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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管理者的道德责任不仅体现在集体方面,也要体现在个体身上。在社会营造一种明确自身责任的认知环境,对于促进个体的积极性和独立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明确集体道德责任之后,应该把重点放在对个体道德责任的观念的培育上,这就必须对政治自由给予保障,让管理者在提升自我与社会认知以及对他者的道德评价上发挥有效作用,以此明确管理者自身的道德责任。
关键词:政治体系;管理者;集体道德责任;个体道德责任
引言
在鲍曼看来,现代政治体系的道德困境使得管理者道德冷漠,因此重塑现代政治体系中管理者的道德责任是对抗平庸之恶的首要任务。他主张建立一个具有多元化的民主社会,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管理者才会听到不一样的声音,只有存在异质性才会引人去思考自身行动的意义。
但是鲍曼并没有具体探讨集体责任和个体责任的划分问题,处在特定的现代政治体系中管理者不得不面临着同时背负着集体责任和个体责任的问题,而如何恰当地区分两者责任以及弄清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对重塑当代政治体系中管理者的道德责任而言至关重要。
一、管理者的集体道德责任
(一)汉娜·阿伦特对集体责任的研究
在《反抗平庸之恶》这本书中,阿伦特单独讨论了集体责任的问题,阿伦特认为,“必须为集体责任规定两个前提条件:要我负责的必须是我没有做过的事情,其原因又必须是我在一个组织(集体)中的成员身份,它不能被我的任何自主行为解除,也就是说,它完全不同于那种我可以随意解除的商业伙伴关系”[1]。这种集体责任是个人在一个共同体中作为一个成员不得不承担的责任,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享受着共同体带给自己的某种利益,包括民族情感、安全、政治权利等利益,那么当个人在共同体中必须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就包括集体责任。就像在享受上一届政府留下的功绩时,这届的政府也要承担上一届政府的责任。当个人不想承担这种集体责任的时候,那么唯一的途径便是脱离原有的集体或者组织,但脱离集体的个人是不可能在社会中存活,因此他必须依赖于特定的集体或组织并寻求一定的社会性慰藉和帮助,于是他也就不得不进入另一个组织或者集体,那么承担另一个组织或集体赋予的义务或责任便成为必然,个人也就无法逃脱这种永恒的集体责任,只不过是用另外的集体责任代替了原来的集体责任。
在现代政治体系中,大多成员在执行任务的时候便是以他的名义执行的,但是他并没有直接参与,他只是起到了上传下达的作用,扩大一些可能在执行的效率上发挥了自身的才能和激情,在其他的方面如考虑上级命令和自身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方面,发挥任何的良知对组织而言都是一种阻碍。于是不得不探究在这种组织中成员是如何利用集体责任来为自身的道德良知缺位而编造借口的,或者这种集体责任是如何进一步阻碍个人道德良知发挥作用的。
论述集体责任的前提是探讨集体道德责任是否存在,道德一般是关乎于个人,而作为个人的集合体,集体是否具有超乎个人的道德地位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去理会个体主义者对集体道德责任的诘难,在集体对社会造成伤害的时候,不得不将集体看成行动和意志一致的主体,并将其作为道德责任的承担者,那么单个成员在面临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这样的集体责任便成为问题,于是就涉及到如何分配集体道德责任的问题。在大屠杀期间,像艾希曼这样的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应该承担道德责任,只是以服从上级的命令进行辩护,这也许就为管理者形成道德冷漠打开方便之门。
(二)“两种道德负罪感”
