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当今社会,医患纠纷日益增多,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医患关系日趋恶化,本文阐述了医患纠纷中的主客体,旨在阐述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分析当前医患纠纷事件的特点及原因,思考如何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和维护社会安定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患纠纷;法律关系;医患纠纷处理机制
一、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
针对目前医患纠纷问题,2014年4月22日众多部门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从通知下发的单位可以看出,调整医患关系涉及到众多部门,多部法律、法规、意见。其中有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也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
要明确医患纠纷的法律关系,首先必须对医患关系的概念有明确的认识。所谓医患关系应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从医患关系的概念可以看出,医患纠纷的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体仅限于医师和病员双方。“医师”是一个广义词,不仅指医生,而且包括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管理者、医师、护士等从业人员,医疗单位亦可能成为医患关系的一方主体。而医患关系概念中的“病员”,也是一个广义词,不仅是指病人,非患者也可以成为医患纠纷的主体,比如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如亲朋好友。而相应的调整医师和病员的关系不仅需要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类强制性国家法律保障,也需要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来督促、指导、协调。二是客体是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指向的对象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医患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在于医患纠纷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一旦“医师”的诊疗未到达到“病员”的内心期望值,更甚误诊、病人死亡都易引起医患纠纷。其次是财产权,医方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患方付款以期得到生命和健康,而一旦生命权和健康权得不到实现,更甚“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瑕疵,都会存在“病员”拒绝或拖欠医疗费用,或者病人死亡,引发病人亲朋好友的对抗和纠纷。而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除需要除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外,也需要民法和侵权责任法。
二、当前医患纠纷事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医患纠纷及处理有以下几个特点:(1)医患纠纷发生率正在以较快的速度逐年上升。(2)不采用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的医患纠纷的比率逐年上升。(3)在医院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而作赔偿的现象增多。(4)医疗纠纷赔偿平均金额在快速攀升。(5)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各类违法案件不断发生。引起医患纠纷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意思的提高。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的增强,而医疗事故较以前相比增多就是因为“病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而在与“医师”的沟通中,或因信息不畅,理解错误、或因个别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漠视生命,引起本该避免的医疗事故,或因对法律、法规缺乏深入理解,只达到一知半解的程度,最终导致医患纠纷。
(二)缺乏沟通激化矛盾。“医师”与“病员”信息不对等,当医患纠纷发生时,患方家属迫切希望医院承认错误,公布信息,得到赔偿,而大部分医院不承认错误,隐瞒信息,拒不赔偿,这时,又没有一个相对公立的机构能够介入调解,致使医患矛盾逐步由纠纷演变成事件更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沟通在医患关系的改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医患纠纷起因是由于“沟通不畅”或没有有效沟通渠道而埋下的隐患引起的。目前医学高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对各种先进诊断仪器的依赖和滥用,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医患关系的分离。
(三)医院安防薄弱是诱发暴力伤医事件的根本原因。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而患者或患者家属只要通过大吵大闹甚至雇用“职业医闹”或信访让纠纷矛盾愈演愈烈,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时,医院方就会产生维护稳定,花钱息事的妥协心理。而一味的妥协而不论对错的做法,容易形成只要发生医患就要闹,一闹就有钱的误导。而大多数医院虽然有保卫部门,但是都普遍存在保安队伍老龄化及临时性的问题。同时,医院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涉医纠纷的应急响应机制,过分依赖政府及公安部门调解处理。
(四)社会舆论影响因素。在当今社会,资讯高度发达,而医疗又是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话题,促使互联网、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对医患纠纷的报道幅度增大,而少数媒体为了追求影响力,对医患纠纷进行负面报道,甚至片面鼓吹医闹可以带来巨额医疗赔偿,使群众对医疗系统失去信任,在印象中形成了只要有医疗纠纷就要大闹就会医疗赔偿的误导。
三、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安定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法律保障体系。医患纠纷首先调整的是生命权和健康权,其次才是财产权。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命权高于其他一切权利。涉及到人的生命,都需高度重视,除认真执行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意見,合理保障医患双方的正当权利外,立法机关应该建立更为细致的,更为贴近当今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为医患纠纷的处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二)重视医德教育 医院要重视医德建设,不仅是医德表现出一个医生道德素质好坏,更因为医疗行为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与生命。加强医德学习,既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增强医患双方的信任度,消除医患双方之间的隔阂。由医德恶劣造成的医疗事故虽然不多,但是如果发生,结果必然导致社会影响恶劣,更会加剧医患矛盾。
(三)建立有效制度。建立真正的鉴定结论的第三方,该机构要做到公开透明,作出的鉴定结论要正确、中立、保持科学性,成立相应的鉴定委员会,并且适当将医疗专家引入到陪审中,帮助法官理解专业知识,并帮助法官识别鉴定结论。医患双方的对话和协商,它还涉及多个行政职能部门和单位。在医患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既要求有关单位公平、公正地进行处置,更应该根据医患矛盾的特点,建立一套起长期有效的处置机制和制度。
(四)依法处置,加大打击力度。对因医患纠纷引起的冲突或群体性事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单位应该协调提前介入调解,促使医患双方及时进行沟通,在有效妥善处置的同时,尽快平息事态。公安机关则对以此为职业的“医闹”人员或其他类的违法犯罪人员则坚决予以依法打击。
【参考文献】
