中,灰色地带无处不在,吴英之后难免还有新的吴英,因此吴英案受到高度关注。可喜的是因社会力量的制衡,法治精神的进步,吴英得以免死。
公众似乎已达成了一条共识:吴英借款的行为即使有罪,也只是侵犯了财产权,而生命权高于财产权。
4月20日下午,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按照司法惯例,吴英将不可能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最高法院,负责死刑复核的是刑五庭。在《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前,最高法院内部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提审率要达到70%。
在最高法院发布的消息中,认定了吴英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这与今年2月7日,浙江高院网站发布的就吴英案答记者问中的定罪观点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的消息认为,吴英的一、二审判决正确,但认为吴英免死的理由是“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从1月18日吴英案二审判决至4月20日死刑复核结束,共3个月时间。据称这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属于正常时间。
吴英案发至今6年来,一直为公众关注。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法院认为,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报最高法院复核。
吴英二审为何判处死刑的?似可说,是被民间集资的传统判处死刑的。在中国,民间借贷源远流长,考察贷款人信用和控制贷款风险,都演进出一套相当成熟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在苏浙,商品经济发达,民间借贷就像喝茶吃饭一般经常并必须。吴英经营缺钱了,伸手便借,不觉怪异。
吴英是被民企身份判处死刑的吗?《法人》杂志发布《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称:在企业家犯罪中,国企多贪腐,民企多诈骗。民企难以从银行贷款,只好民间借贷,借高利贷,如果撞上了冰山,就成了诈骗。温州老板的跑路,就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搞不到新的贷款,也还不起之前背上的高利贷。
吴英是被模糊的司法界定判处死刑的吗?有专家认为,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的基本区别,在于举债人有否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盈利能力。假如一再如实报亏,同时一再借钱,那还不算诈骗。但吴英的做法相反。她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隐瞒实际亏损,又一再以真金白银返还放贷人,使人深深误信其盈利能力。
但从吴英案目前呈现出来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其借贷行为的整个过程似乎并不存在强制和欺诈行为,吴英的本色集团在吴英被刑拘之前经营状况良好,其本色酒店、KTV、汽车美容店、洗衣店等项目都在正常运转。吴英在东阳、义乌、湖北等地拥有的商铺、地产、房地产项目,从2006年至今,房地产的价格翻了数倍,她拥有的珠宝价格在5年中也翻了几倍。即便不考虑吴英的资产的升值,仅以吴英被刑拘、资产被非法没收和拍卖的当时,其资产的真实价值也足以偿还所欠债务。
吴英的行为,到底是非法集资?还是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连司法机关都难以解释清楚。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院、高检和公安厅曾联合下发《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2011年12月6日,最高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亦对民间金融实行了一定的保护举措。
吴英案发在此之前,如果在之后,是否有缓?实际上,司法部门和学界对此类案件的反复解释和争论,正说明司法界定的模糊。
此外,吴英案也与目前的融资环境有关。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12月,M2新增量就达到了2.61万亿元。对于M2单月的新增量来说,2.61万亿元已属于天量范畴。即便是在货币政策极其宽松的2009年,M2单月新增规模最高亦不过2.4万亿元。这或许意味着,尽管基调仍为“稳健”,但事实上的“宽松”已经在2011年的最后一个月到来。
尽管中国很有钱,有81万亿本外币存款,而在温州,本地的储蓄,加上从上海、香港撤回的资金,有7000多亿元的存款。但中国却出现了大面积的钱荒,钱荒逼得温州老板跑路。为什么?
近年银行准备金率一步步提到历史高位,大商业银行达到21.5%,中小银行是19.5%,但却把利率压得很低,只有3.5%。目前的通胀率是5%上下,谁能借到钱谁就能得益。但银行的钱很难贷出来,被央行的法定准备金扣了一部分。商业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是6.1%,而民间是20%到30%,于是形成了货币供给的双轨制,有门路者在银行拿到钱,就可以到市场上去放高利贷,市场焉能不乱?有这样的市场环境,就算判了一个吴英,又怎能阻挡后面的吴英们前赴后继?
吴英的前面有孙大午。2003年,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因被指向3000多户农民借款达1.8亿多元,被拘,后在全国舆论压力下,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入实刑。
一年前,孙大午在参加一档电视节目录制时表示:“说吴英经营不善是成立的,如果宣告破产倒是一种解脱。”当时吴英案已二审,吴英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希望能避免最高可判处死刑的“集资诈骗罪”。孙大午当时直言,希望众多民营企业家出面担保吴英出狱还债,他愿意给吴英担保1000万到1个亿。“此案就应该给吴英还债的空间和时间,如果还不了就走破产程序,再对吴英和高利贷者进行处罚,政府还有收益。”
但吴英的同乡“小姑娘”杜益敏就没有这么幸运,她被以集资诈骗罪处死。
更早,最著名的在同类案件中被处死者还有长城公司沈太福和新兴集团邓斌。真要吴英死的,摆上台面的,似乎是传言中联名上书的十几名东阳官员。但正是这一无法证实的传言,无意中使吴英赢得了公众的同情,并决定了吴英的免死。
中国改革开放30年,规则尚在确立之中,灰色地带无处不在,吴英之后难免还有新的吴英,因此吴英案受到高度关注。可喜的是因社会力量的制衡,法治精神的进步,吴英得以免死。
公众似乎已达成了一条共识:吴英借款的行为即使有罪,也只是侵犯了财产权,而生命权高于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