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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法律课教学不仅在于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使学生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中碰到的法律问题。教师要真正实现学生“学、思、用”一体的教学效果,就必须转变教学模式,考虑传授方法的全面结合。
关键词法律课 多维参与教学法 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36-01
我国高校目前一些教師在法律课教学中,大多采用的是以教师讲授为主,考试内容多以书本为重点的“听、记、考”学习测评模式。这种被普遍采用的教学法,在传授法律知识方面有其合理性,因知识传递的前提是教师的讲授,学生可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及相关的知识。但单向的法律知识传授,只能使学生对教师讲授的法律内容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很少提出质疑,学生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分析现实中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甚至不能用法律知识解释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纠纷。这样的教学模式,淡化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往往缺乏独立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育的深化改革,向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改变单一的讲授法,考虑由单向知识传递向多维参与方法转变。在法律课教学中运用多维参与,不仅能保留传统教学方法中的合理性,还会有效地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里所讲的多维参与,就是指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过程中,“眼”、“耳”、“心”、“情”、“脑”多项官能的交互作用和影响。
一、“眼注”——提升视觉感受兴趣
视觉是人最主要的感觉通道,据心理学家们研究得出:约有85%左右的信息是通过眼睛视觉感受器输送给大脑的。直观教学不仅能引起学生的感官注意,诱发他们的求知兴趣,同时还能使学生对展现的事物很快形成初步概念,留下深刻地印记。在法律课教学中,创设情景教学,利用电教手段和直观教具形象地、有层次地将所授内容展现在学生面前,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媒体相结合,强化学生的视觉感受,第一时间吸引学生的注意,会起到非常好的教学辅助效果。人们常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
二、“耳顺”——达成通心默契共识
“耳顺”一词,人们自然会想到孔子。孔子认为,60岁是一个人的“进德之序”,凡听声入心通,无所违逆,没有不顺耳之事了。人生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个体差异性。教师要想由传统的知识灌输者转为知识的启发与引导者,不断改革与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真正融“教、学、用”为一体,教育时就要学会换位思考,用“通心”的方法与学生进行“耳顺”沟通,这就要求教师对法律理论保持客观的态度,并能以欣赏的态度允许和接纳学生对法律理论有不同的观点,给学生有所选择的余地,让学生能在一种愉快地感性理解基础上,逐步向理性分析的层面提升。
三、“心趣”——激发积极主动学习
教学是教师“教”与学生“学”的双边活动。教学过程,不仅要求教师乐于教,更重要的是学生乐于学。师生之间的积极配合,无疑是教学好坏的关键。在教学中,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等非智力因素就显得非常重要。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建构知识的过程,心理乐于学习某种知识,这时的兴趣才会高涨,学习才有实效。学习兴趣是学习积极性产生的重要诱因,是挖掘智力潜能不可忽视的心理状态。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它是驱动一个人从事某项活动并追求达到既定活动目标的源动力。孔子在《论语》中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教师只有正确合理的指导学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心趣”,学生才能更自觉主动地去学习和理解法律,正所谓“乐而学也”。
四、“情鸣”——促其是非曲直体验
法律情感的培养是法律意识培养的核心。苏霍姆林斯基曾指出,情感如同肥沃的土壤,知识的种子就播种在这块土壤上。情感作为一种媒介、催化剂,是一切活动的支撑动力。教师只有注意放下师长的架子,以一个普通参与者的身份,平等地与学生共同探讨学习法律知识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才能拉近与学生的心理距离,引发学生的情感释放,体验人间真情。情感的激发不仅在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也是情感激发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教师的一些课堂教学效果,很大一部分发生在学生同伴群体关系的环境之中。课堂上,学生之间的言语表现,能起到强有力的激发作用。
五、“脑跃”——提高知识运用能力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与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因而教师的教学不能照本宣科脱离实例,也不能违背教学的宗旨“信口开河”,应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编写有针对性、争议性的案例,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大脑积极思维,自主地运用法律知识讨论与分析案例,并为案例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案例不在多而在于是否典型,在于能否能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教师在平时可有意识地收集一些典型案例,逐步建立案例库,以做到教学时心中有数,得心应手。