雅斯贝尔斯认为有两种道德负罪感:“一种是以个人行动为基础的道德负罪感,另一种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的道德负罪感。”[2]当一个人参与到集体的行动当中,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他都要承担这种集体责任。再者,当一个人附带例如民族身份、种族身份的时候,不论是参与还是没有参与到集体的行动中,都要承担这种集体责任。显然根据雅斯贝尔斯的理论,个人是无法摆脱集体责任的,因为个人的身份认同不是个人能够选择的。于是当整个集体在走向道德深渊的时候,个人是否会意识到自己会因为要承担集体责任而良知自省呢?或是否又因为个體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因集体责任的无限大,而无能为力去抗拒集体行动,只好自甘堕落?显然第二种是最为消极的应对,也是在正常条件下不值得提倡的一种态度,而第一种貌似强加给个人身上的集体责任会普遍地受到个人的抵触,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它实际上是处在集体中的个人不得不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对于个人是否承担集体责任的问题已经有些名目,但是对于如何分配集体道德责任的问题就涉及到一些技术性的问题,分配必然要公平正义,但划分集体责任并非像划分财产那样明确。一般而言,分配集体责任是按照个人在集体中的职位、层次以及活动的影响范围来确定,对责任实行量化。但把枪口抬高一寸式的行为抵触也应该被看做是。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当个人在发现集体走向罪恶的深渊时,如果能够通过对这种行动进行抵制从而摆脱自身在集体中要承担的责任,那么对于重塑管理者的道德责任无疑是有利的。
二、管理者的个体道德责任
在对集体道德责任的论述中,并未说个体道德责任就是将集体道德责任分配到个人身上的责任,个体道德责任是个人作为一个行动者应该承受的责任,而集体道德责任是集体作为一个行动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二者主体应有区别。
(一)鲍曼对管理者的个体道德责任的研究
鲍曼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过论述,他认为在现代政治体系中通过劳动分工,将大多数人与行动的结果之间产生了距离,使得大多数人对结果也就不会产生道德判断。在意图和行为结果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中间者”角色,这种“中间者”遮挡了个体道德责任意识发挥作用的眼光,因而横亘在意图和行为结果之间的距离足以抵消个体道德发挥的程度。然后通过用技术责任代替道德责任,使得管理者将意义终止在自身的工作上,于是大多数人要么出现道德冷漠,要么对道德问题掉以轻心。再者,将政治体系的对象非人化。而一旦如此,所有的过程和计划都会对道德责任进行掩盖,甚至完全消除个体对道德责任的考虑。另外,“技术的道德化”使得管理者的道德关怀从行为的对象身上转移到自身的工作上,即如何出色地完成上级交代的工作和任务,除此之外,他们的道德关怀仅仅限于自我的道德判断。鲍曼认为“组织在整体上是一个湮没责任的工具”[3],服从命令的管理者认为责任在于上级的权威那里,这就造成在整个政治体系中,所有道德责任的归结在于最高的权威那里,而貌似在最高权威之下的管理者都有理由不去承担这种道德责任。这在非极权体制下的政治体系中并不能站住脚,然而在极权体制下的政治体系中看似非常恰当,因为忠诚是极权主义最核心的要求。 当面临极端的条件下,我们是不是除了服从别无选择?鲍曼所揭示的并非囊括所有人,因为在那种极端的条件下总有一些人不去服从,而是选择不合作甚至抵抗。他认为大屠杀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在面临道德义务和自我保存的选择下,并非必然要选择将自我保存置于道德义务之上。
当然,历史已然证明,即便在极端的条件下“不得不服从”成为摆脱个体责任的借口变得不再可行。就如阿伦特所言的那样:“这里针对的不仅仅是那些无可奈何地参与恶的人,更是那些认为执行命令是他们义务的人”[1]。执行命令是对上级的服从,但是就如前文提到的阿伦特对此指出:他们把服从和同意混同了。这么看来,要想回归正常的政治状态,必须将管理者甚至民众拉回到对政体的认知上来,但是这在政治被经济的光芒掩盖的时代很难实现,于是不得不回归到管理者的自身上来。
(二)政治自由、自我与社会认知以及对他者的道德评价机制
本文认为个体的道德责任与三者紧密关联,分别是:政治自由、自我与社会认知和对他者的道德评价机制。
首先,一旦管理者的政治自由被剥夺,完全成为极权统治的“动物”,服从成为他的天性,那么他便将服从当作全部的政治美德。除了留有政治自由外,还与个人的自我与社会认知脱离不开。
