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未成年人的发展,关系到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值得我们充分重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当前,尤其是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以来,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为例的边远欠发达地区的少年审判工作新旧问题交织,新旧挑战并存。认识不足,建制不全,人员不齐,工作思路不开阔,种种因素均制约着少年审判事业的发展。如何着眼大局,结合实际创新性地开展少年审判工作,值得积极探索。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权益保护 少年审判
作者简介:王俊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兼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研究方向:刑事审判、少年审判、毒品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50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民族的复兴中兴。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任务亦不断加重,引起国家与社会的广泛关注。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规定,更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然而受思想认识及地域间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发展不充分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各地的少年审判工作发展程度差距较大。北京、上海等地的少年审判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且运行成熟,经验丰富。但一些边远欠发达地区的少年审判事业则刚刚起步甚至尚未起步。下面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为样本,对边远欠发达地区少年审判的现状、困境与出路探索进行分析。
一、少年审判工作的现状
乌兰察布市地处祖国北方边疆,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幅员辽阔,人口较少,经济发展落后,系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大多数的多民族聚居地区。全市辖11各旗、县、市、区,其中9个国家贫困县、2个自治区贫困县、区。全市刑事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较多,占比较大。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亦有不少,未成年犯罪案件数占总刑事案件数约10%,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人数约占总刑事犯罪人数的12%。
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均无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没有少年法庭。其中,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刑一庭牵头内部组建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由刑一庭副庭长兼任,两位副庭长由民事审判庭的两位副庭长兼任,没有其他工作人员。11个基层法院的少年审判庭法官均为兼任,且兼职人员有的仅有一人。两级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均无专门管辖庭室,仍然按案件类型归口各刑庭、民庭、行政庭管辖。由于条件所限,少年法庭主要负责“送法进校园”等法律宣传活动,其他作用发挥不明显。
二、少年审判工作的困境
(一)党委及法院自身对少年审判工作认识不够、重视不足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肩负着民族的希望与未来。然而,由于青少年心智发育不全,社会经验尚浅,导致其在人生道路上容易受到环境及他人的影响,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当事人也由于知识水平与认识水平所限,可能对自己的权益处置不当。故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權益保护及未成年犯罪的感化、教育、挽救工作。国际上也对此非常重视,美国伊利诺伊州早在1899年就通过了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并在芝加哥设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我国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少年审判庭已经有34年的历程。然而,我市部分法院没有认识到少年审判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将之简单与其他审判业务同等对待。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数量来决定是否设置少年审判庭。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相较于成年人相关案件及而言少了许多,故而部分法院认为,没有设置少年审判庭的必要,而且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也不支持。有的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考核指标决定少年审判庭的工作开展情况。只完成考核指标硬性规定的相关工作,对于其他工作则不开展。这既是客观条件的限制,但主要还是思想和认识不足,从当地党委、政府到法院自身均未对少年审判工作予以充分重视。
(二)少年审判庭没有独立建制,工作开展受限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无不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相关工作人员,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的少年审判庭均无独立建制,庭长、副庭长均系兼任,且基本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少年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在其他业务庭一般也兼任庭长或副庭长,承担着审判重任,很难再有时间和精力充分开展少年审判工作尤其是延伸性工作。
再者,少年审判庭因无独立建制,在开展工作时亦是困难重重。一是工作人员发展空间受限。有部分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有意愿到少年审判庭工作,但因少年审判庭无独立建制,无论从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还是择优晋升方面,少年审判庭的工作人员都难以有与其他庭室同等的机会,所以不少干警尤其是年轻干警不得不另做打算。二是现有兼任人员的积极性不强。因无独立建制,故而在提拔、交流方面均没有通道。现有兼任人员宁愿多花时间和精力从事刑事、民事审判业务,而不愿从事少年审判业务。三是很多工作师出无名。因无独立建制,上、下级法院及其他单位均对少年审判庭没有明确的概念,少年审判庭在代表法院与其他单位协调开展工作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法院内部开展工作时,也只能逐项工作呈请领导按专项工作进行,并征求其他部门同意。
