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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角色定位应当分为作为诉讼主体的“亲历监督者”与超然于诉讼利益的“纯粹监督者”,只有当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且无有力诉讼救济主张者时,检察机关才可亲历监督。当虚假纠纷诉讼调解书损害私人利益时,由于虚假纠纷诉讼行为属于诉讼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类,因此检察机关至少须进行纯粹监督;而在上述调解书涉及系列案时,则必须亲历监督。由此,调解书损害私人利益的情形不能当然纳入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全由检察机关亲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