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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以来,国门渐开,私立中学教育开始传入中国。在长期中等教育缺失的传统教育背景下,近代私立中学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两方面的严峻考验,私立中学章程在这样的形势下应运而生。本文对上海私立中学章程进行了探索研究。
[关键词]近代上海;私立中学;章程制度
[中图分类号]K25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10-0045-05
中国虽然拥有悠久的私学教育历史,但是在传统中国的教育系统中,向来只有“小学”和“大学”之分。私立中学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彻头彻尾的舶来品。上海作为近代最先开埠的通商口岸城市之一,其私立中学的发展也更先一步。这些私立中学由拥有不同身份和办学目的的人创办,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私立中学的管理,同样是作为舶来品的章程在这一过程中应运而生。
一、私立中学的出现和问题
教会中学的出现,拉开了近代上海中学教育发展的序幕。随着中西交流的加深,西方中学的概念、形式以及体制等开始传入上海,中学开始在上海教育土壤中萌芽。以徐汇公学和裨文女中为开端,天主教和基督教开始竞相在上海开办中学。上海国人自办私立中学的历史开始于南洋中学的创办。南洋中学开上海国人自办私立中学之先河。
从表1和表2可以清晰发现,在私立中学占据主体地位的上海中学教育界,除了在民国建立之前,教会中学数量较高程度上领先国人自办私立中学之外,进入民国后,国人自办私立中学数量旋即超越教会中学,并呈现突飞猛进的势头。如果说民国前的上海中学教育主导权在教会手中,那么进入民国之后,国人自办的私立中学则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学教育中坚。但不论如何,上海中学教育的主导权始终掌握在私立学校手中。
近代上海私立中学林立,中学的办学主体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传教士、开明绅士、知识分子、商人以及移民在上海这座近代以来最先开放的城市中汇聚、壮大,构成了上海特有的人口结构。他们处于整座城市或是各个领域的最顶端,掌握它的知识、文化甚至是某些政治命脉。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他们有能力也有意愿去创建各种新式中学,使得私立中学最终形成对公立中学的压倒性优势。但与此同时,这样的办学模式也隐藏着潜在的危机:外国教会利用办学进行宗教化、西方化、殖民化的教育;中国人自己办学的动机也五花八门:有借助兴学为名对外号召募捐敛财的,有标新立异宣扬不切实际的个人教育思想的,有用以培植私人势力作为政治资本的,有高唱兴学救国借此欺世盗名的,有以纪念某人某事为幌子而实际作为安顿私人啖饭之地的,有便利同乡或同业一类小团体的子女得到优先就学机会的,有为自己所办高一级学校罗致后备学生的,有为自己所办事业训练廉价助手的,形形色色,不一而足。这些因素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私立中学在管理、师资、经费以及办学效率上的差异和问题。
与此同时,公立中学发展举步维艰。进入民国之后,连年的战乱仍旧严重影响着依靠政府维持的公立学校的发展。除了战争的破坏,教育经费的短缺是公立中学裹足不前的主要原因。
政府财政短缺,教育方面更是捉襟见肘,无暇顾及。依仗民间力量办学既是无奈之举,又是顺应潮流之为。上海作为最早开埠的口岸城市之一,依据天然的地理优势和逐渐发展起来的经济、人才优势,使得民间兴学拥有了充分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基础。此时摆在政府面前的难题已经不是如何发展中学教育,而是如何管理这些私立中学。
不论是出于私立中学的自身发展需要还是国家发展中学教育的考量,都对如何管理私立中学提出了要求。而他们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制定学校章程。
二、章程的产生
制定学校章程首先是私立中学的自发行为。教会不仅为中国带来了中学学制,也将学校章程制度引入近代中国。教会中学的章程建设首先开始于具有章程性质的条规制度的制定。近代第一个私立中学章程便产生于教会中学。
由于清政府严格的禁教政策,1818年11月11日,在教会支持下,英国传教士罗伯特·马礼逊和米怜在马六甲建立英华书院,米怜出任院长,马礼逊任校监。根据其所拟之《马六甲筹组英华书院计划朱》规定:书院涵盖中学、小学范围。1834年8月,马礼逊在澳门去世。1936年9月28日,马礼逊教育协会在广州美国商馆正式成立。成立后的马礼逊教育协会积极筹办开设马礼逊学校,同年11月9日,通过了《马礼逊教育协会章程》。该章程对教育会之宗旨、基金捐助方式以及校董会相关事宜进行规定,并在章程的附则中,对马礼逊学校的学生、教师以及课业等方面进行相关说明和规定:“凡中国青年,不论其年龄性别及居住地,获协会或学校资助并经董事会核准,课入学就读,6至10岁的儿童优先考虑。经董事会建议并征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可将学生送往马六甲、印度、欧洲或美国学习深造。必要时,协会提供学生膳宿、衣服、书籍、学费等有关费用。