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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使宽严相济政策再一次出现在人们视野中,宽严相济对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社区矫正的修改都有所涉及。而以拘役为代表的短期自由刑在国际社会废除短期自由刑的浪潮之中,依然没有很大的改变。短期自由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弊存废之争处于自由刑改革的风口浪尖。在经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争论之后,学界的共识是短期自由刑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同时短期自由刑也存在很多的弊端。因此,我们应当在充分研究短期自由刑利弊的基础之上,发现其不足及缺陷,从而找到短期自由刑的完善措施,使短期自由刑更好地发挥其作为刑罚手段的功效。随着和国际社会交流的深入以及我们对国外法律知识认识的加深,学者们更清晰直观的看到中国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依此提出更加有效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短期自由刑;框架内完善;立法建议;司法建议
一、短期自由刑概述
(一)国内外刑法学界关于短期自由刑的主张
在我国短期自由刑包括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讨论的短期自由刑是指狭义的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执行。国外学者关于短期自由刑期限的争论由来已久,从极端的几小时到1年不等。我国学者对短期自由刑期限的争论大概有3年说,5年说,10年说。我认为不论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还是法律的设置都应该是1年到3年之间比较合适。
(二)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存废之争
短期自由刑有其自身的优点:1.比一般罚金刑惩罚力度大,具有惩罚的效果和目的。2.能够很好地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3.不分贫富的监禁,符合正义公平的理念
同时国内外学者都发现了短期自由刑存在的弊端,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时间短,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具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的矫正教育。2.不论短期刑有多短,犯罪人都被贴上有罪的标签,对服刑人员的心理影响和社会影响都不好。3.短期服刑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对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容易形成二次犯罪。4.短期自由刑需要大量的支出,对社会资源造成一定的浪费。
基于以上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学者们开始了短期自由刑是存是废的争论。根据中国的刑罚现状和法理学理论,我认为不能废除短期自由刑,但是又必须在其原有的框架内进行较大的修改,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中国的现状。
(三)我国现行形势政策对短期自由刑的影响
随着刑八的落实和实施,宽严相济政策引起了人们高度的关注。但是在宽严相济的大背景下,并没有对短期自由刑进行直接修改。以拘役为代表的短期自由刑在国际社会废除短期自由刑的浪潮中,依然没有很大的改变。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要求扩大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而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又缩小和限制着短期自由刑的适用。两者的矛盾就要求对现有的短期自由刑在原有的框架内进行删减和补充。
二、短期自由刑立法完善建议
(一)立法完善原则
随着刑法谦抑性的提倡和发展,对短期自由刑的改善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同时要遵循的还有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
(二)立法完善的措施
要完善立法措施,首先应该从刑法结构入手,建立轻重相宜的刑罚结构,这样才能体现出短期自由刑的明確性和公平性。其次要在短期自由刑现有的框架范围内增设短期自由刑的易科处分。但是此处的易科处分必须限制在易科劳作和易科资格刑。易科劳作的具体设定可以仿照拘役。而易科资格刑的设立可以针对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设立。如在经济犯罪可能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条件下,可以判决罪犯在某段时期丧失某种经营资格(此处的资格禁止类似于禁止令)。
除了易科资格刑,健全刑事犹豫制度也可以在立法上弥补短期自由刑的不足。我国的刑事犹豫制度仅规定了执行犹豫制度即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我认为刑事犹豫制度应包括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制度,检查阶段的起诉犹豫制度,审判阶段的宣告犹豫制度和行刑阶段的假释制度。
最后,还要完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条件,对一般的罪犯可以实行监狱外工作制。而对于未成年人和因过失科处短期自由刑的,可以考虑实施周末监禁。在执行条件上还可以建立帮教制度,帮教的主体可以是公益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在帮教中让犯罪人感受人性的力量,激发他们重返社会的信心。
三、短期自由刑司法完善建议
(一)司法完善的原则
立法的完善是由司法完善体现的,只有把完善的立法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实现真正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一定要遵循宽严相济,公平性,人道性原则适用短期自由刑。
(二)司法完善的措施
与立法措施相呼应,司法实践中也要利用刑罚易科制度减少短期自由刑。在这里需要注意遵守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原则的适用。对易科的对象也要有限制,比如刑期(实际执行的刑期)要限制在一年以下,同时要限制累犯适用易科制度。
利用减轻处罚制度减少短期自由刑宣告(即裁量减轻),要减轻处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程序,改变或者增加审判程序中决定的机关,增加改变决定机关的同时,扩大可以减轻刑罚的处罚对象。
随着刑八对缓刑适应的深入,缓刑也可以用来解决短期自由刑司法适用的一些问题。通过扩大缓刑的适用对象,可以减少短期自由的实际入狱率,也可以更好的对罪犯实行社会化管理。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实际入狱率还可以通过提高对缓刑的认识、完善缓刑适用的程序和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保障缓刑人员的权利等措施实现。
最后,我们可以将短期自由刑和缓刑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结合起来,分析在具体短期自由刑中哪些与缓刑和社区矫正有交叉点,如果可以通过缓刑和社区矫正解决,就尽量不要适用短期自由刑的刑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的构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陈兴良著.刑事法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赵秉志,陈志军.论我国短期自由刑问题的应对方案[J].人民司法,2003,(8):25-26.
