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依照活动领域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社科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科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科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工商注册而实际具有非营利组织特征,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的社会公共组织(注明:本文所指的社科类社会组织,不包含各级各类社科类事业单位)。实践证明:社科类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凝聚社会科学人才、塑造社会价值观念、创新社会科学理论、传承社会历史文化、引导群众有序地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功能,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社科类社会组织要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产品供给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关键是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而且已成为严重制约社科类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现实性问题。
一、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表现及原因
自主创新能力从内容上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原始性创新,即通过科研和开发努力获得更多的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二是集成创新,即通过各种相关技术成果融合汇聚,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三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地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自主创新在过程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识创新;二是技术创新。
目前,社科学术团体(社科类社会组织)在自主创新能力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学术活动的组织能力不强,社科类社会组织在开展学术活动时要么应者寥寥,要么缺乏实质性内容,甚至还有一些社科类社会组织常年不开展学术活动;二是学术交流不够活跃,相关组织间缺乏稳定的联系,没有建立起必要的合作机制;三是科研产品种类比较单一,且数量较少,影响较小,科研成果较少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很多社科类社会组织推出的研究成果一经问世就被打入冷宫,束之高阁,难以产生社会综合效益;四是围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服务党政决策的能力不足,特别是推出影响国计民生的新思想、新精神、新方法、新智慧更是难得一见。以2012年四川省社科联所编发的36期《重要成果专报》为例,在川高校及高校社科联有25项科研成果,四川省社科院有5项成果,其余6项分别是四川省政协、四川省委组织部等部门的成果,全省社科类社会组织没有一项成果。
造成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团内部发展中存在的原因,又有社团外部的制约因素。从社团内部来讲,社团组织的架构是否健全,宗旨目标是否明确清晰,领导班子是否团结,社团内部是否有科研领军人才,办会理念是否紧跟时代发展,社团是否能有效地整合、开发资源,与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保持密切关系并获得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都直接影响着社团自主创新能力的高低;从社团外部来讲,社团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重管理轻服务,社会对社团不够理解和不够信任,政府部门的社会服务采购制度不够健全且采购量少、面窄,直接关系社团稳定发展的社保制度、职称评定制度等,这些都是制约社团自主创新能力的深层次因素。
二、增强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对各级各类社科类社会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制度。一方面,相当级别的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都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当相关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另一方面,各级民政部门则作为注册登记部门归口各类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因此,切实提升各级各类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自主创新能力,既是管理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体现,更是管理部门工作的内在职能。
(一)业务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多个重要文件中对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促进社团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纲领性意见和要求。在党的十七大中更进一步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在国家日益重视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对社科类社团组织明确予以鼓励和支持的时代背景下,业务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首先就需要对此有充分地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将中央有关规定落在实处,在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政策支持、成立审查、活动参与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并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动社科类社会组织进一步健康地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积极谋划,主动介入,解决制约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的制度性问题
目前,我国在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方面存在着法制建设滞后、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不完善、社团管理规则不够细化,一些优惠政策及管理措施在多个部门条例中不一致,比如从事社区、跨社区服务的社科类社会组织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一些经营性项目的收入是否需要纳税,缴纳什么税种,各地有不同的政策等,这些问题客观上就导致了社科类社会组织在依法纳税、依法享受契税优惠上的混乱,甚至一些地区将社科类社会组织所吸纳到的社会捐赠视为组织的纯收入,从而据此收取营业税和增值税,甚至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社团管理法律和基金会捐赠的管理法律,这就增加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注册登记单位对社团进行依法登记和管理的难度,也限制了社科类社会组织吸收社会资金和获得社会资助,不利于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因此,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要积极谋划,主动介入,进一步强化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立法,完善税收优惠和契税减免政策,健全社科类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社会权益,促进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促进社科类社会组织内部标准化建设,提高组织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社科类社会组织发展的生命线,是其获得社会认可、开展社会活动和获得社会捐赠等的依托,因此散失公信力必将会导致组织失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公信力的获得,来源于组织目标的坚持、从管理者到普通会员对规章制度的遵守、组织活力和社会价值的体现。因此,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大力推进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标准化建设,在社团的目标宗旨、财务审计、重大学术活动、主要负责人资质认定及变更、社团关停转改等方面推行标准化建设,督促社科类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等议事制度,认真地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换届选举制度,督促社科组织实行财务公示、会务公开,以此引导组织以提升服务社会的水平,以为广大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为己任,规范自身行为,切实提升公信力。