以聘请来自欧美国家的教师为主,也可‘聘用品行高尚、学识渊博的中国人充任教师’。学校兼采中英文教科书,教授学生阅读、写作、算数、地理及其他科学知识。学校为学生提供《圣经》课程,并给予指导和帮助,但不作为学生入学的条件。”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马礼逊学校开始迁往香港,成为最早在中国本土创建的具有中学性质的教会学校。而与此同时,《马礼逊教育协会章程》的附则内容也成为教会学校中最早具有中学章程性质的文件。其他早期教会中学,如1873年狄考文对登州蒙养学堂进行中学升级改造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学校规章制度,使得学校教学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些规章制度包括礼拜条规、斋舍条规、讲堂条规、放假条规、禁令条规、赏罚条规等,涉及学校教学、学生生活、宗教事宜各方面。1872年,天津圣道堂学馆制定条规12条;1876年,温群内地会仁爱义塾制定条规10条;1880年,宁波长老会书院条规制定16条。初期的教会中学法律性文件多以具有章程性质的条文规定或说明为主,在不断的办学实践和具体实施过程中,教会中学总结经验,在原有简单条规基础上,不断补充完善,形成了内容更加详尽、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管理层次进一步深入的规范性章程文件。如1881年,福州鹤龄英华书院制定的《福州鹤龄英华书院章程》,不仅在形式上直接冠以章程之名,在内容上也大为扩充,包括校史纪略、建筑藏储、入学规则、纳费规则、课程汇表、书院通则(聚会、考验、给假、奖戒)、书楼规则、住宿规则、附则。 教会学校通过模仿西方学校管理模式,注重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明晰化,将完备而规范的学校章程制度建设引进中国,为中国教育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而在上海,随着中等教育的发展,最早的中学章程在私立中学首先出现。1896年,中国近代第一份私立中学章程——《王氏育材书塾章程》问世,并于1897年刊载于《新知报》上。校长王培孙曾回忆:“及创设育材书塾则有书塾章程之作。时全国未有学校章程,此其嚆矢,浙江官书局曾刊行之。”《王氏育材书塾章程》主要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学校创办者王维泰为章程所写的序言,内容主要关于学校之简史、设备、学制、教学特色以及“育材”之教育目标;第二部分是“体操说”,认为体操乃中国“习舞之遗意”而非西法,强调学校对于强健学生体魄之重视,并详细列举了勤习体操的“五利”;第三和第四部分分别为初定招考章程和续订招考章程,对学额、交纳费用、入学必备物件、请假的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五部分为师生约章,详述教师和学生在校需遵守的规则;第六部分为学校每年、每月、每天的具体事务安排最后一部分是课程表。
这一时期不论是教会中学章程还是国人自办私立学校章程,都是在相互借鉴和联系学校自身发展以及管理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章程的形式较为随意,章程的内容各有侧重。
三、章程的发展
当时,中国风化已开,人们观念日新,西人学校之等差、之名号、之章程、之功课方面的优势逐渐凸显,特别是在教会中学建立完善后,学生纷至沓来的盛况,极大地刺激了国人自办新式教育的信心与决定。《钦定学堂章程》颁布之后,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表达了对新式中学教育的关注和重视,《奏定学堂章程》的实施进一步展现了办理中等教育的迫切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在《奏定学堂章程》中指出,中学堂之法令章程为其应备之十二种薄籍之首。以这一时期的上海私立中学为例,南洋中学于1905年重新制定了学校章程,名为《民立南洋中学章程》,并刊载于直隶《教育杂志》。《民立南洋中学章程》分为总则,学科、修业年限及卒业,课程,学期及假期,学费,入学及退学,考验及奖励,服装及规则,贷费生、卒业生以及附则共十章三十二节。《民立南洋中学章程》基本按照《奏定学堂章程》的内容制定。我们通过《民立南洋中学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的部分内容对比来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从上表看,《民立南洋中学章程》在原有《王氏育材书塾章程》的基础之上,以《奏定中学堂章程》规定为指导,对学校章程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展和补充,使章程初步具备有一定的形式,开始分章分节地记述章程内容。
这一时期出现的上海私立中学章程还有1902年制定的《上海中西女塾章程》、1904年制定的《爱国女校章程》、1906年制定的《私立浦东中学暂定章程》等。这一时期的私立中学章程数量开始增多,章程制既体现国家颁布《奏定学堂章程》之规定内容,又彰显学校自身特色。
