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高职院校发展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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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职业院校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的艰巨任务。随着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的缺陷不断显现,虽然有关人才培养模式不确定、课程体系缺乏自身的特点、教学方法单调等问题得到了一些改善,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教学一线,提出了在教学实践中桎梏法律类高职院校进一步发展的若干问题,以期更好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质辅助型法律辅助人才,增添法律类职业院校办学活力,促进职业教育蓬勃发展。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职业教育政法类
  
  “办文科类高职难,办法律类高职更难”已成为业界共识。法律类高职院校在生源规模、学生就业、改革创新等方面都面临极大的困难和挑战,针对法律类职业院校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在于:自身改革创新意识不强,思想保守开放办学力度不大。如有些院校由于长期依托行业办学,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结合程度不高;有些院校在专业布局特别是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上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人才培养层次、规格、质量与对口行业需求差距较大,服务能力不强;有些院校还存在着办学基础较差、办学实力较弱、办学资金匮乏、办学场所不足、师资队伍不足等问题,但突出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实践教学师资缺乏以及实践课程教学条件不完善
  职业化教育必须使课程和教学内容符合学生职业岗位需求,以及选择合适的教学模式有效引导学生获得职业能力,而这一有效活动的完成以教师为前提,教师是关键要素。但是,目前政法类职业院校师资队伍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动手能力差的现状,成为制约院校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其一,政法类职业院校的大多数教师毕业于法学高等院校,长期接受了传统教育模式的熏陶,已经潜移默化为自己的教育习惯,他们的专业理论素养大多较好,但实践技能教学经验往往不足,这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正常开展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效果。加之他们没有系统深入地学习过教育理论,很难想像和把握具有质的区别的其它教育模式。而且,一些教师没有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的丰富经验,既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也不精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也成为制约教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障碍。有的教师虽然具有司法实践经验,但由于对培养目标定位把握不准以及忽视了学生的就业现实,“市场”意识不强,对学生思维的深度要求过高,对学生实用技能的培养薄弱,难以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其二,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目前,我省高职教育师资队伍在数量上和结构上都不能满足高职发展的需要,“双师型”教师只占教师数量的一半,与国家规定的80%比例还有较大差距。国务院和省政府都提出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要求,并没有得到落实。专业带头人数量严重不足,缺乏培养和引进专业带头人的合理机制,导致专业建设水平低,特色不明显,创新项目少。
  其三,有些学校虽名义上也在司法实务部门和校外实习基地聘请了兼职教师来加强实践教学,但是由于缺乏严密的组织机制和有效的各种配套制度保障,实际效果常常是大打折扣或有名无实。此外,由于种种原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仍然是法律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学校与企业的还没有形成长效、稳定、紧密的机制,学校寻求到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十分困难。企业等用人部门缺乏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也没有真正参与教育教学过程,往往只是迫于情面而被动地接受学生到企业实习,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缺乏适用实践教学的规范实训教材
  在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中,职业岗位技能训练作为提升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课程予以合理安排。但现实中的问题是实训教材的匮乏,教师苦于无一套成熟的实训教材进行实训教学,虽然要求教师在上实训课时应当提交实训计划,但计划的设计带有很强的任意性,缺少统一的目标设计,很多教师在实训课上只是简单分析几个案例,从而导致了实训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学校应把实训教材的编写,当成当前教材改革的重中之重,可采取与理论课教材相同或对等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进行实训教材的编写和创新,组织行业专家和校内双师型教师,根据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内容的要求,结合实践教学条件,编写一批真正具有职业教育特色,适合法律职业院校学生学习特点的实训教材,尽快改变用本科类教材培养高职学生的现状。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材的编写应坚持兼顾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遵循法律基本规定的原则、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原则和学以致用的原则,做到案例分析、庭审观摩、模拟法庭、实习等每个实践环节都有配套实践教材。教材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纸本、光盘、网络数据库等媒体形式。避免产生把实训课上成理论课,实训课名存实亡的结果。
  三、社会服务职能较难实现
  众说周知,高等院校应当具有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三大功能。为社会提供服务,既是高职院校的基本职能,也是高职院校的社会责任。社会服务亦是法律职业院校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通常认为职业院校的社会服务就是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来完成的,而政法职业院校社会服务功能实现的可操作性不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如法律职业院校可以利用寒暑假,就新农村发展建设中如土地问题、养老问题、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组织师生“送法下乡”,切实做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适时开展不同主题的“普法”活动;学校也可组织、选派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挂职,通过司法实践,去发现和分析司法实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侧重于应用和对策研究,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使教师团体成为当地法制建设的“智囊团”;法律高职院校可以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将法律援助与高职法律职业化教学相结合,既能作为民间机构承担社会公益,同时也为法律高职学生找到具有实践性的职业教育可能,是学生介入司法实践的很好的切入点。学生通过承担真实工作任务,在亲自工作过程中了解职业规则、增强职业责任、体验职业价值。法律职业院校的师生参与这些志愿服务应该说具有独到的优势,这些服务既提升了院校的社会声誉,也为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未来的就业开辟了新的途径。但从高职院办学的实践来看,社会服务职能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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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柴玮(1968-11)女,汉族,辽宁沈阳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与经济法研究。
  虽然随着高职教育的不断发展,高职院校已开始意识到为社会服务的重要性。但“先天不足”的许多政法职业院校对什么是高校的社会服务,如何开展社会服务还不甚了解,这就使得当前的高职院校在依托学校的资源开展社会服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从内涵建设和外延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部分高职院校把社会服务看成是“副业”,是对教学的辅助,教师更多关注的是与职称挂钩的授课任务;二是大部分高职院校因办学经费紧张,开展社会服务尤其是员工培训时也存在供给能力不足,使得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与水平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三是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导致科研能力不高、培训能力不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四是面对急剧扩大的办学规模,疲于应付的首先是教学,没有激励机制、分配机制的驱动,特别是在课时导向的气候下,大家对参与社会服务还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更谈不上创造性。 四、课程考评体系不完善 对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国家和有关行业至今尚未有一套可供遵循参照的标准,也没有考核鉴定体系。对于实践课程教学的质量和职业技能培养效果,目前多数法律职业院校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评机制,没有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和鉴定的体系,还是单一的知识考核为主的考评模式,这种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难以全面地、科学地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技能素质,难以系统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考评结果也就难以成为调整教学计划、完善课程设置的依据。尤其是这种单一的知识侧重型考评模式,客观上起到了对教师和学生的误导作用,让他们不自觉地走上了重书本知识而轻能力养成的错误轨道,成为了政法类职业院校教学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总之,法律类职业院校创新发展,除了进行科学的专业设置和恰当的课程选择;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拓展师资能力培养操作型、有专长、能应变的实用法律服务人才;走特色化发展道路外,更应当面对高职院校发展困境,探索有效解决途径。法律高职教育是一项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大有希望的教育事业。随着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经过法律高职教育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法律高职教育事业必将走向辉煌的明天。 【参考文献】 [1]周世青:《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功能的现状及思考》[J].高教论坛,2012,(12). [2]王丹利:《高职院校构建多功能社会服务平台的探讨》[J].辽宁高职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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