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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论述台湾当局最近通过和施行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有关民事部分适用法律的规定,其中对有关反致、公共秩序保留、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方式、合同、侵权行为、物权等的准据法,以及有关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监护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从国际和国内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条分析、对比研究,既肯定其优点和合理之处,亦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的建议,使其更有利于促进海峡两岸人民的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