其次,自我与社会认知关键在于在社会中如何与他人和自我相处。管理者无非是处理上下级的关系以及处理与自身工作对象的关系。在与上下级关系中,服从和命令为主要关系,命令是管理者处理上级命令之后又通过自己的思考以命令的方式下达,这期间便涉及到“思考”这一环节。只要个人存留一些独立的思考,那么管理者的道德责任便可以在他身上得以寻迹。再者,管理者的工作脱离不开他的对象,管理者思考工作的对象即便是人类,一旦非人化,便将其像物一样对待,那么管理者的道德责任思考仅仅停留在工作能否顺利地完成上,不会将目光停留在工作对象身上。
最后,当对他者的道德评价机制出现问题时,那便需要很大的努力才能重建。对他者的道德评价关键在于是否在意他者对自己的道德评价,如果管理者对他者的道德评价仅仅局限在能否完成任务上面,而对其他如“是否虐待过一位犹太儿童”漠不关心,那么他也就不会考虑自身是否会受到他人的诸如“没有人性”的道德评价。
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那么个体便会从他的行为中发现道德责任,如果还没有发现的话,那便和恶人没有什么不同,这也就不关涉人的平庸的一面了。
结语
总之,重塑管理者的道德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集体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法不责众;二是个体在集体这种情景下应发挥自身的自觉性和独立性。当然最重要的便是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让管理者在提升自我与社会认知以及对他者的道德评价上发挥有效作用,以此明确管理者的道德责任。
参考文献
[1][美]汉娜·阿伦特.反抗“平庸之恶”:责任与判断[M].陈联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58-158.
[2]金太军,顾茜茜.基础与困境:现代性视角下的西方政治制[J].理论探討,2009(03):16-19.
[3][英]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M].杨渝东,史建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138-217.
[4]刘占峰,陈丽.集体道德责任研究的当代论争[J].海军工程大学学报(综合版),2009,6(03):79-83.
注:本文是2020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疫情防控期乡村社会治理研究——基于冀中南G乡的调研”(项目编号:KYCX20_ 269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常林亚(1996-),男,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
关键词:政治体系;管理者;集体道德责任;个体道德责任
引言
在鲍曼看来,现代政治体系的道德困境使得管理者道德冷漠,因此重塑现代政治体系中管理者的道德责任是对抗平庸之恶的首要任务。他主张建立一个具有多元化的民主社会,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管理者才会听到不一样的声音,只有存在异质性才会引人去思考自身行动的意义。
但是鲍曼并没有具体探讨集体责任和个体责任的划分问题,处在特定的现代政治体系中管理者不得不面临着同时背负着集体责任和个体责任的问题,而如何恰当地区分两者责任以及弄清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对重塑当代政治体系中管理者的道德责任而言至关重要。
一、管理者的集体道德责任
(一)汉娜·阿伦特对集体责任的研究
在《反抗平庸之恶》这本书中,阿伦特单独讨论了集体责任的问题,阿伦特认为,“必须为集体责任规定两个前提条件:要我负责的必须是我没有做过的事情,其原因又必须是我在一个组织(集体)中的成员身份,它不能被我的任何自主行为解除,也就是说,它完全不同于那种我可以随意解除的商业伙伴关系”[1]。这种集体责任是个人在一个共同体中作为一个成员不得不承担的责任,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享受着共同体带给自己的某种利益,包括民族情感、安全、政治权利等利益,那么当个人在共同体中必须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就包括集体责任。就像在享受上一届政府留下的功绩时,这届的政府也要承担上一届政府的责任。当个人不想承担这种集体责任的时候,那么唯一的途径便是脱离原有的集体或者组织,但脱离集体的个人是不可能在社会中存活,因此他必须依赖于特定的集体或组织并寻求一定的社会性慰藉和帮助,于是他也就不得不进入另一个组织或者集体,那么承担另一个组织或集体赋予的义务或责任便成为必然,个人也就无法逃脱这种永恒的集体责任,只不过是用另外的集体责任代替了原来的集体责任。