[4]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
[5]赵廷光.关于用罚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可行性研究[J].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作者简介:马天(1989-),女,河南永城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关键词】短期自由刑;框架内完善;立法建议;司法建议
一、短期自由刑概述
(一)国内外刑法学界关于短期自由刑的主张
在我国短期自由刑包括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讨论的短期自由刑是指狭义的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执行。国外学者关于短期自由刑期限的争论由来已久,从极端的几小时到1年不等。我国学者对短期自由刑期限的争论大概有3年说,5年说,10年说。我认为不论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还是法律的设置都应该是1年到3年之间比较合适。
(二)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存废之争
短期自由刑有其自身的优点:1.比一般罚金刑惩罚力度大,具有惩罚的效果和目的。2.能够很好地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3.不分贫富的监禁,符合正义公平的理念
同时国内外学者都发现了短期自由刑存在的弊端,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时间短,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具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的矫正教育。2.不论短期刑有多短,犯罪人都被贴上有罪的标签,对服刑人员的心理影响和社会影响都不好。3.短期服刑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对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容易形成二次犯罪。4.短期自由刑需要大量的支出,对社会资源造成一定的浪费。
基于以上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学者们开始了短期自由刑是存是废的争论。根据中国的刑罚现状和法理学理论,我认为不能废除短期自由刑,但是又必须在其原有的框架内进行较大的修改,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中国的现状。
(三)我国现行形势政策对短期自由刑的影响
随着刑八的落实和实施,宽严相济政策引起了人们高度的关注。但是在宽严相济的大背景下,并没有对短期自由刑进行直接修改。以拘役为代表的短期自由刑在国际社会废除短期自由刑的浪潮中,依然没有很大的改变。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要求扩大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而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又缩小和限制着短期自由刑的适用。两者的矛盾就要求对现有的短期自由刑在原有的框架内进行删减和补充。
二、短期自由刑立法完善建议
(一)立法完善原则
随着刑法谦抑性的提倡和发展,对短期自由刑的改善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同时要遵循的还有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
(二)立法完善的措施
要完善立法措施,首先应该从刑法结构入手,建立轻重相宜的刑罚结构,这样才能体现出短期自由刑的明確性和公平性。其次要在短期自由刑现有的框架范围内增设短期自由刑的易科处分。但是此处的易科处分必须限制在易科劳作和易科资格刑。易科劳作的具体设定可以仿照拘役。而易科资格刑的设立可以针对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设立。如在经济犯罪可能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条件下,可以判决罪犯在某段时期丧失某种经营资格(此处的资格禁止类似于禁止令)。
除了易科资格刑,健全刑事犹豫制度也可以在立法上弥补短期自由刑的不足。我国的刑事犹豫制度仅规定了执行犹豫制度即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我认为刑事犹豫制度应包括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制度,检查阶段的起诉犹豫制度,审判阶段的宣告犹豫制度和行刑阶段的假释制度。
最后,还要完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条件,对一般的罪犯可以实行监狱外工作制。而对于未成年人和因过失科处短期自由刑的,可以考虑实施周末监禁。在执行条件上还可以建立帮教制度,帮教的主体可以是公益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在帮教中让犯罪人感受人性的力量,激发他们重返社会的信心。
三、短期自由刑司法完善建议
(一)司法完善的原则
立法的完善是由司法完善体现的,只有把完善的立法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实现真正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一定要遵循宽严相济,公平性,人道性原则适用短期自由刑。
(二)司法完善的措施
与立法措施相呼应,司法实践中也要利用刑罚易科制度减少短期自由刑。在这里需要注意遵守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原则的适用。对易科的对象也要有限制,比如刑期(实际执行的刑期)要限制在一年以下,同时要限制累犯适用易科制度。
利用减轻处罚制度减少短期自由刑宣告(即裁量减轻),要减轻处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程序,改变或者增加审判程序中决定的机关,增加改变决定机关的同时,扩大可以减轻刑罚的处罚对象。
随着刑八对缓刑适应的深入,缓刑也可以用来解决短期自由刑司法适用的一些问题。通过扩大缓刑的适用对象,可以减少短期自由的实际入狱率,也可以更好的对罪犯实行社会化管理。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实际入狱率还可以通过提高对缓刑的认识、完善缓刑适用的程序和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保障缓刑人员的权利等措施实现。
最后,我们可以将短期自由刑和缓刑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结合起来,分析在具体短期自由刑中哪些与缓刑和社区矫正有交叉点,如果可以通过缓刑和社区矫正解决,就尽量不要适用短期自由刑的刑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的构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陈兴良著.刑事法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赵秉志,陈志军.论我国短期自由刑问题的应对方案[J].人民司法,2003,(8):25-26.
[4]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
[5]赵廷光.关于用罚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可行性研究[J].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作者简介:马天(1989-),女,河南永城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