1912年元旦,这个饱经沧桑的古老国度又迈进了一个新的历史纪元。腐朽颓败的清王朝终究以摧枯拉朽之势被碾碎于革命的车轮之下,新成立的中国民国政府百废待新,不仅在政治上树立了新的历史标杆,也在教育上与历史划清界限。正如蒋维乔所说:“帝制推翻,民国成立,前清学制,全不适用,且为天下诟病已久……于旧制之抵触国体者去之,不抵触者仍之,以维持现状。”学制之修订,迫在眉睫。然而中等教育方面,民国时期学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随着时局变化不断更替,但总体是在原有学制章程基础上的增减。
在民国短暂的38年中,政府制定颁发了三个学制,分别为壬子学制、癸丑学制、壬戌学制。由于壬子学制和癸丑学制前后间隔较端,分别颁布于1912年、1913年,且癸丑学制是在壬子学制基础上的继续充实和具体化,因而习惯上将它们合称为壬子癸丑学制。
壬子癸丑学制是民国时期的第一个学制,也是民国初期的中心学制。1912~1913年所颁布的关于中学教育的法令有《中学校令》、《中学校令施行规则》以及《中学课程标准》,其中规定包括:中学以完足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国民为宗旨;专教女子之学校成为女子中学校:中学校定为省立,由省行政长官规定地点及校数,报告教育总长,教育总长认为必要时,得令各该省增设中学校,省立中学校经费以省经费支给之;各县于设立法令所定应设学校外尚有余地时,得依本令之规定,或一县或联合数县设立中学,为县立中学校;私人和私法人以得依本令之规定设立中学校,为私立中学校;中学校之设立、变更、废止,须经教育总长认可;中学修业年限定位四年,开设科目为修身、国文、外国语(外国语以英语为主,但可根据地方情形任选择法、德、俄语一种)、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物理、化学、法制经济、图画、手工、乐歌、体操,女子中学校加家事、园艺、缝纫(园艺可缺)等科目;中学校之学生数,须在400人以下,但有特别情况可曾至600人;中学校之科目与其程度,及教科书之采用,别以规程定制;中学之编制及设备事项,别以规程定之;中学校学生入学资格,及关于退学转学事项,别以规程定之;中学校教员以经检定委员会认为合格者充之;中学校校长教员之奉给,依部定规程之标准,由省行政长官定之;中学校征收学费额,依部定规程之标准,由校长定之;其有因特别理由免收或减收学费者,必经省行政长官许可。私立中学征收学费额,由设立人定之,报告行政长官。1913年,颁布普通中学课程标准令,各公私立学校均按其要求设置学校课程。
同样以南洋中学为例。进入民国之后,南洋中学于1915年重新编订了学校章程。同样,我们将《南洋中学章程》与《壬子癸丑学制》的内容进行一个对比:
除此之外,南洋中学在学校章程还补充了考试、毕业要求以及相关校园规则。此时上海教会中学的章程又是怎么的情形呢?我们以1913年重订的《徐汇公学章程》为例。《徐汇公学章程》总共包括12个部分,分别是宗旨,投考程度,纳费,各班课程表,考试报告奖励惩罚,监学、游息,各项规则(教室规则、自修室规则、食堂规则、卧室规则),学期、休息日,学科及修业年限,附则,参观及探望学生章程,学生应用书目表。《徐汇公学章程》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壬子癸丑学制》中的部分内容,但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较之国人自办私立中学章程,都更为丰富和成熟。 1922年,以大总统令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案》,即壬戌学制。该学制一改以往仿照日本、德国教育制度之管理,学习并采用了美国式的“六三三三”分段法,因此又被称为“六三三三学制”或“新学制”。壬戌学制开篇表明学制改革之七条标准: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发挥平民教育精神,谋个性之发展,注意国民经济力,注意生活教育,使教育易于普及,多留各地方伸缩余地。规定制定学制之标准在中国尚属首次。壬戌学制是对辛亥革命以来的教育制度和实践的一次系统性总结。从它的制定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出,壬戌学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强调教育与时俱进。教育形式和教育内容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跟进。否则教育便会脱离实际,这种体制下培养的人才就会偏离轨道,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其二,强调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国家的精神面貌和良好形象基于国民素质的提高、美好品格的养成以及社会风气的改善,而教育是实现这一改变的唯一手段。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将新式教育普及到普通大众,使得教育真正成为人民的生活必需品。其三,关注教育的社会性作用。教育是国家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劲动力,因此教育必须关注社会,把握实际。只有有效地将教育物化成社会所需求之产品,才能实现教育的社会化作用。因此,丰富扩展教育内容、培养各式人才是关键。其四,关注教育者的自身发展。教育首先是个人之事,之后才成为国家之事、社会之事。教育使人形成健全的人格、积累丰富的学识、掌握专门的技术,不仅可以实现个人价值的追求,又能满足社会价值的要求。其五,为教育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教育一管就慢,一管就死,不仅束缚教育自由生长,还给国家财政增加巨大压力。各地兴办各级新式学校,结合当地经济和文化的实际情况,发展与地方实际相适应的教育。充分发挥地方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育发展规模。在这七条目标的指导下,壬戌学制更加符合教学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国际惯例。
