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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人们在普遍享受医疗保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医疗保险的纠纷问题。我们的近邻日本是医疗保险体系较完善的国家,但多年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例医疗事故和伤害保险的案例介绍如下,以供参考。rn 案件焦点问题rn 被保险者(原告)因医疗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被告)却拒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拒付理由是“医疗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rn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者鉴定的保险合同规定“意外事故”必须具备“突发性”、“偶然性”、“外来性”三个特征,缺一不可。而医生诊断、治疗是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发生的“医疗事故”不具备“意外事故”要求的“突发性”、“偶然性”的特征,因此保险公司(被告)拒付意外伤害保险金。rn 事件经过rn A公司代表山田等员工和B保险公司签定了生命保险合同。A公司为保险金领取人。该生命保险条款规定,在员工山田普通死亡的情况下,B公司给付10700万日元(约合750万人民币)的死亡保险金,如果是意外事故引起死亡的情况,还需给付5700万日元(约合400万人民币)灾害死亡保险金。rn 员工山田1985年左右患心功能不全症。1986年5月,在C医院就诊。该医院确诊为心肌炎。于1988年进行心肌活检等心脏检查,因未见典型的心肌炎症状,医院以高血压性心脏病继续对其进行治疗。出院后,员工山田在1991年10月心脏病再次发作,于1992年3月29日送×医院急救并住院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山田的急性心功能不全症状得到改善,可心脏功能障碍有加剧的倾向。C医院为方便治疗需掌握山田心肌变性的程度,在取得山田本人同意后,于1992年4月对其进行心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生左心室穿孔,导致心脏血液循环障碍,经紧急抢救未见好转,终因心脏血液循环障碍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rn A公司就山田的死亡,向B保险公司提出死亡保险金支付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了普通死亡保险金10700万日元,并认定山田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拒绝支付灾害死亡保险金。rn A公司主张,员工山田的死亡是医疗事故,因为不是该员工的疾病、体质的原因,而是医生的过失引起的死亡,并向法院起诉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5700万日元的灾害死亡保险金。rn 判决与讨论rn 法院认定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定的生命保险合同,对被保险者因“意外事故”引起的伤害,B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rn 针对B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者虽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满足“意外事故”中身体伤害的事实。但医生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对人体或多或少均有侵害,也许会出现各种危险,这些都取得患者和家属同意。就是说,医生事先向患者(被保险者)已讲明利害,那么就不满足“意外事故”赔偿要求的“突发性”“偶然性”条件,不属于“意外事故”赔偿范围。rn A公司主张:“医疗事故”超出了患者同意、承诺范围,患者无法也不能连医生的过失也承诺下来,“医疗事故”超出了患者的预见。rn 法院最后裁决:支持B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rn 对上述判决,许多人投赞成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疑问,生命保险合同灾害条款中将“意外事故”规定为:“突发”、“偶然”、“外来”事故。按此规定,所谓的“突发性”,是指事故突然发生,从发生到产生伤害不存在时间间隔;所谓“偶然性”,是指被保险者无法预知的原因而产生的伤害;所谓“外来性”,可理解为伤害的原因来自被保险者身体外部。在本案件中,法院拒绝A公司的主张,判明医疗诊断产生的事故是在被保险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不满足突发性、偶然性的条件,不符合生命保险中“意外事故”要求。医生的医疗行为本身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以此为理由,“医疗事故”也不作为“意外事故”处理。但是,外科手术及内科诊断产生的医疗事故,虽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可从患者的角度看,仍有偶然性的因素,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应属伤害保险的担保范围。rn 对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医疗事故”诉讼案,可以说,医疗事故超出了患者同意的范围,患者不会认可医生的过失,显然其结果超出了患者的预想,因此,对“医疗事故”以及不是由于医生的过失,但在治疗中发生死亡,也该考虑能否得到伤害保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