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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主要形式之一,外贸代理在我国已经拥有了几十年的历史。而我国外贸代理制也经过了20多年的实践,体现着一定的中国特色,形成了委托合同模式和行纪合同模式这两种外贸代理模式。本文对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及其模式展开了研究,并提出完善外贸代理制的建议,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我国;外贸代理制;模式
一、引言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将发展外贸代理制当成是实现外贸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而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并进行英美法系和德国民、商法典中的合理因素的吸取,则形成了我国独有的外贸代理制。就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来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但是在细节上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分析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及其模式,并寻求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方法,才能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及其模式研究
1.我国外贸代理制发展现状
就目前来看,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依据除了来自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有关内容,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能够从事外贸代理业务的外贸代理人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并且依法完成其它执业手续的办理。在此基础上,才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而在制度形式上,我国主要使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与德国民、商法典中对间接代理和直接代理的规定比较接近,主要有行纪合同模式和委托合同模式[1]。在外贸代理制的内容中,包含了德国商法典中有关间接代理规定的内容,并且使用了英美法系有关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和隐名代理制度的内容。
在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和外贸代理人(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讲,就是处于外贸代理活动中的外贸代理人需要承担五项义务,即业务执行义务、受托财产保管义务、按指定价格交易义务、财产或行纪业务效果转移义务和行纪人自我费用负担义务。而外贸代理人同时也将获得七项权利,即合理处分权、提存权、自我交易权、报酬请求权、留置权、有利交易赠酬权和费用偿付请求权。此外,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在外贸代理活动中一般不与第三人产生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将由行纪人负责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2.我国当今外贸代理模式
(1)委托合同模式
所谓的委托合同模式,其实就是受托人以其他组织或个人的代理人身份开展外贸代理活动的模式,而该种模式又可以被划分成三种情况。首先,在授权范围内,如果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外贸代理活动,并且与第三人签订外贸合同,就需要委托人进行法律后果的承担。其次,在授权范围内,如果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外贸代理活动,并且在第三人知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外贸合同,委托人就需要进行其法律后果的承担。但是,如果有能够证明合同不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委托人就能够不承担法律后果。再者,在授权范围内,委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外贸合同,并且第三人不知晓该贸易活动为代理活动,受托人就需要进行法律后果的承担[3]。在委托合同模式下,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义务,委托人就能够介入到代理活动中。
(2)行纪合同模式
所谓的行纪合同模式,其实就是受托人作为行纪人,以自身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外贸活动,并且委托人进行受托人相应报酬支付的一种外贸代理模式。而该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规定,为行纪人提供了报酬请求权、有利交易赠酬权和费用偿付请求权等多种权利,从而使外贸代理制度显得更加灵活。在该模式下,其产生的外贸代理活动情形与委托合同的情形相类似。而二者的区别在于,行纪合同模式中的受委托人一般是专业性商人,有身份上的特殊限制。同时,该模式中的外贸代理活动为有偿性质的,而委托合同模式可以是无偿的。再者,行纪合同模式的受委托人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进行交易,但是另一种模式的受托人没有这种权利。
3.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度上来看,其在引进国外间接代理制度的同时,在细节上存在着较多的矛盾。首先,在委托合同模式下,身份不公开的外贸代理人享有的介入权没有得到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条款相抵触,或是第三人与委托代理缔约,被代理人就很可能无法行使介入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能会利用这一漏洞阻止被代理人接入外贸代理活动。其次,虽然代理制中明确规定了身份不公开的委托人有与第三人抗辩的权利,但是却没有给予其抵销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人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但是却无力进行债务的履行,委托人也无法进行第三人主张的抵消。再者,在复杂的对外贸易往来中,想要区分外贸代理行为是委托合同模式还是行纪合同模式也比较困难。而一旦出现乏力纠纷,就会影响法律的适用,继而导致各种矛盾冲突的出现。此外,外贸代理活动中的代理商一直处在比较特殊的地位,其不仅可以对内充当委托人,并且也能够对外开展进出口活动。而委托人的利益主要取决于代理商的信誉,从而导致很多委托人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三、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为了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国家应该尽快进行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首先,应该尽快解决不同法律规定中的规定冲突问题,从而使民商事代理的发展得到推动。比如《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有关代理范围的规定就存着相互冲突,还需要进行《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范围的适度调整,从而使其包含更多的代理种类。其次,需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细节的完善,从而使有关外贸代理的规定更加明确。比如《合同法》中的“代理”与“委托”就没能得到明确的区分,从而不利于外贸代理制度的完整协调。