(三)未成年人案件归口各庭,主审法官不熟悉少年审判工作,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目前,乌兰察布市辖区部分基层法院设有两个刑事审判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庭,大部分基层法院仅设一个刑事审判庭,两个民事审判庭,各庭按照案件类型受理案件,或随机按数量平均受理案件。中级法院设有两个刑事审判庭,四个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庭,均按照案件类型受理案件。各法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后,立案庭均按照案件类型分至各相应庭室,少年审判庭因无建制,故无案件受理权限。案件分至各庭后,随机分配至该庭的承办法官。该法官未必系少年审判庭的兼任法官,对未成年案件的审判工作不够熟悉,往往将之与其他案件一同视之,同样审理。这样一来,导致诸多问题。且不说是否能够最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大程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单就少年审判的基本职责履行也受影响。一是同一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裁量标准不一。以刑事审判为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量刑时一般视具体情况会有不小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因各庭对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了解程度及重视程度的不同,导致案件裁量标准不一,可能会有量刑失衡的现象。二是难以开展社会调查及判后帮教、回访工作。各刑事审判庭审判任务繁重,加之对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程序不熟悉,故而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较少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庭中的教育,判后的回访、帮教工作也做得不够。因未成年人案件并非少年审判庭审理,故而少年审判庭也无法介入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亦因不熟悉案件情况,无法进行回访、帮教。这样一来,对未成年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难以做到有效帮助。三是不利于总结审判经验,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教育。因未成年人案件归口各庭室审理,少年审判庭对大部分案件并不知情,也难以根据案件情况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经验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经验,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预防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缺乏专职工作人员,延伸性工作难以开展
预防犯罪远比惩罚犯罪重要,尤其对未成年人而言。故而在未成年人群中充分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比审理案件更为重要。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也持有这一观点。市法院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开展选派法制副校长进校园工作,巴根那院長亲自担任组长。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认真调研,积极推进。教育局及各学校积极回应,渴求迫切。奈何两级法院从事少年审判的工作人员较少,法院仅能够就需求最紧迫的学校先行选派。判后回访、帮教引导未成年犯早日复学、就业,对感化未成年犯,引导其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有重要意义。奈何从事少年审判的人员有限,回访、帮教工作也只能在亟待帮教的少年犯中开展。
三、少年审判工作的出路探索
司法改革深入推进背景下,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入额法官数量较少,内设机构合并裁撤,少年审判庭的发展面临空前的挑战。如何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少年审判工作,更需要我们创新工作思路,大胆探索。
(一)基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集中指定管辖,巡回审判
刑事司法的目的,主要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该语适用于少年司法更为恰当。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加利亚曾讲,惩罚的目的在于预防,除了预防没有别的目的。少年刑事审判的目的更是如此,不在于对未成年人施以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其对自己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能力亦不完全。由于未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及未成年人司法的独特要求,建立有别于成年人审判的少年审判庭,意义重大。但司法改革后,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更加面临着机构精简及案多人少的压力,如果要求每个基层法院均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既不现实也不客观。我们可以借鉴在这方面有成功探索的少年审判指定管辖模式,结合当地实际兼容牧区巡回审判模式,在基层法院设置少年审判指定管辖巡回审判庭。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市辖某合适的基层法院,如集宁区人民法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集中管辖乌兰察布市所辖11个旗县市区的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因乌兰察布市幅员辽阔,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可将该综合审判庭设为巡回法庭模式。从全市法院范围内遴选乐于未成年审判事业、精于未成年审判事业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到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科学评估案件审理工作及少年司法特有的延伸性工作的工作量,确定遴选工作人员的人数。如此一来,站在全市两级法院角度考量,既减少了从事少年审判的工作人员,又能使少年审判队伍专业化、精英化,更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引导未成年犯回归学校、回归社会。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建设与发展予以指导,可以统筹全市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更好地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二)中级法院设置独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中级法院处于地方三级法院承上启下的地位,加强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关系到整个法院系统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的全局。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管辖全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充分发挥中级法院在少年审判庭工作中的中坚作用。少年审判庭充分开展法制教育、社会调查、回访、帮教等延伸性工作。选派工作人员兼任辖区各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加强校园法制教育工作。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从院内抽调或从基层法院遴选。
(三)加强审判人员培训交流