壬戌学制关于中等教育的规定总共15条,包括两则附则。其中对普通中学教育的规定有:中学修业年限六年,分为初、高两级,初级三年,高级三年,但依设科性质,得定为初级四年,高级三年,或初级二年,高级四年;初级中学得单设之;高级中学应与初级中学并设,但有特别情形时,得单设之;初级中学实行普通教育,但得视地方需要兼设各种实业科;高级中学分普通、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单设一科或兼设数课(附则:依旧制之设立甲种职业学校,酌改为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农工商等科);中等教育得用选科制;各地方得设中等程度之补习学校或补习科,其补习之种类及年限,视地方情形定之。私立中学亦得按照条例之规定行事。
这一次学制改革主要是对办学宗旨、学业年限以及课程内容上做局部、具体的调整,因此,这一时期私立中学章程的具体内容也随之变化。民国十八年,国民政府颁布《私立学校规程》,规定私立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立案方为合法。其中,对于私立中学立案,要求具有以下文件:学校名称,学校种类,经费来源及经常开办预算表,全校平面图及说明书,学校所在地,校地及校舍情形,组织编制及课程,教科书及参考目录,图书仪器标本校具及关于运动卫生各种设备,校长及职员履历表,开办经过情形,各章程规则,学生一览表,训育及党义教育实施情形等。为了方便实施,私立中学在制定学校章程的过程中,有选择地将这些要求部分加入其中。这里我们以这一时期制定的《私立华华中学章程》和《沪江大学附属中学章程》为例:
从这一时期教会中学和国人自办私立中学的章程项目中可以知道,章程内容基本依照民国政府颁布的《壬戌学制》和相关法令规定编订,而国人自办私立中学的章程则在更大程度上遵循国家法令规定。但在体现国家教育法令意志的同时,各个私立中学在章程中也展现出各自不同的学校特色。
从上文中不难看出,私立中学章程的发展,基本以三次学制的颁布为节点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863~1901年。这一时期主要是教会学校依照西方学校的管理模式,制定学校章程,使得教会学校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明晰化、系统化。而此时中国新式教育尚处于萌芽时期,全国仅有极个别国人自办私立中学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为自发行为。第二阶段是1901-1911年。随着《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实施,中学教育在中国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中国教育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道路。各地新办私立中学的热潮涌现,私立中学的数量增多,相应的学校章程也递增。这一时期的学校章程依照教育法令之规定,格式愈发规范,内容更加详实,逻辑性普遍增强,私立中学章程的制定开始走向成熟。第三阶段是1912-1937年。中华民国时期是私立中学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学校章程进一步完善、成熟时期。这一时期的章程在前一时期章程的格式和内容上,依据资产阶级教育法令,做了修改、补充,在章程内在逻辑上,更体现资产阶级教育的基本精神。由于国民政府对于章程的项目、内容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上海私立中学中并不存在两份相同的章程,而是五花八门、各有千秋。但从第一份私立中学章程产生开始,在国民政府法令的指引以及各个学校之间的相互借鉴上,因此也逐渐形成了约定俗称的基本形式。章程的制定逐渐成为私立中学建校立校的必要前提。
四、结语
上海开埠后,在传教士和国人的努力下,私立中学的规模不断扩大。教会中学和国人自办私立中学交替繁荣,最终形成了私立中学独霸中学教育的奇特现象。然而这一切并非偶然,近代上海特殊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是其独有发展土壤。面对学生增多、私校林立的现象,私立中学章程作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的文件在教会学校中出现。在上海,私立中学章程首先在国人自办私立中学中制定,继而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超出了其作为校内文件的最初范畴,在继续发挥着私立中学自我管理作用的同时,逐渐演变为政府规范私校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私立中学组织建设逐渐健全,章程的内容和项目也不断增加,如学生会章程、校友会章程等章程的制定,不断扩充着章程的范畴,配合着私立中学章程一起,使私立中学的管理走上制度化和科学化。