(四)加大社会服务采购力度,实现对社科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资源引导
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实际采购中,各级政府多注重货物、工程采购,而涉及科普宣传、社区文化建设、政府对策、跨域人文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社科类社会组织可以大显身手的方面却难得一见,而且用来采购社科类社会服务的资金量少面窄,不利于社科类社会组织通过参与政府采购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以采购社会服务走在全国前列的广州市而言,2011年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仅8000万元,2012年达到了2.6亿。此外,广州市天河区还另外安排了4亿元用来采购社会服务,但与2012年广州市地区一般财政预算收入1088亿元相比,用来社会服务采购的资金还远远不到1%,而且所用资金中用来采购社科方面服务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业务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机关要积极建议财政部门予以支持,确保将社科服务采购列入年度政府采购范围并实现稳定性增长,为社科类社会组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提供有效的资源引领。所谓资源引导就是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形式中明确表达自身的意图和目标,以及对合作方的组织构架、社会信誉、行为能力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将政府支持谁、选择谁、排除谁的意向明确地体现出来,由此达到有效约束引导的目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在参与政府服务采购的过程中自然会积极地开展自身建设,按照所划定的标准依法注册、依法活动、依法接受监管,增强科研能力和活动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确保与政府部门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五)积极引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科普及活动,夯实自主创新的群众基础
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既需要有专家学者的努力,也需要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富有创造激情的更广泛的普通群众参与。当前,我国公民人文社科素质低已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哲学社科的创新和文化的发展,只有通过有效的社科教育、传播与普及,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树立正确的人文观念、人文精神,了解社科状况、掌握社科研读方法,才能为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的持续提高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所以,作为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需要特别注重激发并维护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参与和组织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热情,并在加强“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公民科学素质基础工程建设上进一步优化和整合科普队伍,创新科普平台,打造科普品牌,提高公众的人文社科素质,为突破社科创新的瓶颈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三、结语
在建设文化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背景下,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需要大力提升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自主创新能力,以此发挥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虽然,目前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上仍存在着许多不足,我国社团建设也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促进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的最好时机似乎还未到来,但是我们有理由乐观,因为发展是永恒不变的主题,正如20世纪德国存在主义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所言:“哲学就意味着在途中。它的问题要比它的回答更根本些,而每一个回答都会成为新的问题。”
当前,社科类社会组织要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产品供给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关键是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而且已成为严重制约社科类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现实性问题。
一、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表现及原因
自主创新能力从内容上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原始性创新,即通过科研和开发努力获得更多的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二是集成创新,即通过各种相关技术成果融合汇聚,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三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地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自主创新在过程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识创新;二是技术创新。
目前,社科学术团体(社科类社会组织)在自主创新能力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学术活动的组织能力不强,社科类社会组织在开展学术活动时要么应者寥寥,要么缺乏实质性内容,甚至还有一些社科类社会组织常年不开展学术活动;二是学术交流不够活跃,相关组织间缺乏稳定的联系,没有建立起必要的合作机制;三是科研产品种类比较单一,且数量较少,影响较小,科研成果较少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很多社科类社会组织推出的研究成果一经问世就被打入冷宫,束之高阁,难以产生社会综合效益;四是围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服务党政决策的能力不足,特别是推出影响国计民生的新思想、新精神、新方法、新智慧更是难得一见。以2012年四川省社科联所编发的36期《重要成果专报》为例,在川高校及高校社科联有25项科研成果,四川省社科院有5项成果,其余6项分别是四川省政协、四川省委组织部等部门的成果,全省社科类社会组织没有一项成果。
造成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团内部发展中存在的原因,又有社团外部的制约因素。从社团内部来讲,社团组织的架构是否健全,宗旨目标是否明确清晰,领导班子是否团结,社团内部是否有科研领军人才,办会理念是否紧跟时代发展,社团是否能有效地整合、开发资源,与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保持密切关系并获得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都直接影响着社团自主创新能力的高低;从社团外部来讲,社团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重管理轻服务,社会对社团不够理解和不够信任,政府部门的社会服务采购制度不够健全且采购量少、面窄,直接关系社团稳定发展的社保制度、职称评定制度等,这些都是制约社团自主创新能力的深层次因素。
二、增强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对各级各类社科类社会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制度。一方面,相当级别的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都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当相关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另一方面,各级民政部门则作为注册登记部门归口各类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因此,切实提升各级各类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自主创新能力,既是管理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体现,更是管理部门工作的内在职能。