少年审判工作开展的效果如何,审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关键。提升少年审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审判人员的知识体系,开阔其工作思路和视野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为此,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可以借助京蒙对口支援帮扶平台,选派少年审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权益保护 少年审判
作者简介:王俊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兼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研究方向:刑事审判、少年审判、毒品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50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民族的复兴中兴。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任务亦不断加重,引起国家与社会的广泛关注。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规定,更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然而受思想认识及地域间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发展不充分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各地的少年审判工作发展程度差距较大。北京、上海等地的少年审判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且运行成熟,经验丰富。但一些边远欠发达地区的少年审判事业则刚刚起步甚至尚未起步。下面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为样本,对边远欠发达地区少年审判的现状、困境与出路探索进行分析。
一、少年审判工作的现状
乌兰察布市地处祖国北方边疆,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幅员辽阔,人口较少,经济发展落后,系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大多数的多民族聚居地区。全市辖11各旗、县、市、区,其中9个国家贫困县、2个自治区贫困县、区。全市刑事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较多,占比较大。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亦有不少,未成年犯罪案件数占总刑事案件数约10%,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人数约占总刑事犯罪人数的12%。
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均无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没有少年法庭。其中,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刑一庭牵头内部组建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由刑一庭副庭长兼任,两位副庭长由民事审判庭的两位副庭长兼任,没有其他工作人员。11个基层法院的少年审判庭法官均为兼任,且兼职人员有的仅有一人。两级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均无专门管辖庭室,仍然按案件类型归口各刑庭、民庭、行政庭管辖。由于条件所限,少年法庭主要负责“送法进校园”等法律宣传活动,其他作用发挥不明显。
二、少年审判工作的困境
(一)党委及法院自身对少年审判工作认识不够、重视不足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肩负着民族的希望与未来。然而,由于青少年心智发育不全,社会经验尚浅,导致其在人生道路上容易受到环境及他人的影响,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当事人也由于知识水平与认识水平所限,可能对自己的权益处置不当。故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權益保护及未成年犯罪的感化、教育、挽救工作。国际上也对此非常重视,美国伊利诺伊州早在1899年就通过了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并在芝加哥设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我国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少年审判庭已经有34年的历程。然而,我市部分法院没有认识到少年审判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将之简单与其他审判业务同等对待。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数量来决定是否设置少年审判庭。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相较于成年人相关案件及而言少了许多,故而部分法院认为,没有设置少年审判庭的必要,而且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也不支持。有的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考核指标决定少年审判庭的工作开展情况。只完成考核指标硬性规定的相关工作,对于其他工作则不开展。这既是客观条件的限制,但主要还是思想和认识不足,从当地党委、政府到法院自身均未对少年审判工作予以充分重视。
(二)少年审判庭没有独立建制,工作开展受限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无不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相关工作人员,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的少年审判庭均无独立建制,庭长、副庭长均系兼任,且基本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少年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在其他业务庭一般也兼任庭长或副庭长,承担着审判重任,很难再有时间和精力充分开展少年审判工作尤其是延伸性工作。
再者,少年审判庭因无独立建制,在开展工作时亦是困难重重。一是工作人员发展空间受限。有部分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有意愿到少年审判庭工作,但因少年审判庭无独立建制,无论从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还是择优晋升方面,少年审判庭的工作人员都难以有与其他庭室同等的机会,所以不少干警尤其是年轻干警不得不另做打算。二是现有兼任人员的积极性不强。因无独立建制,故而在提拔、交流方面均没有通道。现有兼任人员宁愿多花时间和精力从事刑事、民事审判业务,而不愿从事少年审判业务。三是很多工作师出无名。因无独立建制,上、下级法院及其他单位均对少年审判庭没有明确的概念,少年审判庭在代表法院与其他单位协调开展工作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法院内部开展工作时,也只能逐项工作呈请领导按专项工作进行,并征求其他部门同意。