[1]于达海.刍议医疗卫生改革背景下医患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第33卷第10期
[2]黄长久.医患纠纷及法治化处理的探讨(中田医院管理)第27卷第5期(总第310期)2007年5月
[3]王萍.医患纠纷的原因及对策研究——医患双方不同视角的审视与思考学术论坛2007年第5期
【关键词】医患纠纷;法律关系;医患纠纷处理机制
一、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
针对目前医患纠纷问题,2014年4月22日众多部门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从通知下发的单位可以看出,调整医患关系涉及到众多部门,多部法律、法规、意见。其中有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也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
要明确医患纠纷的法律关系,首先必须对医患关系的概念有明确的认识。所谓医患关系应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从医患关系的概念可以看出,医患纠纷的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体仅限于医师和病员双方。“医师”是一个广义词,不仅指医生,而且包括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管理者、医师、护士等从业人员,医疗单位亦可能成为医患关系的一方主体。而医患关系概念中的“病员”,也是一个广义词,不仅是指病人,非患者也可以成为医患纠纷的主体,比如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如亲朋好友。而相应的调整医师和病员的关系不仅需要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类强制性国家法律保障,也需要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来督促、指导、协调。二是客体是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指向的对象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医患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在于医患纠纷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一旦“医师”的诊疗未到达到“病员”的内心期望值,更甚误诊、病人死亡都易引起医患纠纷。其次是财产权,医方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患方付款以期得到生命和健康,而一旦生命权和健康权得不到实现,更甚“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瑕疵,都会存在“病员”拒绝或拖欠医疗费用,或者病人死亡,引发病人亲朋好友的对抗和纠纷。而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除需要除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外,也需要民法和侵权责任法。
二、当前医患纠纷事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医患纠纷及处理有以下几个特点:(1)医患纠纷发生率正在以较快的速度逐年上升。(2)不采用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的医患纠纷的比率逐年上升。(3)在医院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而作赔偿的现象增多。(4)医疗纠纷赔偿平均金额在快速攀升。(5)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各类违法案件不断发生。引起医患纠纷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意思的提高。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的增强,而医疗事故较以前相比增多就是因为“病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而在与“医师”的沟通中,或因信息不畅,理解错误、或因个别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漠视生命,引起本该避免的医疗事故,或因对法律、法规缺乏深入理解,只达到一知半解的程度,最终导致医患纠纷。
(二)缺乏沟通激化矛盾。“医师”与“病员”信息不对等,当医患纠纷发生时,患方家属迫切希望医院承认错误,公布信息,得到赔偿,而大部分医院不承认错误,隐瞒信息,拒不赔偿,这时,又没有一个相对公立的机构能够介入调解,致使医患矛盾逐步由纠纷演变成事件更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沟通在医患关系的改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医患纠纷起因是由于“沟通不畅”或没有有效沟通渠道而埋下的隐患引起的。目前医学高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对各种先进诊断仪器的依赖和滥用,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医患关系的分离。
(三)医院安防薄弱是诱发暴力伤医事件的根本原因。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而患者或患者家属只要通过大吵大闹甚至雇用“职业医闹”或信访让纠纷矛盾愈演愈烈,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时,医院方就会产生维护稳定,花钱息事的妥协心理。而一味的妥协而不论对错的做法,容易形成只要发生医患就要闹,一闹就有钱的误导。而大多数医院虽然有保卫部门,但是都普遍存在保安队伍老龄化及临时性的问题。同时,医院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涉医纠纷的应急响应机制,过分依赖政府及公安部门调解处理。
(四)社会舆论影响因素。在当今社会,资讯高度发达,而医疗又是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话题,促使互联网、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对医患纠纷的报道幅度增大,而少数媒体为了追求影响力,对医患纠纷进行负面报道,甚至片面鼓吹医闹可以带来巨额医疗赔偿,使群众对医疗系统失去信任,在印象中形成了只要有医疗纠纷就要大闹就会医疗赔偿的误导。
三、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安定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法律保障体系。医患纠纷首先调整的是生命权和健康权,其次才是财产权。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命权高于其他一切权利。涉及到人的生命,都需高度重视,除认真执行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意見,合理保障医患双方的正当权利外,立法机关应该建立更为细致的,更为贴近当今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为医患纠纷的处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二)重视医德教育 医院要重视医德建设,不仅是医德表现出一个医生道德素质好坏,更因为医疗行为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与生命。加强医德学习,既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增强医患双方的信任度,消除医患双方之间的隔阂。由医德恶劣造成的医疗事故虽然不多,但是如果发生,结果必然导致社会影响恶劣,更会加剧医患矛盾。
(三)建立有效制度。建立真正的鉴定结论的第三方,该机构要做到公开透明,作出的鉴定结论要正确、中立、保持科学性,成立相应的鉴定委员会,并且适当将医疗专家引入到陪审中,帮助法官理解专业知识,并帮助法官识别鉴定结论。医患双方的对话和协商,它还涉及多个行政职能部门和单位。在医患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既要求有关单位公平、公正地进行处置,更应该根据医患矛盾的特点,建立一套起长期有效的处置机制和制度。
(四)依法处置,加大打击力度。对因医患纠纷引起的冲突或群体性事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单位应该协调提前介入调解,促使医患双方及时进行沟通,在有效妥善处置的同时,尽快平息事态。公安机关则对以此为职业的“医闹”人员或其他类的违法犯罪人员则坚决予以依法打击。
【参考文献】
[1]于达海.刍议医疗卫生改革背景下医患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第33卷第10期
[2]黄长久.医患纠纷及法治化处理的探讨(中田医院管理)第27卷第5期(总第310期)2007年5月
[3]王萍.医患纠纷的原因及对策研究——医患双方不同视角的审视与思考学术论坛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