(一)业务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多个重要文件中对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促进社团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纲领性意见和要求。在党的十七大中更进一步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在国家日益重视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对社科类社团组织明确予以鼓励和支持的时代背景下,业务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首先就需要对此有充分地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将中央有关规定落在实处,在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政策支持、成立审查、活动参与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并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动社科类社会组织进一步健康地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积极谋划,主动介入,解决制约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的制度性问题
目前,我国在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方面存在着法制建设滞后、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不完善、社团管理规则不够细化,一些优惠政策及管理措施在多个部门条例中不一致,比如从事社区、跨社区服务的社科类社会组织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一些经营性项目的收入是否需要纳税,缴纳什么税种,各地有不同的政策等,这些问题客观上就导致了社科类社会组织在依法纳税、依法享受契税优惠上的混乱,甚至一些地区将社科类社会组织所吸纳到的社会捐赠视为组织的纯收入,从而据此收取营业税和增值税,甚至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社团管理法律和基金会捐赠的管理法律,这就增加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注册登记单位对社团进行依法登记和管理的难度,也限制了社科类社会组织吸收社会资金和获得社会资助,不利于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因此,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要积极谋划,主动介入,进一步强化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立法,完善税收优惠和契税减免政策,健全社科类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社会权益,促进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促进社科类社会组织内部标准化建设,提高组织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社科类社会组织发展的生命线,是其获得社会认可、开展社会活动和获得社会捐赠等的依托,因此散失公信力必将会导致组织失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公信力的获得,来源于组织目标的坚持、从管理者到普通会员对规章制度的遵守、组织活力和社会价值的体现。因此,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大力推进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标准化建设,在社团的目标宗旨、财务审计、重大学术活动、主要负责人资质认定及变更、社团关停转改等方面推行标准化建设,督促社科类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等议事制度,认真地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换届选举制度,督促社科组织实行财务公示、会务公开,以此引导组织以提升服务社会的水平,以为广大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为己任,规范自身行为,切实提升公信力。
(四)加大社会服务采购力度,实现对社科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资源引导
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实际采购中,各级政府多注重货物、工程采购,而涉及科普宣传、社区文化建设、政府对策、跨域人文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社科类社会组织可以大显身手的方面却难得一见,而且用来采购社科类社会服务的资金量少面窄,不利于社科类社会组织通过参与政府采购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以采购社会服务走在全国前列的广州市而言,2011年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仅8000万元,2012年达到了2.6亿。此外,广州市天河区还另外安排了4亿元用来采购社会服务,但与2012年广州市地区一般财政预算收入1088亿元相比,用来社会服务采购的资金还远远不到1%,而且所用资金中用来采购社科方面服务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业务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机关要积极建议财政部门予以支持,确保将社科服务采购列入年度政府采购范围并实现稳定性增长,为社科类社会组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提供有效的资源引领。所谓资源引导就是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形式中明确表达自身的意图和目标,以及对合作方的组织构架、社会信誉、行为能力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将政府支持谁、选择谁、排除谁的意向明确地体现出来,由此达到有效约束引导的目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在参与政府服务采购的过程中自然会积极地开展自身建设,按照所划定的标准依法注册、依法活动、依法接受监管,增强科研能力和活动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确保与政府部门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五)积极引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科普及活动,夯实自主创新的群众基础
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既需要有专家学者的努力,也需要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富有创造激情的更广泛的普通群众参与。当前,我国公民人文社科素质低已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哲学社科的创新和文化的发展,只有通过有效的社科教育、传播与普及,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树立正确的人文观念、人文精神,了解社科状况、掌握社科研读方法,才能为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的持续提高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所以,作为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需要特别注重激发并维护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参与和组织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热情,并在加强“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公民科学素质基础工程建设上进一步优化和整合科普队伍,创新科普平台,打造科普品牌,提高公众的人文社科素质,为突破社科创新的瓶颈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三、结语
在建设文化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背景下,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需要大力提升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自主创新能力,以此发挥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虽然,目前社科类社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上仍存在着许多不足,我国社团建设也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促进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的最好时机似乎还未到来,但是我们有理由乐观,因为发展是永恒不变的主题,正如20世纪德国存在主义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所言:“哲学就意味着在途中。它的问题要比它的回答更根本些,而每一个回答都会成为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