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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办[2011]15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平抑重要商品价格