[关键词]近代上海;私立中学;章程制度
[中图分类号]K25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10-0045-05
中国虽然拥有悠久的私学教育历史,但是在传统中国的教育系统中,向来只有“小学”和“大学”之分。私立中学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彻头彻尾的舶来品。上海作为近代最先开埠的通商口岸城市之一,其私立中学的发展也更先一步。这些私立中学由拥有不同身份和办学目的的人创办,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私立中学的管理,同样是作为舶来品的章程在这一过程中应运而生。
一、私立中学的出现和问题
教会中学的出现,拉开了近代上海中学教育发展的序幕。随着中西交流的加深,西方中学的概念、形式以及体制等开始传入上海,中学开始在上海教育土壤中萌芽。以徐汇公学和裨文女中为开端,天主教和基督教开始竞相在上海开办中学。上海国人自办私立中学的历史开始于南洋中学的创办。南洋中学开上海国人自办私立中学之先河。
从表1和表2可以清晰发现,在私立中学占据主体地位的上海中学教育界,除了在民国建立之前,教会中学数量较高程度上领先国人自办私立中学之外,进入民国后,国人自办私立中学数量旋即超越教会中学,并呈现突飞猛进的势头。如果说民国前的上海中学教育主导权在教会手中,那么进入民国之后,国人自办的私立中学则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学教育中坚。但不论如何,上海中学教育的主导权始终掌握在私立学校手中。
近代上海私立中学林立,中学的办学主体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传教士、开明绅士、知识分子、商人以及移民在上海这座近代以来最先开放的城市中汇聚、壮大,构成了上海特有的人口结构。他们处于整座城市或是各个领域的最顶端,掌握它的知识、文化甚至是某些政治命脉。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他们有能力也有意愿去创建各种新式中学,使得私立中学最终形成对公立中学的压倒性优势。但与此同时,这样的办学模式也隐藏着潜在的危机:外国教会利用办学进行宗教化、西方化、殖民化的教育;中国人自己办学的动机也五花八门:有借助兴学为名对外号召募捐敛财的,有标新立异宣扬不切实际的个人教育思想的,有用以培植私人势力作为政治资本的,有高唱兴学救国借此欺世盗名的,有以纪念某人某事为幌子而实际作为安顿私人啖饭之地的,有便利同乡或同业一类小团体的子女得到优先就学机会的,有为自己所办高一级学校罗致后备学生的,有为自己所办事业训练廉价助手的,形形色色,不一而足。这些因素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私立中学在管理、师资、经费以及办学效率上的差异和问题。
与此同时,公立中学发展举步维艰。进入民国之后,连年的战乱仍旧严重影响着依靠政府维持的公立学校的发展。除了战争的破坏,教育经费的短缺是公立中学裹足不前的主要原因。
政府财政短缺,教育方面更是捉襟见肘,无暇顾及。依仗民间力量办学既是无奈之举,又是顺应潮流之为。上海作为最早开埠的口岸城市之一,依据天然的地理优势和逐渐发展起来的经济、人才优势,使得民间兴学拥有了充分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基础。此时摆在政府面前的难题已经不是如何发展中学教育,而是如何管理这些私立中学。
不论是出于私立中学的自身发展需要还是国家发展中学教育的考量,都对如何管理私立中学提出了要求。而他们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制定学校章程。
二、章程的产生
制定学校章程首先是私立中学的自发行为。教会不仅为中国带来了中学学制,也将学校章程制度引入近代中国。教会中学的章程建设首先开始于具有章程性质的条规制度的制定。近代第一个私立中学章程便产生于教会中学。
由于清政府严格的禁教政策,1818年11月11日,在教会支持下,英国传教士罗伯特·马礼逊和米怜在马六甲建立英华书院,米怜出任院长,马礼逊任校监。根据其所拟之《马六甲筹组英华书院计划朱》规定:书院涵盖中学、小学范围。1834年8月,马礼逊在澳门去世。1936年9月28日,马礼逊教育协会在广州美国商馆正式成立。成立后的马礼逊教育协会积极筹办开设马礼逊学校,同年11月9日,通过了《马礼逊教育协会章程》。该章程对教育会之宗旨、基金捐助方式以及校董会相关事宜进行规定,并在章程的附则中,对马礼逊学校的学生、教师以及课业等方面进行相关说明和规定:“凡中国青年,不论其年龄性别及居住地,获协会或学校资助并经董事会核准,课入学就读,6至10岁的儿童优先考虑。经董事会建议并征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可将学生送往马六甲、印度、欧洲或美国学习深造。必要时,协会提供学生膳宿、衣服、书籍、学费等有关费用。以聘请来自欧美国家的教师为主,也可‘聘用品行高尚、学识渊博的中国人充任教师’。学校兼采中英文教科书,教授学生阅读、写作、算数、地理及其他科学知识。学校为学生提供《圣经》课程,并给予指导和帮助,但不作为学生入学的条件。”