2.完善我国外贸环境
为了使外贸代理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政府应该加强对对外贸易代理商的管理,从而进行外贸代理活动中的一些干扰因素的扫清。具体来讲,就是政府应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制建设,从而使外贸代理活动中的当事人能够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贸易业务。同时,政府应该使海关报关制度与外贸代理制度取得同步发展,从而为委托人以当事人身份报关提供便利。
3.加快发展新型代理模式
近年来,互联网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而使电子商务得到了广泛应用。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为外贸企业带来发展机遇。但就目前来看,国内外贸企业并没有给予这种新型代理模式应有的重视,许多外贸企业只是建立了形式上的网站,并没有利用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切实开展。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下,外贸企业应该加快发展这种新的外贸代理模式,以便使企业获得更快的发展。为此,外贸企业应该重新认识网络贸易的重要作用,并且积极进行企业的网络建设。而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资源,企业需要与政府和国内外企业联网,从而为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打下基础。此外,政府也应该加快电子商务外贸代理制度的立法研究,从而为网络贸易的开展创造更好的发展前景。
四、结论
总而言之,外贸代理制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谋求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对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而就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的发展情况来看,其中的细节仍然存着一定的矛盾。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外贸代理制及其模式的研究,从而通过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制度的完善,继而为我国外贸企业开展外贸代理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常冬梅.我国对外贸易新常态的表现与转型发展的路径选择[J].中国商论,2015,22:89-91.
[2]郭丽丽.我国中小企业外贸代理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09:95.
[3]王莹.论对外贸易法下的外贸代理制[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1:187-188.
[4]郭闽榕.福建省外贸代理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3,06:36-37.
[5]于善泳.关于临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收费模式及发展前景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4,22:29-30.
【关键词】我国;外贸代理制;模式
一、引言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将发展外贸代理制当成是实现外贸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而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并进行英美法系和德国民、商法典中的合理因素的吸取,则形成了我国独有的外贸代理制。就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来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但是在细节上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分析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及其模式,并寻求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方法,才能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及其模式研究
1.我国外贸代理制发展现状
就目前来看,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依据除了来自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有关内容,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能够从事外贸代理业务的外贸代理人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并且依法完成其它执业手续的办理。在此基础上,才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而在制度形式上,我国主要使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与德国民、商法典中对间接代理和直接代理的规定比较接近,主要有行纪合同模式和委托合同模式[1]。在外贸代理制的内容中,包含了德国商法典中有关间接代理规定的内容,并且使用了英美法系有关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和隐名代理制度的内容。
在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和外贸代理人(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讲,就是处于外贸代理活动中的外贸代理人需要承担五项义务,即业务执行义务、受托财产保管义务、按指定价格交易义务、财产或行纪业务效果转移义务和行纪人自我费用负担义务。而外贸代理人同时也将获得七项权利,即合理处分权、提存权、自我交易权、报酬请求权、留置权、有利交易赠酬权和费用偿付请求权。此外,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在外贸代理活动中一般不与第三人产生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将由行纪人负责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2.我国当今外贸代理模式
(1)委托合同模式