(三)未成年人案件归口各庭,主审法官不熟悉少年审判工作,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目前,乌兰察布市辖区部分基层法院设有两个刑事审判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庭,大部分基层法院仅设一个刑事审判庭,两个民事审判庭,各庭按照案件类型受理案件,或随机按数量平均受理案件。中级法院设有两个刑事审判庭,四个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庭,均按照案件类型受理案件。各法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后,立案庭均按照案件类型分至各相应庭室,少年审判庭因无建制,故无案件受理权限。案件分至各庭后,随机分配至该庭的承办法官。该法官未必系少年审判庭的兼任法官,对未成年案件的审判工作不够熟悉,往往将之与其他案件一同视之,同样审理。这样一来,导致诸多问题。且不说是否能够最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大程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单就少年审判的基本职责履行也受影响。一是同一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裁量标准不一。以刑事审判为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量刑时一般视具体情况会有不小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因各庭对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了解程度及重视程度的不同,导致案件裁量标准不一,可能会有量刑失衡的现象。二是难以开展社会调查及判后帮教、回访工作。各刑事审判庭审判任务繁重,加之对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程序不熟悉,故而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较少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庭中的教育,判后的回访、帮教工作也做得不够。因未成年人案件并非少年审判庭审理,故而少年审判庭也无法介入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亦因不熟悉案件情况,无法进行回访、帮教。这样一来,对未成年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难以做到有效帮助。三是不利于总结审判经验,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教育。因未成年人案件归口各庭室审理,少年审判庭对大部分案件并不知情,也难以根据案件情况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经验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经验,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预防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缺乏专职工作人员,延伸性工作难以开展
预防犯罪远比惩罚犯罪重要,尤其对未成年人而言。故而在未成年人群中充分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比审理案件更为重要。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也持有这一观点。市法院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开展选派法制副校长进校园工作,巴根那院長亲自担任组长。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认真调研,积极推进。教育局及各学校积极回应,渴求迫切。奈何两级法院从事少年审判的工作人员较少,法院仅能够就需求最紧迫的学校先行选派。判后回访、帮教引导未成年犯早日复学、就业,对感化未成年犯,引导其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有重要意义。奈何从事少年审判的人员有限,回访、帮教工作也只能在亟待帮教的少年犯中开展。
三、少年审判工作的出路探索
司法改革深入推进背景下,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入额法官数量较少,内设机构合并裁撤,少年审判庭的发展面临空前的挑战。如何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少年审判工作,更需要我们创新工作思路,大胆探索。
(一)基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集中指定管辖,巡回审判
刑事司法的目的,主要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该语适用于少年司法更为恰当。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加利亚曾讲,惩罚的目的在于预防,除了预防没有别的目的。少年刑事审判的目的更是如此,不在于对未成年人施以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其对自己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能力亦不完全。由于未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及未成年人司法的独特要求,建立有别于成年人审判的少年审判庭,意义重大。但司法改革后,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更加面临着机构精简及案多人少的压力,如果要求每个基层法院均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既不现实也不客观。我们可以借鉴在这方面有成功探索的少年审判指定管辖模式,结合当地实际兼容牧区巡回审判模式,在基层法院设置少年审判指定管辖巡回审判庭。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市辖某合适的基层法院,如集宁区人民法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集中管辖乌兰察布市所辖11个旗县市区的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因乌兰察布市幅员辽阔,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可将该综合审判庭设为巡回法庭模式。从全市法院范围内遴选乐于未成年审判事业、精于未成年审判事业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到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科学评估案件审理工作及少年司法特有的延伸性工作的工作量,确定遴选工作人员的人数。如此一来,站在全市两级法院角度考量,既减少了从事少年审判的工作人员,又能使少年审判队伍专业化、精英化,更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引导未成年犯回归学校、回归社会。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建设与发展予以指导,可以统筹全市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更好地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二)中级法院设置独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中级法院处于地方三级法院承上启下的地位,加强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关系到整个法院系统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的全局。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管辖全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充分发挥中级法院在少年审判庭工作中的中坚作用。少年审判庭充分开展法制教育、社会调查、回访、帮教等延伸性工作。选派工作人员兼任辖区各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加强校园法制教育工作。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从院内抽调或从基层法院遴选。
(三)加强审判人员培训交流
少年审判工作开展的效果如何,审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关键。提升少年审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审判人员的知识体系,开阔其工作思路和视野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为此,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可以借助京蒙对口支援帮扶平台,选派少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