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马礼逊学校开始迁往香港,成为最早在中国本土创建的具有中学性质的教会学校。而与此同时,《马礼逊教育协会章程》的附则内容也成为教会学校中最早具有中学章程性质的文件。其他早期教会中学,如1873年狄考文对登州蒙养学堂进行中学升级改造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学校规章制度,使得学校教学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些规章制度包括礼拜条规、斋舍条规、讲堂条规、放假条规、禁令条规、赏罚条规等,涉及学校教学、学生生活、宗教事宜各方面。1872年,天津圣道堂学馆制定条规12条;1876年,温群内地会仁爱义塾制定条规10条;1880年,宁波长老会书院条规制定16条。初期的教会中学法律性文件多以具有章程性质的条文规定或说明为主,在不断的办学实践和具体实施过程中,教会中学总结经验,在原有简单条规基础上,不断补充完善,形成了内容更加详尽、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管理层次进一步深入的规范性章程文件。如1881年,福州鹤龄英华书院制定的《福州鹤龄英华书院章程》,不仅在形式上直接冠以章程之名,在内容上也大为扩充,包括校史纪略、建筑藏储、入学规则、纳费规则、课程汇表、书院通则(聚会、考验、给假、奖戒)、书楼规则、住宿规则、附则。 教会学校通过模仿西方学校管理模式,注重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明晰化,将完备而规范的学校章程制度建设引进中国,为中国教育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而在上海,随着中等教育的发展,最早的中学章程在私立中学首先出现。1896年,中国近代第一份私立中学章程——《王氏育材书塾章程》问世,并于1897年刊载于《新知报》上。校长王培孙曾回忆:“及创设育材书塾则有书塾章程之作。时全国未有学校章程,此其嚆矢,浙江官书局曾刊行之。”《王氏育材书塾章程》主要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学校创办者王维泰为章程所写的序言,内容主要关于学校之简史、设备、学制、教学特色以及“育材”之教育目标;第二部分是“体操说”,认为体操乃中国“习舞之遗意”而非西法,强调学校对于强健学生体魄之重视,并详细列举了勤习体操的“五利”;第三和第四部分分别为初定招考章程和续订招考章程,对学额、交纳费用、入学必备物件、请假的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五部分为师生约章,详述教师和学生在校需遵守的规则;第六部分为学校每年、每月、每天的具体事务安排最后一部分是课程表。
这一时期不论是教会中学章程还是国人自办私立学校章程,都是在相互借鉴和联系学校自身发展以及管理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章程的形式较为随意,章程的内容各有侧重。
三、章程的发展
当时,中国风化已开,人们观念日新,西人学校之等差、之名号、之章程、之功课方面的优势逐渐凸显,特别是在教会中学建立完善后,学生纷至沓来的盛况,极大地刺激了国人自办新式教育的信心与决定。《钦定学堂章程》颁布之后,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表达了对新式中学教育的关注和重视,《奏定学堂章程》的实施进一步展现了办理中等教育的迫切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在《奏定学堂章程》中指出,中学堂之法令章程为其应备之十二种薄籍之首。以这一时期的上海私立中学为例,南洋中学于1905年重新制定了学校章程,名为《民立南洋中学章程》,并刊载于直隶《教育杂志》。《民立南洋中学章程》分为总则,学科、修业年限及卒业,课程,学期及假期,学费,入学及退学,考验及奖励,服装及规则,贷费生、卒业生以及附则共十章三十二节。《民立南洋中学章程》基本按照《奏定学堂章程》的内容制定。我们通过《民立南洋中学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的部分内容对比来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从上表看,《民立南洋中学章程》在原有《王氏育材书塾章程》的基础之上,以《奏定中学堂章程》规定为指导,对学校章程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展和补充,使章程初步具备有一定的形式,开始分章分节地记述章程内容。
这一时期出现的上海私立中学章程还有1902年制定的《上海中西女塾章程》、1904年制定的《爱国女校章程》、1906年制定的《私立浦东中学暂定章程》等。这一时期的私立中学章程数量开始增多,章程制既体现国家颁布《奏定学堂章程》之规定内容,又彰显学校自身特色。
1912年元旦,这个饱经沧桑的古老国度又迈进了一个新的历史纪元。腐朽颓败的清王朝终究以摧枯拉朽之势被碾碎于革命的车轮之下,新成立的中国民国政府百废待新,不仅在政治上树立了新的历史标杆,也在教育上与历史划清界限。正如蒋维乔所说:“帝制推翻,民国成立,前清学制,全不适用,且为天下诟病已久……于旧制之抵触国体者去之,不抵触者仍之,以维持现状。”学制之修订,迫在眉睫。然而中等教育方面,民国时期学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随着时局变化不断更替,但总体是在原有学制章程基础上的增减。
