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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5年《行政诉讼法》赋予司法机关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开启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新纪元。客观上说,虽然法院监督并非是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创制领域保证其合宪、合法的唯一形式,但绝不能低估法院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价值。因为“从本质上分析行政争议实际上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一种不认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的不信任才是行政争议最为本质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