在现代政治体系中,大多成员在执行任务的时候便是以他的名义执行的,但是他并没有直接参与,他只是起到了上传下达的作用,扩大一些可能在执行的效率上发挥了自身的才能和激情,在其他的方面如考虑上级命令和自身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方面,发挥任何的良知对组织而言都是一种阻碍。于是不得不探究在这种组织中成员是如何利用集体责任来为自身的道德良知缺位而编造借口的,或者这种集体责任是如何进一步阻碍个人道德良知发挥作用的。
论述集体责任的前提是探讨集体道德责任是否存在,道德一般是关乎于个人,而作为个人的集合体,集体是否具有超乎个人的道德地位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去理会个体主义者对集体道德责任的诘难,在集体对社会造成伤害的时候,不得不将集体看成行动和意志一致的主体,并将其作为道德责任的承担者,那么单个成员在面临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这样的集体责任便成为问题,于是就涉及到如何分配集体道德责任的问题。在大屠杀期间,像艾希曼这样的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应该承担道德责任,只是以服从上级的命令进行辩护,这也许就为管理者形成道德冷漠打开方便之门。
(二)“两种道德负罪感”
雅斯贝尔斯认为有两种道德负罪感:“一种是以个人行动为基础的道德负罪感,另一种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的道德负罪感。”[2]当一个人参与到集体的行动当中,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他都要承担这种集体责任。再者,当一个人附带例如民族身份、种族身份的时候,不论是参与还是没有参与到集体的行动中,都要承担这种集体责任。显然根据雅斯贝尔斯的理论,个人是无法摆脱集体责任的,因为个人的身份认同不是个人能够选择的。于是当整个集体在走向道德深渊的时候,个人是否会意识到自己会因为要承担集体责任而良知自省呢?或是否又因为个體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因集体责任的无限大,而无能为力去抗拒集体行动,只好自甘堕落?显然第二种是最为消极的应对,也是在正常条件下不值得提倡的一种态度,而第一种貌似强加给个人身上的集体责任会普遍地受到个人的抵触,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它实际上是处在集体中的个人不得不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对于个人是否承担集体责任的问题已经有些名目,但是对于如何分配集体道德责任的问题就涉及到一些技术性的问题,分配必然要公平正义,但划分集体责任并非像划分财产那样明确。一般而言,分配集体责任是按照个人在集体中的职位、层次以及活动的影响范围来确定,对责任实行量化。但把枪口抬高一寸式的行为抵触也应该被看做是。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当个人在发现集体走向罪恶的深渊时,如果能够通过对这种行动进行抵制从而摆脱自身在集体中要承担的责任,那么对于重塑管理者的道德责任无疑是有利的。
二、管理者的个体道德责任
在对集体道德责任的论述中,并未说个体道德责任就是将集体道德责任分配到个人身上的责任,个体道德责任是个人作为一个行动者应该承受的责任,而集体道德责任是集体作为一个行动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二者主体应有区别。
(一)鲍曼对管理者的个体道德责任的研究
鲍曼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过论述,他认为在现代政治体系中通过劳动分工,将大多数人与行动的结果之间产生了距离,使得大多数人对结果也就不会产生道德判断。在意图和行为结果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中间者”角色,这种“中间者”遮挡了个体道德责任意识发挥作用的眼光,因而横亘在意图和行为结果之间的距离足以抵消个体道德发挥的程度。然后通过用技术责任代替道德责任,使得管理者将意义终止在自身的工作上,于是大多数人要么出现道德冷漠,要么对道德问题掉以轻心。再者,将政治体系的对象非人化。而一旦如此,所有的过程和计划都会对道德责任进行掩盖,甚至完全消除个体对道德责任的考虑。