在民国短暂的38年中,政府制定颁发了三个学制,分别为壬子学制、癸丑学制、壬戌学制。由于壬子学制和癸丑学制前后间隔较端,分别颁布于1912年、1913年,且癸丑学制是在壬子学制基础上的继续充实和具体化,因而习惯上将它们合称为壬子癸丑学制。
壬子癸丑学制是民国时期的第一个学制,也是民国初期的中心学制。1912~1913年所颁布的关于中学教育的法令有《中学校令》、《中学校令施行规则》以及《中学课程标准》,其中规定包括:中学以完足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国民为宗旨;专教女子之学校成为女子中学校:中学校定为省立,由省行政长官规定地点及校数,报告教育总长,教育总长认为必要时,得令各该省增设中学校,省立中学校经费以省经费支给之;各县于设立法令所定应设学校外尚有余地时,得依本令之规定,或一县或联合数县设立中学,为县立中学校;私人和私法人以得依本令之规定设立中学校,为私立中学校;中学校之设立、变更、废止,须经教育总长认可;中学修业年限定位四年,开设科目为修身、国文、外国语(外国语以英语为主,但可根据地方情形任选择法、德、俄语一种)、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物理、化学、法制经济、图画、手工、乐歌、体操,女子中学校加家事、园艺、缝纫(园艺可缺)等科目;中学校之学生数,须在400人以下,但有特别情况可曾至600人;中学校之科目与其程度,及教科书之采用,别以规程定制;中学之编制及设备事项,别以规程定之;中学校学生入学资格,及关于退学转学事项,别以规程定之;中学校教员以经检定委员会认为合格者充之;中学校校长教员之奉给,依部定规程之标准,由省行政长官定之;中学校征收学费额,依部定规程之标准,由校长定之;其有因特别理由免收或减收学费者,必经省行政长官许可。私立中学征收学费额,由设立人定之,报告行政长官。1913年,颁布普通中学课程标准令,各公私立学校均按其要求设置学校课程。
同样以南洋中学为例。进入民国之后,南洋中学于1915年重新编订了学校章程。同样,我们将《南洋中学章程》与《壬子癸丑学制》的内容进行一个对比:
除此之外,南洋中学在学校章程还补充了考试、毕业要求以及相关校园规则。此时上海教会中学的章程又是怎么的情形呢?我们以1913年重订的《徐汇公学章程》为例。《徐汇公学章程》总共包括12个部分,分别是宗旨,投考程度,纳费,各班课程表,考试报告奖励惩罚,监学、游息,各项规则(教室规则、自修室规则、食堂规则、卧室规则),学期、休息日,学科及修业年限,附则,参观及探望学生章程,学生应用书目表。《徐汇公学章程》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壬子癸丑学制》中的部分内容,但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较之国人自办私立中学章程,都更为丰富和成熟。 1922年,以大总统令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案》,即壬戌学制。该学制一改以往仿照日本、德国教育制度之管理,学习并采用了美国式的“六三三三”分段法,因此又被称为“六三三三学制”或“新学制”。壬戌学制开篇表明学制改革之七条标准: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发挥平民教育精神,谋个性之发展,注意国民经济力,注意生活教育,使教育易于普及,多留各地方伸缩余地。规定制定学制之标准在中国尚属首次。壬戌学制是对辛亥革命以来的教育制度和实践的一次系统性总结。从它的制定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出,壬戌学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强调教育与时俱进。教育形式和教育内容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跟进。否则教育便会脱离实际,这种体制下培养的人才就会偏离轨道,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其二,强调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国家的精神面貌和良好形象基于国民素质的提高、美好品格的养成以及社会风气的改善,而教育是实现这一改变的唯一手段。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将新式教育普及到普通大众,使得教育真正成为人民的生活必需品。其三,关注教育的社会性作用。教育是国家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劲动力,因此教育必须关注社会,把握实际。只有有效地将教育物化成社会所需求之产品,才能实现教育的社会化作用。因此,丰富扩展教育内容、培养各式人才是关键。其四,关注教育者的自身发展。教育首先是个人之事,之后才成为国家之事、社会之事。教育使人形成健全的人格、积累丰富的学识、掌握专门的技术,不仅可以实现个人价值的追求,又能满足社会价值的要求。其五,为教育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教育一管就慢,一管就死,不仅束缚教育自由生长,还给国家财政增加巨大压力。各地兴办各级新式学校,结合当地经济和文化的实际情况,发展与地方实际相适应的教育。充分发挥地方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育发展规模。在这七条目标的指导下,壬戌学制更加符合教学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国际惯例。