所谓的委托合同模式,其实就是受托人以其他组织或个人的代理人身份开展外贸代理活动的模式,而该种模式又可以被划分成三种情况。首先,在授权范围内,如果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外贸代理活动,并且与第三人签订外贸合同,就需要委托人进行法律后果的承担。其次,在授权范围内,如果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外贸代理活动,并且在第三人知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外贸合同,委托人就需要进行其法律后果的承担。但是,如果有能够证明合同不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委托人就能够不承担法律后果。再者,在授权范围内,委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外贸合同,并且第三人不知晓该贸易活动为代理活动,受托人就需要进行法律后果的承担[3]。在委托合同模式下,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义务,委托人就能够介入到代理活动中。
(2)行纪合同模式
所谓的行纪合同模式,其实就是受托人作为行纪人,以自身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外贸活动,并且委托人进行受托人相应报酬支付的一种外贸代理模式。而该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规定,为行纪人提供了报酬请求权、有利交易赠酬权和费用偿付请求权等多种权利,从而使外贸代理制度显得更加灵活。在该模式下,其产生的外贸代理活动情形与委托合同的情形相类似。而二者的区别在于,行纪合同模式中的受委托人一般是专业性商人,有身份上的特殊限制。同时,该模式中的外贸代理活动为有偿性质的,而委托合同模式可以是无偿的。再者,行纪合同模式的受委托人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进行交易,但是另一种模式的受托人没有这种权利。
3.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度上来看,其在引进国外间接代理制度的同时,在细节上存在着较多的矛盾。首先,在委托合同模式下,身份不公开的外贸代理人享有的介入权没有得到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条款相抵触,或是第三人与委托代理缔约,被代理人就很可能无法行使介入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能会利用这一漏洞阻止被代理人接入外贸代理活动。其次,虽然代理制中明确规定了身份不公开的委托人有与第三人抗辩的权利,但是却没有给予其抵销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人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但是却无力进行债务的履行,委托人也无法进行第三人主张的抵消。再者,在复杂的对外贸易往来中,想要区分外贸代理行为是委托合同模式还是行纪合同模式也比较困难。而一旦出现乏力纠纷,就会影响法律的适用,继而导致各种矛盾冲突的出现。此外,外贸代理活动中的代理商一直处在比较特殊的地位,其不仅可以对内充当委托人,并且也能够对外开展进出口活动。而委托人的利益主要取决于代理商的信誉,从而导致很多委托人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三、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为了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国家应该尽快进行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首先,应该尽快解决不同法律规定中的规定冲突问题,从而使民商事代理的发展得到推动。比如《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有关代理范围的规定就存着相互冲突,还需要进行《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范围的适度调整,从而使其包含更多的代理种类。其次,需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细节的完善,从而使有关外贸代理的规定更加明确。比如《合同法》中的“代理”与“委托”就没能得到明确的区分,从而不利于外贸代理制度的完整协调。
2.完善我国外贸环境
为了使外贸代理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政府应该加强对对外贸易代理商的管理,从而进行外贸代理活动中的一些干扰因素的扫清。具体来讲,就是政府应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制建设,从而使外贸代理活动中的当事人能够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贸易业务。同时,政府应该使海关报关制度与外贸代理制度取得同步发展,从而为委托人以当事人身份报关提供便利。
3.加快发展新型代理模式
近年来,互联网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而使电子商务得到了广泛应用。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为外贸企业带来发展机遇。但就目前来看,国内外贸企业并没有给予这种新型代理模式应有的重视,许多外贸企业只是建立了形式上的网站,并没有利用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切实开展。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下,外贸企业应该加快发展这种新的外贸代理模式,以便使企业获得更快的发展。为此,外贸企业应该重新认识网络贸易的重要作用,并且积极进行企业的网络建设。而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资源,企业需要与政府和国内外企业联网,从而为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打下基础。此外,政府也应该加快电子商务外贸代理制度的立法研究,从而为网络贸易的开展创造更好的发展前景。
四、结论
总而言之,外贸代理制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谋求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对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而就我国当今外贸代理制的发展情况来看,其中的细节仍然存着一定的矛盾。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外贸代理制及其模式的研究,从而通过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制度的完善,继而为我国外贸企业开展外贸代理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常冬梅.我国对外贸易新常态的表现与转型发展的路径选择[J].中国商论,2015,22:89-91.
[2]郭丽丽.我国中小企业外贸代理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09:95.
[3]王莹.论对外贸易法下的外贸代理制[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1:187-188.
[4]郭闽榕.福建省外贸代理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3,06:36-37.
[5]于善泳.关于临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收费模式及发展前景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4,22: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