另外,“技术的道德化”使得管理者的道德关怀从行为的对象身上转移到自身的工作上,即如何出色地完成上级交代的工作和任务,除此之外,他们的道德关怀仅仅限于自我的道德判断。鲍曼认为“组织在整体上是一个湮没责任的工具”[3],服从命令的管理者认为责任在于上级的权威那里,这就造成在整个政治体系中,所有道德责任的归结在于最高的权威那里,而貌似在最高权威之下的管理者都有理由不去承担这种道德责任。这在非极权体制下的政治体系中并不能站住脚,然而在极权体制下的政治体系中看似非常恰当,因为忠诚是极权主义最核心的要求。 当面临极端的条件下,我们是不是除了服从别无选择?鲍曼所揭示的并非囊括所有人,因为在那种极端的条件下总有一些人不去服从,而是选择不合作甚至抵抗。他认为大屠杀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在面临道德义务和自我保存的选择下,并非必然要选择将自我保存置于道德义务之上。
当然,历史已然证明,即便在极端的条件下“不得不服从”成为摆脱个体责任的借口变得不再可行。就如阿伦特所言的那样:“这里针对的不仅仅是那些无可奈何地参与恶的人,更是那些认为执行命令是他们义务的人”[1]。执行命令是对上级的服从,但是就如前文提到的阿伦特对此指出:他们把服从和同意混同了。这么看来,要想回归正常的政治状态,必须将管理者甚至民众拉回到对政体的认知上来,但是这在政治被经济的光芒掩盖的时代很难实现,于是不得不回归到管理者的自身上来。
(二)政治自由、自我与社会认知以及对他者的道德评价机制
本文认为个体的道德责任与三者紧密关联,分别是:政治自由、自我与社会认知和对他者的道德评价机制。
首先,一旦管理者的政治自由被剥夺,完全成为极权统治的“动物”,服从成为他的天性,那么他便将服从当作全部的政治美德。除了留有政治自由外,还与个人的自我与社会认知脱离不开。
其次,自我与社会认知关键在于在社会中如何与他人和自我相处。管理者无非是处理上下级的关系以及处理与自身工作对象的关系。在与上下级关系中,服从和命令为主要关系,命令是管理者处理上级命令之后又通过自己的思考以命令的方式下达,这期间便涉及到“思考”这一环节。只要个人存留一些独立的思考,那么管理者的道德责任便可以在他身上得以寻迹。再者,管理者的工作脱离不开他的对象,管理者思考工作的对象即便是人类,一旦非人化,便将其像物一样对待,那么管理者的道德责任思考仅仅停留在工作能否顺利地完成上,不会将目光停留在工作对象身上。
最后,当对他者的道德评价机制出现问题时,那便需要很大的努力才能重建。对他者的道德评价关键在于是否在意他者对自己的道德评价,如果管理者对他者的道德评价仅仅局限在能否完成任务上面,而对其他如“是否虐待过一位犹太儿童”漠不关心,那么他也就不会考虑自身是否会受到他人的诸如“没有人性”的道德评价。
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那么个体便会从他的行为中发现道德责任,如果还没有发现的话,那便和恶人没有什么不同,这也就不关涉人的平庸的一面了。
结语
总之,重塑管理者的道德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集体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法不责众;二是个体在集体这种情景下应发挥自身的自觉性和独立性。当然最重要的便是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让管理者在提升自我与社会认知以及对他者的道德评价上发挥有效作用,以此明确管理者的道德责任。
参考文献
[1][美]汉娜·阿伦特.反抗“平庸之恶”:责任与判断[M].陈联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58-158.
[2]金太军,顾茜茜.基础与困境:现代性视角下的西方政治制[J].理论探討,2009(03):16-19.
[3][英]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M].杨渝东,史建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138-217.
[4]刘占峰,陈丽.集体道德责任研究的当代论争[J].海军工程大学学报(综合版),2009,6(03):79-83.
注:本文是2020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疫情防控期乡村社会治理研究——基于冀中南G乡的调研”(项目编号:KYCX20_ 269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常林亚(1996-),男,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