壬戌学制关于中等教育的规定总共15条,包括两则附则。其中对普通中学教育的规定有:中学修业年限六年,分为初、高两级,初级三年,高级三年,但依设科性质,得定为初级四年,高级三年,或初级二年,高级四年;初级中学得单设之;高级中学应与初级中学并设,但有特别情形时,得单设之;初级中学实行普通教育,但得视地方需要兼设各种实业科;高级中学分普通、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单设一科或兼设数课(附则:依旧制之设立甲种职业学校,酌改为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农工商等科);中等教育得用选科制;各地方得设中等程度之补习学校或补习科,其补习之种类及年限,视地方情形定之。私立中学亦得按照条例之规定行事。
这一次学制改革主要是对办学宗旨、学业年限以及课程内容上做局部、具体的调整,因此,这一时期私立中学章程的具体内容也随之变化。民国十八年,国民政府颁布《私立学校规程》,规定私立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立案方为合法。其中,对于私立中学立案,要求具有以下文件:学校名称,学校种类,经费来源及经常开办预算表,全校平面图及说明书,学校所在地,校地及校舍情形,组织编制及课程,教科书及参考目录,图书仪器标本校具及关于运动卫生各种设备,校长及职员履历表,开办经过情形,各章程规则,学生一览表,训育及党义教育实施情形等。为了方便实施,私立中学在制定学校章程的过程中,有选择地将这些要求部分加入其中。这里我们以这一时期制定的《私立华华中学章程》和《沪江大学附属中学章程》为例:
从这一时期教会中学和国人自办私立中学的章程项目中可以知道,章程内容基本依照民国政府颁布的《壬戌学制》和相关法令规定编订,而国人自办私立中学的章程则在更大程度上遵循国家法令规定。但在体现国家教育法令意志的同时,各个私立中学在章程中也展现出各自不同的学校特色。
从上文中不难看出,私立中学章程的发展,基本以三次学制的颁布为节点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863~1901年。这一时期主要是教会学校依照西方学校的管理模式,制定学校章程,使得教会学校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明晰化、系统化。而此时中国新式教育尚处于萌芽时期,全国仅有极个别国人自办私立中学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为自发行为。第二阶段是1901-1911年。随着《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实施,中学教育在中国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中国教育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道路。各地新办私立中学的热潮涌现,私立中学的数量增多,相应的学校章程也递增。这一时期的学校章程依照教育法令之规定,格式愈发规范,内容更加详实,逻辑性普遍增强,私立中学章程的制定开始走向成熟。第三阶段是1912-1937年。中华民国时期是私立中学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学校章程进一步完善、成熟时期。这一时期的章程在前一时期章程的格式和内容上,依据资产阶级教育法令,做了修改、补充,在章程内在逻辑上,更体现资产阶级教育的基本精神。由于国民政府对于章程的项目、内容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上海私立中学中并不存在两份相同的章程,而是五花八门、各有千秋。但从第一份私立中学章程产生开始,在国民政府法令的指引以及各个学校之间的相互借鉴上,因此也逐渐形成了约定俗称的基本形式。章程的制定逐渐成为私立中学建校立校的必要前提。
四、结语
上海开埠后,在传教士和国人的努力下,私立中学的规模不断扩大。教会中学和国人自办私立中学交替繁荣,最终形成了私立中学独霸中学教育的奇特现象。然而这一切并非偶然,近代上海特殊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是其独有发展土壤。面对学生增多、私校林立的现象,私立中学章程作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的文件在教会学校中出现。在上海,私立中学章程首先在国人自办私立中学中制定,继而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超出了其作为校内文件的最初范畴,在继续发挥着私立中学自我管理作用的同时,逐渐演变为政府规范私校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私立中学组织建设逐渐健全,章程的内容和项目也不断增加,如学生会章程、校友会章程等章程的制定,不断扩充着章程的范畴,配合着私立中学章程一起,使私立中学的管理走上制度化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