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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快报》报道,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广东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修订该条例已被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拟于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法规规定得过于宽泛且执行力、惩戒力不强,拖欠工资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所以,从为维护劳资双方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量,《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何时发薪,充分体现了政府执法管理的人文、人本主义的善意和为劳动者权益精细化考量之细致精神,值得肯定。意料之中的是,上述措施得到了网友们的一片叫好,在腾讯大粤网上,表示支持的网友占比高达94%。网友“梦里花落知多少”说,如果这规定真正实行了,那政府真的是干了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此外,甚至引发了网友以“好措施,我们公司××号(发薪日)”形式晒各自单位的发薪日。
可是,有人却不以为然。法律从业者陈伟日前就在《新京报》刊发题为《“立法规定企业何时发薪”没必要》一文,称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经营上存在各种不确定性,比如有的企业回款快,有的回款慢,有的企业经营会有周期性,经营情况也时好时坏。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要求企业雷打不动在次月10日前必须发出工资,未免太强人所难了吧。恐怕这样的立法通过了,也执行不了,到时遍地都是违法反而令法律尴尬。
的确,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经营上也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但是这一切,绝不能成为拖欠职工工资的理由。若按此逻辑,《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会成为一纸空文。事实上,即使法规没有硬性规定企业何时发薪,但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是有自己规定或者约定成俗的发薪日的,这样的安排,不仅有利于企业安排资金调度,更给职工吃了“定心丸”——试想,如果一家企业的发薪日都是随心所欲的,想在几号发就几号发,这家企业的职工何以安心、定心?更何况,《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也是大有回旋余地的时间段,企业完全可以安排好回款等问题,以及时发放工资。
而在目前,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但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两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在用人单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经逃匿的情形下,要坐等劳动报酬履行期限届满才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也导致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束手无策。广东省人社厅因此认为,参照《合同法》等规定作出上述规定,以便劳动执法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快速处理,尽快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欠薪老板的刑事责任。若上述条款能审议通过,势必能从时效上大力维护好职工的切身利益。
立法硬性规定企业薪酬的支付日期,是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路径之一。窃以为,立法规定企业何时发薪,不仅大有必要,而且应该大力推广。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法规规定得过于宽泛且执行力、惩戒力不强,拖欠工资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所以,从为维护劳资双方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量,《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何时发薪,充分体现了政府执法管理的人文、人本主义的善意和为劳动者权益精细化考量之细致精神,值得肯定。意料之中的是,上述措施得到了网友们的一片叫好,在腾讯大粤网上,表示支持的网友占比高达94%。网友“梦里花落知多少”说,如果这规定真正实行了,那政府真的是干了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此外,甚至引发了网友以“好措施,我们公司××号(发薪日)”形式晒各自单位的发薪日。
可是,有人却不以为然。法律从业者陈伟日前就在《新京报》刊发题为《“立法规定企业何时发薪”没必要》一文,称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经营上存在各种不确定性,比如有的企业回款快,有的回款慢,有的企业经营会有周期性,经营情况也时好时坏。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要求企业雷打不动在次月10日前必须发出工资,未免太强人所难了吧。恐怕这样的立法通过了,也执行不了,到时遍地都是违法反而令法律尴尬。
的确,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经营上也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但是这一切,绝不能成为拖欠职工工资的理由。若按此逻辑,《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会成为一纸空文。事实上,即使法规没有硬性规定企业何时发薪,但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是有自己规定或者约定成俗的发薪日的,这样的安排,不仅有利于企业安排资金调度,更给职工吃了“定心丸”——试想,如果一家企业的发薪日都是随心所欲的,想在几号发就几号发,这家企业的职工何以安心、定心?更何况,《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也是大有回旋余地的时间段,企业完全可以安排好回款等问题,以及时发放工资。
而在目前,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但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两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在用人单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经逃匿的情形下,要坐等劳动报酬履行期限届满才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也导致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束手无策。广东省人社厅因此认为,参照《合同法》等规定作出上述规定,以便劳动执法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快速处理,尽快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欠薪老板的刑事责任。若上述条款能审议通过,势必能从时效上大力维护好职工的切身利益。
立法硬性规定企业薪酬的支付日期,是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路径之一。窃以为,立法规定企业何时发薪,不仅大有必要,而且应该大力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