高校法律课教师,应积极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使命,有效贯彻“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转变传统的“师道尊严”教育理念,改变单一的灌输授课方式,注意多种教育手段的综合运用,努力朝着促进学生法律知识、处事能力、思品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方向努力。
关键词法律课 多维参与教学法 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36-01
我国高校目前一些教師在法律课教学中,大多采用的是以教师讲授为主,考试内容多以书本为重点的“听、记、考”学习测评模式。这种被普遍采用的教学法,在传授法律知识方面有其合理性,因知识传递的前提是教师的讲授,学生可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及相关的知识。但单向的法律知识传授,只能使学生对教师讲授的法律内容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很少提出质疑,学生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分析现实中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甚至不能用法律知识解释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纠纷。这样的教学模式,淡化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往往缺乏独立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育的深化改革,向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改变单一的讲授法,考虑由单向知识传递向多维参与方法转变。在法律课教学中运用多维参与,不仅能保留传统教学方法中的合理性,还会有效地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里所讲的多维参与,就是指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过程中,“眼”、“耳”、“心”、“情”、“脑”多项官能的交互作用和影响。
一、“眼注”——提升视觉感受兴趣
视觉是人最主要的感觉通道,据心理学家们研究得出:约有85%左右的信息是通过眼睛视觉感受器输送给大脑的。直观教学不仅能引起学生的感官注意,诱发他们的求知兴趣,同时还能使学生对展现的事物很快形成初步概念,留下深刻地印记。在法律课教学中,创设情景教学,利用电教手段和直观教具形象地、有层次地将所授内容展现在学生面前,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媒体相结合,强化学生的视觉感受,第一时间吸引学生的注意,会起到非常好的教学辅助效果。人们常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
二、“耳顺”——达成通心默契共识
“耳顺”一词,人们自然会想到孔子。孔子认为,60岁是一个人的“进德之序”,凡听声入心通,无所违逆,没有不顺耳之事了。人生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个体差异性。教师要想由传统的知识灌输者转为知识的启发与引导者,不断改革与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真正融“教、学、用”为一体,教育时就要学会换位思考,用“通心”的方法与学生进行“耳顺”沟通,这就要求教师对法律理论保持客观的态度,并能以欣赏的态度允许和接纳学生对法律理论有不同的观点,给学生有所选择的余地,让学生能在一种愉快地感性理解基础上,逐步向理性分析的层面提升。
三、“心趣”——激发积极主动学习
教学是教师“教”与学生“学”的双边活动。教学过程,不仅要求教师乐于教,更重要的是学生乐于学。师生之间的积极配合,无疑是教学好坏的关键。在教学中,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等非智力因素就显得非常重要。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建构知识的过程,心理乐于学习某种知识,这时的兴趣才会高涨,学习才有实效。学习兴趣是学习积极性产生的重要诱因,是挖掘智力潜能不可忽视的心理状态。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它是驱动一个人从事某项活动并追求达到既定活动目标的源动力。孔子在《论语》中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教师只有正确合理的指导学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心趣”,学生才能更自觉主动地去学习和理解法律,正所谓“乐而学也”。
四、“情鸣”——促其是非曲直体验
法律情感的培养是法律意识培养的核心。苏霍姆林斯基曾指出,情感如同肥沃的土壤,知识的种子就播种在这块土壤上。情感作为一种媒介、催化剂,是一切活动的支撑动力。教师只有注意放下师长的架子,以一个普通参与者的身份,平等地与学生共同探讨学习法律知识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才能拉近与学生的心理距离,引发学生的情感释放,体验人间真情。情感的激发不仅在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也是情感激发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教师的一些课堂教学效果,很大一部分发生在学生同伴群体关系的环境之中。课堂上,学生之间的言语表现,能起到强有力的激发作用。
五、“脑跃”——提高知识运用能力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与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因而教师的教学不能照本宣科脱离实例,也不能违背教学的宗旨“信口开河”,应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编写有针对性、争议性的案例,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大脑积极思维,自主地运用法律知识讨论与分析案例,并为案例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案例不在多而在于是否典型,在于能否能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教师在平时可有意识地收集一些典型案例,逐步建立案例库,以做到教学时心中有数,得心应手。
高校法律课教师,应积极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使命,有效贯彻“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转变传统的“师道尊严”教育理念,改变单一的灌输授课方式,注意多种教育手段的综合运用,努力朝着促进学生法律知识、处事能力、思品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